编者按:CRS对打击跨境逃税、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9月,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完成了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居民个人开展风险应对,可以见得,CRS的运作机制愈发成熟、运行效率显著提升,那么,CRS是如何运作的?税务机关又是如何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开展调查的?哪些境外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本文拟进行揭示。
一、动态观察:多地税务机关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居民个人开展风险应对
今年3月25日、26日,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几乎同步发布公告,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公告披露,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居民个人存在取得境内收入未申报缴税的疑点,遂综合运用“五步工作法”,对纳税人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经核实,纳税人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后,纳税人补缴了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此次案件的披露,一方面,彰显了税收大数据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为税务机关精准识别税务风险点,锚定检查方向提供了有力支撑。另一方面,释放出税务机关加强跨境税收监管的信号,可以预见,未来税务机关可能会重点检查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是否依法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对居民个人来说,需要重点关注税务机关是如何掌握境外收入的数据,哪些境外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得以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申报缴纳税款,避免遭受因少缴、未缴税款而需缴纳巨额滞纳金的经济损失,防范被定性偷税的风险。
二、税务机关如何掌握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的数据?
(一)CRS产生的背景
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财政收入骤减,加大了打击高净值人群通过离岸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力度,以实现“节流”。然而,跨境交易的信息相较于境内交易的信息难以获取,长期以来都是跨境税收征管的难题,为解决此问题,2010年,美国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促使合作国金融机构向其申报美国税收居民的信息,以达到对美国税收居民全球征税的目的,与此同时,也推动了跨境税收情报交换的浪潮。随后,各国陆续开展近似举措。
2014年,OECD受G20的委托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
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这一标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 “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要规定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二是“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主要规定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这个“统一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为“CRS”,系我国税务机关掌握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数据的重要抓手。
(二)CRS是如何运作的?
总体来说,CRS的运作机制流程为:一国(地区)金融机构先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并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机关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机关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各国(地区)税务机关掌握了本国(地区)居民在他国(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片来源: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aeoi_index.html
具体而言,CRS的运作机制流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金融机构收集涉税信息和报送阶段
(1)收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具有收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权力和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义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如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如信托公司;投资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特定的保险机构,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明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具有收集信息的权力和报送信息的义务。
(2)收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都有什么?
这些金融机构需要收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金融账户持有者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现居地址、出生地、出生日期;
一类是金融账户相关资金信息,具体包括金融账户的账户号码、账户类型、账户年度余额、账户收入情况、账户注销情况等。
(3)报送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什么?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每年都需要将收集到的非本国税收居民上年度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给本国的税务机关。
2、两国(地区)税务机关之间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阶段
对已经建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的国家(地区)而言,两国(地区)税务机关会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以确保数据安全和保密性。
3、本国税务机关掌握本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阶段
在前述信息交换完毕后,本国(地区)税务机关据此收到了对方国(地区)提供的本国(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回归到前述案例,大概率是境外的金融机构将我国居民个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给当地的税务机关,当地的税务机关再将我国居民个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传递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据此掌握了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的数据。
三、税务机关如何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开展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他国(地区)传来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后,会开展涉税数据分析,对存在疑点的,会将涉税风险线索推送给居民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而地,居民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开展调查。——
2022年2月16日,原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中
提出,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查处了一大批高收入、高净值者重大偷逃税案件,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震慑作用不断增强。由此,税务机关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采取“五步工作法”的柔性执法程序形成。据此,税务机关如果研判居民个人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五步工作法”的执法程序,要求居民个人整改、缴纳税款。具体而言:
第一,提示提醒。税务机关先会向居民个人了解相关信息,包括不限于个人的基本情况、家族关系、社会影响力、家庭财产和支出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取得境外资金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等,进而分析居民个人是否存在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果存在,将向居民个人发出提示,要求其自查自纠。
第二,督促整改。如果税务机关根据居民个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认为居民个人仍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没有全部缴纳,税务机关将进一步督促居民个人整改。
第三,约谈警示。对于那些经督促仍未配合整改的居民个人,税务机关会采取约谈的方式发出正式书面警示,作为稽查立案前的最后通牒。
第四,立案稽查。针对拒不补缴或者没有足额缴纳的居民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启动稽查程序,全面开展调查。
第五,公开曝光。对查实且情节恶劣的案件,税务机关会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回归到前述案例,案涉居民个人在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和督促整改下,依法补缴了少缴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避免了涉税风险的扩大化。
四、居民个人取得哪些境外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居民个人来说,我国采取的是全球征税原则,也即,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从我国境内取得还是我国境外取得都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具体包括: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取得的劳务所得;稿酬所得;许可特许权所得;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转让不动产、股票、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所得;偶然所得等。可以见得,境外所得的分类与境内所得的分类大体相同,对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取得的劳务所得;稿酬所得;许可特许权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对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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