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灵工三类业务、六种风险,解读平台税务风险隔离要点
编者按:灵活用工平台在推动就业、保障民众生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灵活用工业务模式和税收政策的特殊性使得相关平台涉税风险颇高,税务机关对灵工业务的真实性审查愈发严格。在技术手段不断升级、监管趋严的当下,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必将引发税务风险。但即使业务真实,未做好证据留存也可能被税务机关否认业务真实性。在此背景下,灵活用工平台应如何坚守业务真实性,应对行业强监管?本文将以此为线索,洞悉灵活用工行业的涉税现状及应对方案。
一、业务模式分析:游走在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
(一)业务一:解决自由职业者无法开具发票的难题
在用工企业与自由职业者直接对接的模式下,用工企业常面临难以获取用人成本发票的困境,加之自由职业者未完税风险的外溢效应,企业税务成本和风险较高。灵活用工平台的兴起,旨在解决上述问题。平台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取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开资质后向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获得进项和抵扣成本的税务需求,同时还辅助自由职业者完成个税申报,确保税务合规。为佐证发票开具的业务实质,平台还提供业务见证服务,借助数字化工具,如线上记录、实时定位、现场影像等,监控并记录服务过程与成果交付,确保资金流、业务流与发票流的统一,强化业务真实性验证。
(二)业务二:为高净值人群提供税筹服务
伴随经济繁荣与收入攀升,部分高净值、高收入群体(双高人士)产生了较强的避税动机。灵活用工平台依托其税收优势与信息资源,为双高人士提供税务筹划服务。具体操作中,双高人士于税收优惠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与原雇主转签服务合同,将劳动关系转为商业合作,实现“工资、薪金所得”向“经营所得”的转变,从最高可达45%的税率降至园区核定的较低水平。平台作为中间商,协助注册、缴税、开票,收取服务费,有时候协助拆分收入以规避累进税率。收入性质转换后,用工企业报酬发放模式亦随之调整,由直接薪资支付转为向双高人士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劳务费,并获取发票,完成成本抵扣。
(三)业务三:改变传统雇佣模式,优化企业用工成本
在灵活用工框架下,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关系经历了从传统雇佣向多元化合作的变革,法律意义上的“雇主-雇员”纽带被劳务合同、外包协议等新型合作形式取代。这种变动的核心在于合同性质的转型,企业由此规避了传统雇佣关系中的福利与保障义务,如社保、公积金、补贴等,有效降低了用人成本,增强了企业财务弹性。新模式下,用工企业不再以工资形式直接支付报酬,转而通过服务费用支付给劳务外包或派遣服务供应商,用工企业想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就必须从平台处取得发票。
二、税务风险分析: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真实性之殇
梳理以往因税务问题暴雷的灵活用工平台案例发现,其暴雷的核心原因都指向无法坐实的业务真实性。灵活用工平台真实提供的服务,可能由于留痕不足而不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被认定为发票虚开;也有部分灵活用工平台故意利用税收优惠规则,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
(一)业务交易真实,但留存证据不足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1.用工企业与灵工人员存在垫付款情形,引发资金回流怀疑
实践中,资金回流虽常与虚开发票挂钩,但并非所有回流情况均构成违法。在灵活用工领域,资金回流的发生往往源于非正规的现金交易或私人账户转账,这是灵活用工人员追求即时报酬结算的结果。由于平台结算需要一定时间,而当自由职业者完成特定劳务或服务且要求即时报酬时,用工企业可能通过私户转账先行支付。然而,在企业与平台的结算过程中,为保持账目合规,企业需将同等金额支付给平台,再由平台转至个人账户,形成了表面上的垫付与返还,造成“资金回流”的假象。
尽管上述操作基于实际的业务需求,但这种垫付模式极易误导税务机关,令其怀疑业务的真实性,尤其是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将此类资金流动视为企图掩盖虚开发票行为的手段,从而对平台产生质疑,甚至认定平台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2.用工企业自行联络灵工人员,引起代开怀疑
如上所述,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原先已与特定服务提供者建立了工作联系,但鉴于个人服务者开具发票的局限性,企业转而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与个人服务者建立关系。尽管这种用工模式并不具备税务上的直接违法性,但鉴于服务者先前与用人单位的直接关联,此种通过平台中介进行的资金转移及发票开具操作,极易招致税务机关对合同实质及发票合规性的怀疑。具体而言,税务部门在审查此类交易时,可能会关注以下几点:
(1)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是否真实反映了服务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以及是否仅作为获取发票的手段,或者是否有转变个人服务者收入性质的嫌疑;
(2)发票的开具背景:考察发票开具是否基于真实的服务交付,还是仅仅为了满足账目匹配的形式需求;
