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管理办法”7月1日执行,5大方面影响中国人
编者按:5月19日财政部等六部委终于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一并上线。该《管理办法》主要解决的了针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谁来报”、“报谁的”、“怎样收集”和“报什么”这四个问题。本期华税为您解读该办法对中国人带来的核心影响。
“谁来报”确定的是《管理办法》下履行义务的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而“怎样收集”取决于《管理办法》下具体的尽职调查程序,“报谁的”和“报什么”则是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税务机构与其他国家(地区)进行交换的实质内容。换言之,《管理办法》所管理的尽职调查之目的,就是明晰“谁”的身份,以报送“谁”的涉税信息。
一、中国人也可能受到“调查”
中国税务居民和非居民皆可以在金融机构开设、持有账户。CRS意义下只收集和报送非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的)涉税信息。税务居民身份有别于国籍,因此中国公民可能是非税收居民,也可能同时具有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身份。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在海外居住的中国华人华侨的身份很可能被确立为非税收居民,但他们又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持有账户,从而面临信息被收集、报送的局面。已经在我国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华侨华人,如果该账户存在境外地址、电话等非居民标识,账户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机构确认其是否为非居民。对于确认为非居民的华侨华人,金融机构将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税收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相关账户信息将不会收集和交换。同时,如果华人华侨为我国金融机构持有账户的消极非金融机构非居民控制人,也会因为信息被收集报送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调查”哪些信息
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报送的非居民或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的信息及其账户信息引列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个人账户,金融机构须报送其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对于机构账户,金融机构须报送机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为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还应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同时,金融机构须报送上述账户的账号(或类似信息)、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倘若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余额为零,则金融机构应当注明账户已经注销。
三、对开设账户带来什么影响
《管理办法》落地后,自2017年7月1日起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需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如果上述个人和机构前期已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了账户,则2017年7月1日后再次开设新账户时,无需声明税收居民身份。而对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开立的账户,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税收居民身份的证明,只有当其根据留存资料无法确认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之时,才会要求作为账户持有人的个人和机构配合提供材料。中国税务居民只需声明为“中国税务居民”即可,而非居民和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
《管理办法》并不会产生实质的税收后果,它仅仅是CRS下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我国区域立法的完善,而信息自动交换仅仅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税务机关可以针对性地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进行稽查等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会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负。
四、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大
实际上尽职调查的担子落在了金融机构上,而我国《管理办法》相较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不可谓不严。我国金融机构需要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办理注册登记。新加坡也要求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但很多国家并无此要求。我国要求金融机构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对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低净值账户和余额或净值超过25万美金的机构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并要求金融机构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向国税总局的信息报送。这个时间安排可以保障我国如期在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但这比很多也既定在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要紧凑得多。一些国家计划在2018年间完成对高净值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而对低净值存量账户和余额或净值超过25万美金的机构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会延续至2019年完成;更有甚者,加拿大的立法虽然先于我国立法落地,但其计划在2019年完成对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而计划直到2020年才完成对低净值存量账户和机构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我国金融机构应对CRS可谓是“时间紧,任务重”,我国与他国(地区)的合作的诚意与决心可见一斑。
五、中国是全球CRS实施的重要一环
虽然《管理办法》主要不用以规制中国税收居民,但是中国税收居民受到已经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制。已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因此,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国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由于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核验账户持有人相关证件,中国居民个人在境外开立账户需要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
《管理办法》是CRS推行下立法的必然,它的意义和对社会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法规划制的范围之内。没有《管理办法》,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在经合组织(OECD)中对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主交换的支持、承诺就是一句空言,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签署的、联手五十多个国家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就是空中楼阁。虽然《管理办法》本身规制的重点不是中国税务居民,对中国税务居民切身影响不那么大,但是它补全了CRS下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主交换系统中的一块必要拼图,打通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涉税信息流通的脉络,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自主进行信息交换切实可行。《管理办法》落地,我国方面在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主交换系统中形成闭环,在我国进行涉税信息收集和报送,以协助其他国家(地区)进行税收征管的同时,这一友好互惠的姿态定会迎来其他国家(地区)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协助与支持,从而实现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账户及其信息在我国的透明化,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效力。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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