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严打整治加油机作弊,加油站税务风险再加码
编者按:加油机是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的计量设备,加油站为了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用不正当手段,使加油机输油量小于实际量,这不仅可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且由于成品油是从量税,加油机的计量数据也与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权力具有密切联系。也正因如此,随着成品油零售企业快速发展,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计量监管和税收监管。为了确保加油机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对加油机的改造升级正在部署从安装税控装置向智能化税控系统的转变。这也意味着税务部门将更容易察觉加油站企业进销不符的异常状况,从而引发其税务风险。
加油机作弊遭严查,加油站税收监管升级进行中
(一)多地严打整治加油机作弊
1、重庆:打击加油机作弊初见成效
市局联合公安、商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始终保持对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的严管严查高压态势。从2022年6月以来,共在16个区县查办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31件,涉及加油站31座,涉案金额12.4亿元,目前已结案21件,共没收加油机47台,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158块,罚没款入库1077.68万元。
2、徐州:多部门联合执法保障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徐州市为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由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税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加油站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其中,市税务局与商务、市场监管联合,按照县区组织全市加油站开展集体约谈,发放调查表,辅导加油站开展全面检查,在规定期限内,561户加油站稽查入库税款3.6亿元。据统计,2019年以来,市税务局共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50余户,查补各项税费2亿余元;其中2022年检查11户,查补税费8070余万元。
3、湖北:黄冈公安对加油站开展统一清查行动
2023年3月16日,湖北黄冈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事先掌握的证据,联合当地质检、市场监督管理和计量部门对加油站开展统一清查行动,发现黄冈境内的黄州、浠水、麻城三地有多家加油站购买了用于加油作弊、偷逃税收的作弊芯片,现场查获7家存在严重犯罪问题的加油站。
黄冈警方依法查封了存在严重问题的加油站,并对加油站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市局网安支队己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办。经过此次行动,全市已刑事拘留7人,关停有问题的加油站7家。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向智能税控系统改造升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加油站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为了有力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违法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税控加油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计量进行执法检查活动,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为了强化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加油站为了在经营过程中牟取更大的利益,往往会采用安装作弊系统、机外售油等手段使加油机税控装置难以向税控管理平台反馈真实发生的成品油销售状况,并配合账外经营、私户收款等企图“瞒天过海”。为了扭转加油机税控监管的缺陷,各地纷纷开始试点智能税控系统。
1、广东:逐步推广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2021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试点推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1〕20号 ),要求在省内所有加油站安装税控系统,自动采集和比对加油站原始销售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实时监测和严密管控加油站是否存在销售走私油、勾兑油等行为,构建起成品油零售环节以“销”控“进”的监管体系。目前,广东省已有深圳、茂名、潮州等十个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市范围内安装燃油加油机的加油站均须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
2、湖北襄阳:全面启用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
2022年1月1日,湖北省襄阳市全面启用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全市181家社会加油站570台加油机以及所有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的数据采集设备与视频监控系统已安装完毕,相关数据实时传输至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通过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模式,借助远程实时数据采集技术,采用云计算、云储存、边缘计算等手段,实时采集加油机加油量、加油金额、加油时间等数据,实时监控加油站内所有场景,AI智能分析抓取异常信息并对异常情况预警提醒,实现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应急安全等综合功能。
加油机税控改造升级,加油站税务风险来袭
智能税控系统通过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重点强化了对加油数据、税控设备以及交易行为的全面监控、实时采集、传输与自动分析,使得加油站的多种不合规经营行为面临巨大税务风险。
(一)实时监控加油信息:输油量偏低为哪般?