(3)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分析资金从用人单位到平台,再到个人服务者的流转路径,判断是否存在不合理或循环的资金运动。
3.灵活用工人员为企业提供敏感业务,引起虚开怀疑
在现实操作中,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虚假发票事件频繁出现在销售、市场推广及会议组织等业务领域,这些交易因其固有的灵活性和潜在的不透明性,成为了税务机关密切关注的焦点。面对上述敏感业务,税务机关在评估发票的真实性时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在评估过程中,税务部门会仔细检查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所提供的线上系统记录、打卡签到数据、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然而,这些数字化证据在孤立情况下,往往难以充分证明业务的实际发生,特别是在缺乏详细交易背景、服务交付证明或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业务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进而否认其合法性。
(二)业务交易虚假,灵活用工平台帮助虚开、偷税
1.灵活用工平台为敏感业务提供虚假见证,成为虚开帮助犯
推广、销售以及会务活动等业务因其特性,成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高发领域。推广与销售服务的内容多样,难以标准化,这为虚增服务项目或夸大服务范围提供了操作空间。会务活动的成本构成复杂,包括场地租赁、餐饮、住宿等多项费用,且往往涉及大量现金交易,有隐匿真实成本、虚构支出的空间。
鉴于上述业务领域的特殊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为了迎合企业降低税负的需求,可能会采取制造虚假业务痕迹的做法,试图帮助企业虚构进项税额。例如,虚构广告投放、市场调研、品牌推广等活动,制造虚假的销售业绩,编造会议组织、展位租赁、活动策划等服务,虚构员工派遣、人才外包、培训服务等事项,伪造派遣协议、考勤记录与培训证书等。然而,这种行为一旦遭遇税务机关的严格稽查,其伪造的证据极易被识破。例如,不符逻辑的交易记录、不合理的费用报销、以及与实际业务脱节的发票信息等。一旦发现证据造假,根据这种纯粹的虚假业务开具的发票必然被认定为虚开,从而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刑事风险。
2.税筹服务有转换收入性质和拆分收入之嫌,成为逃税帮助犯
根据如前所述,为减轻税负,个人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将原本最高适用45%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适用更为宽松的核定征收政策下的“经营所得”。尽管个人所提供的服务确实发生,但其开具的发票在形式上可能与实际情况产生偏离。这一操作手法,在表面上遵循了现行税法规定,但从实质课税原则出发,可能被公权力机关解读为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进行的税收规避行为,从而涉嫌偷税。同时,为确保单一实体的开票总额不超过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原本完整的业务收入可能会被人为地分散到多个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下,表现为让其他名义上的主体代为开具发票,或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的信息优势虚构交易主体进行开票。这些名义上的交易对方可能仅是形式上的存在,缺乏实质性的商业互动。这种情形下,存在对收入属性进行人为调整及对收入进行分割以图谋税收规避的潜在意图。
对于实施收入性质转换的个人,一旦面临税务追责,灵活用工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极易被视为共谋者,从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偷税的,纳税人应承担补税及滞纳金的责任,而税务代理人应按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标准处罚款。
3.通过虚开发票为企业提供成本优化服务,陷入虚开风险
现实中,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声称能帮助企业实现无需发票即可合规入账,降低用工风险与成本,实际是在缺乏真实业务交易背景的情况下,暴力虚开或者利用税收洼地优势骗取税收返还。除此之外,灵活用工平台与企业串通虚开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例如,一些业务员为了追求业绩,可能会与企业、自由职业者串通进行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在数电票等技术手段全面推开的背景下,暴力虚开或者虚构交易事实的虚开手段都将难以为继。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无论灵活用工平台出于何种目的开具虚假发票,是由于用工企业的误导还是恶意开具发票,只要链条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税务风险就将迅速沿产业链上下游扩散。
(三)小结
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涉税风险高,在运营过程中,时常遭遇交易真实性验证的难题。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可能会对平台上的交易是否真实存疑,特别是当交易记录、服务交付证据不足,或存在资金回流、业务拆分等异常现象时,平台开具的发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一旦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灵活用工平台将面临极其严峻的税务风险。即便平台事后采取补缴税款的措施,也往往难以彻底化解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后续还可能伴随着高额的罚款、滞纳金,甚至会遭受刑事调查。
