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之下,识别风险是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的第一步
编者按:2024年2月9日,国务院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2024年3月7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发布,再生资源行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然而,随着“反向开票”新政的落地及严查违规返税等问题,再生资源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华税将推出系列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文章,本系列将以再生资源行业细分品类的业务模式为基础,结合近几年行业税务新政,分析拆解上下游链条中关键节点的涉税风险,从而帮助纳税人明确业务调整及税务合规的方向。作为再生资源行业税务合规系列的开篇,本文将对“散户—回收”“回收—利废”“利废—购销/生产”三个环节的典型税务风险进行概括总结,为企业识别自身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散户—回收”环节
(一)传统模式下的税务风险点
长期以来,再生资源行业普遍存在源头发票缺失的问题,主要原因是产废源头不带票销售,导致回收企业缺少进项发票,难以抵扣增值税及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回收企业可能会采取第三方代开或适用地方财政返还的方式降低自身税负。实践中已经爆发多起涉及上述模式的虚开案件。作为购买方的受票企业,在案件处理中除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等行政责任外,还面临刑事责任风险。基于个案中货物真实性、贸易模式、业务流程等不尽相同,案件处理也存在差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等罪名认定也不相同。
目前,基于散户供货的现实,企业在开展回收业务时,通常通过散户代开发票的方式解决源头发票问题。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限制与现实中散户供货量巨大形成矛盾,实践中出现业务拆分的处理方式,此种情形下散户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并承担行政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风险。对于回收企业而言,也面临取得的发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或认定偷税、甚至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以上是再生资源行业传统业务模式中主要涉税问题,为了帮助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纾解发票困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用“反向开票”的制度设计缓解回收业务中发票不足的问题。回收企业在适用新政时应充分熟悉、把握业务操作中的税务风险点。
(二)“反向开票”落地后新模式的税务风险点
自2024年4月29日起,“反向开票”政策正式落地实施——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在自然人向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的情形下,回收企业可以自己给自己开票,以便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与之相对,回收企业发生反向开票后,需要履行代办义务——回收企业应当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则回收企业可能面临较重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新政并未明确暂停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后的处理,能否恢复、何时恢复、如何恢复等均不明确,则回收企业可能因未按规定代办税费而影响企业整个反向开票业务无法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新政明确了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的反向开票问题,此处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而目前的实践中,许多回收业务的供应商普遍为个体工商户,则是否适用反向开票政策还涉及供应商主体调整问题。此外,与传统模式下类似,“反向开票”也存在500万的限制——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对于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超过500万的情形如何处理,也是回收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回收—利废”环节
(一)回收企业的税务风险点
如前所述,回收企业长期面临进项票缺失的问题,对此,企业主要通过享受地方财政返还的方式解决进项发票缺失导致的税负高的问题。今年以来,多地开始追回以往年度的财政奖励或补贴,这对再生资源行业回收业务中依赖财政返还的经营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企业被追回已取得的财政奖励或补贴,通常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财政奖励或补贴缺乏法律依据,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更,企业被责令退回已取得的款项;(二)企业如实申报并取得财政奖励或补贴,但事后发现不满足特定的资质与条件的,行政机关要求企业退回已取得的财政奖励或补贴;(三)企业在取得财政奖励或补贴时与行政机关约定了违约责任,事后企业触发违约责任,被责令退回已取得的财政奖励或补贴款项并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一)种情形下,回收企业尤其应当关注与税收相挂钩的政府补贴与奖励,因为与税收相挂钩的政府补贴与奖励可能被认定为地方政府给予的特定的税收优惠而无效。
2024年以来,国家多次强调整改、清理违规的招商引资政策,这让回收企业不得不开始重视与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以及未来的发展模式问题。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表态严肃查处违规招商引资的涉税问题;6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各地起草政策措施时,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形下,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和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该条例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地方也颁布了一系列清理不当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
在上述风险之外,回收企业在取得财政奖励或补贴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期限内缴税,否则也会面临被追缴税款的风险,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四种情形的,还会面临被认定为偷税而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外情形是,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或补贴若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企业可以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利废企业的税务风险点
实践中,回收企业因虚开发票涉案的,相关虚开线索会发送至受票方利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此时,受票方或因回收企业涉嫌虚开被牵连,面临虚开的行政或刑事风险。此外,部分利废企业直接对接散户供货,在此种模式之下,利废企业相当于替代了回收企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中的位置,承担回收+利废的角色,同时也承担了前述“散户—回收”环节以及本环节中回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面临了相同的困境。
三、“利废—购销/生产”环节
一方面,增值税特殊在其征税链条环环相扣,涉税风险尤其是虚开风险会通过上下游链条传导至利废及更后端的贸易企业、生产企业等,给企业带来损失,甚至造成跨行业的影响,比如有色金属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原料来自于再生有色金属,上游的虚开亦会对该行业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利废企业而言,还面临即征即退适用条件的问题,因为从再生原料到市场化的产品仍然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生产加工过程,在此过程中,税企之间对即征即退适用的环节、情形理解可能存在差异。那么部分利废企业可能选择对自己的业务进行拆分以充分适用即征即退的政策,降低自身税负。
四、结语
本文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环节拆分为“散户—回收”“回收—利废”“利废—购销/生产”三个环节,逐个分析其中各环节上各主体的税务风险,但实际上“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环节的风险都并非孤立存在,一个环节的风险会影响到其他的环节,一个主体的风险也会影响到其他主体,尤其是后端利废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更甚。因此,再生资源行业的相关主体应当认识到,准确识别税务风险尤为重要,不仅是自身的风险,还包含其他相关主体的风险,从而全方位地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另外,再生资源行业本身是一个庞大的产业,涉及的品类众多,而每一个品类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们将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品类进行细分,拆解出不同品类下不同的业务模式,以精准分析各个环节和主体的税务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在提升税务合规度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