三、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偷税风险的应对
(一)涉嫌虚开发票的行政、刑事应对策略
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帮助灵活用工平台抗辩,还原业务实际情况:
一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的有关政策文件,以及实践中其他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模式,论证本平台的涉案业务模式具有合理性,消除办案机关的疑虑,打消其对类似业务的偏见;
二是帮助平台汇总业务真实性的资料,通过长期办案过程中总结的经验,针对办案机关特别关心的资金支付、意思联络、业务开展等方面,总结证据材料,说明业务开展的真实性、合法性,论述业务不构成虚开;
三是对责任主体进行切割,通过论述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业务中或存在的虚开行为系个别员工、客户弄虚作假所致,不应当由平台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涉嫌偷、逃税的行政、刑事应对策略
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及其双高人群客户、企业客户如果因涉嫌白条入账、转换收入性质、虚开发票从而涉嫌偷、逃税的行政、刑事风险时,笔者主要发挥税务律师的专业水平,结合业务材料,从行政法上偷税的构成要件、刑法上逃税罪的构成要件,结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特点,论述有关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并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是在纳税义务方面,论证双高人士、企业的某项资金流入具有其他性质,不构成收入,因此不属于纳税义务范围;
二是在税率适用方面,论证基于真实的业务模式调整,双高人士适用经营所得,或者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政策合法;
三是在业务模式方面,部分办案机关会否认某些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性,并据此认为平台、客户之间搭建该模式的目的系偷逃税。可以通过结合税收有关政策文件,力争说服办案机关,说明业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属于虚假搭建业务模式偷逃税,或者构成避税而非偷税。
总之,灵活用工平台如果面临税务稽查、刑事侦查,应当积极引入专业的税法力量帮助企业化解风险。由于灵活用工业务的特殊性及税务处理的特殊性,部分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迫切需要专业人士“去伪存真”,理清业务实质,才能帮助企业摆脱行政、刑事风险。
四、灵活用工平台税务风险隔离之道
(一)做好证据留存,坐实业务真实性
在灵活用工模式下,平台肩负着一定留存业务痕迹,确保交易真实性的责任。面对税务机关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灵活用工平台必须严守业务真实性,做好证据留存工作,避免陷入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之中。例如平台应收集并妥善保管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工作订单、服务日志、项 目报告、支付记录、发票、通讯记录以及任何能够证明服务交付和接收的文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区块链、时间戳等,确保证据的不可篡改性和完整性。
(二)谨记税务红线,严守业务真实性
无论是从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还是技术手段的升级速度来看,在可预见的将来,对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真实性的审查会更加严格,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将更加有力。平台应坚定不移地秉持业务真实性的原则,拒绝参与任何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的非法税务操作,确保每一笔交易均基于真实的服务需求与交付。另外,还可以构建严密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即使遭遇内部员工与外部实体串通所带来的虚开发票风险,平台关键管理人员耶能够依据详实的审批记录,清晰展示其决策与行动均严格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任何违反法规的操作或欺诈行为均保持不知情,未参与共谋。
(三)积极寻求专业税务律师解决涉税争议
展望未来,国家对灵活用工平台的监管力度无疑将逐步加大,众多平台正面临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挑战。鉴于此,灵活用工平台在遭遇税务争议时,尤其是涉及税务稽查、行政复议、乃至刑事诉讼等复杂法律程序时,应尽早引入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以有效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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