1、加油机作弊行为
实践中,加油站进行加油机作弊的方式层出不穷,主要方式包括:
(1)后台设置参数对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
案例一: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A加油站通过私人账户、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收取加油款后未足额确认销售收入,并信息技术手段从后台设置参数对上传至加智能税控系统的加油数据进行筛选拦截,逃避税务机关税控系统监控,共隐瞒销售收入825万元。
(2)篡改加油机主板芯片、安装作弊软件
案例二:2020至2023年期间,B加油站通过第三方的作弊加油设备收取销售成品油的货款,少申报取得未开票收入1510万元。
(3)擅自改动、拆装税控设备
案例三: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C加油站通过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税控燃油加油机),即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销售成品油隐瞒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造成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134万。
客观来看,上述行为均会造成加油机税控设备采集的销售数据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使得加油站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收入脱离税务监控的范畴;从主观上看,上述行为存在显著的偷税故意。
从行政风险上讲,其一,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违反税款征收的相关规定,按照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的要求,采取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等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纳税人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承担不缴或少缴税款50%到5倍的罚款。其二,纳税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有权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三,纳税人的上述行为还构成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甚至并处罚款。
从刑事风险上讲,纳税人前述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不仅可能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例如,在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9)云0523刑初228号判决一案中,被告人许某峰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将非法程序写入加油机主板芯片的方法,对云南省德宏州部分加油站加油机功能进行修改,以达到少加油、少计税的目的。云南省龙陵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并获利人民币7000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机外售油
机外售油顾名思义,加油站购进成品油后,不通过税控加油机销售,而是通过油罐车直接销售给小型加油站、工厂、车队或农业用户等,或者用秤或油桶计量的方式向摩托车、出租车等个体司机销售。上述销售行为均不入账申报,属于典型的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
案例四:2019年至2021年,D加油站通过油罐车对外零售成品油未入账、未申报,少缴税款合计224万元,Z市第一稽查局对D加油站定性偷税,处罚款112万元。
在传统税控装置条件下,机外售油情况很难通过实地查验等方式被发现。但是升级后的智能税控系统强化了对加油站进、销、存数据的实时监控,加油站机外售油可能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一方面,加油站机外售油的油品来源主要是“地炼私油”,但随着税收监管的强化,地炼企业不带票对外销售成品油,再“消化”化工原料进项票的行为逃避缴纳消费税的风险越来越大,加油站要想购进不带票油品的难度也在增加。
另一方面,加油站机外售油往往配合现金收款、私户收款、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成品油、销售加油储值卡等不记账、未开票收入不入账等各种手段,而这些行为本身也属于税务监管的重要方面,一经发现,也将被定性偷税处罚。
(二)监控税控设备状态:数据记录是否真实?
实践中,有的加油站会通过拔掉税控系统电源线、拔掉连接加油机主板数据线等方式阻止系统上传数据。由于传统税控装置无法实现对涉税数据的实时监控,受网络基础条件的限制,税控装置只能采用离线读取和上门报税的方式,难以对储油罐、加油枪等所有出入口数据进行实时在线监测,有的加油站可能会钻空子偷逃税款。
但是,智能税控系统克服了以往监管的弊端,能够在统计销量数据的同时,监控税控设备、加油机硬件等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人为断电、人为改装等行为,可能会触发平台预警。
(三)监控交易行为与发票:交易是否满足“三流一致”
由于加油站处于成品油产业链的末端,对接个体司机等终端消费者,无票销售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种零售模式的特殊性使得加油站也容易陷入虚开风险。
1、加油站不要求开票
由于终端不要求开票,加油站在采购成品油时往往也不具有开票的需求,加油站可能与地炼企业和受票企业开展“合作”,即地炼企业将油品运至加油站,加油站将不含税价款打给受票企业,受票企业加上税点再打给地炼企业,地炼企业将成品油发票开具给受票企业。
在这一模式中,加油站未来对个体消费者、司机等销售油品时不开票、不入账、不申报,可能被追究偷税责任。而受票企业与加油站之间不具有真实交易,且受票企业向加油站销售油品本身欠缺合理性,二者也不可能建立购销关系。地炼企业将发票开具给受票企业,将油品销售给加油站,容易被认定为票货分离。由于加油站客观上参与了该交易,如果地炼企业、受票企业爆发虚开风险,加油站也可能被认定为帮助虚开。
2、加油站虚开“富余票”
如果加油站在采购时取得了进项票,但在向个体消费者、司机等销售成品油时未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加油站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无论其是否开具发票,均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加油站不申报,就会使其积累大量富余的进项发票。为了赚取开票费,加油站可能会向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一模式下,加油站向个体司机销售成品油,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不申报,构成偷税。在加油站向受票企业开票环节,由于双方不存在真实交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加油站同时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智能税控系统推广后,税务机关不仅能够全面、动态地把握加油站的销售数据,配合加油站视频监控AI识别预警,还可以实现对真实交易双方的识别、跟踪与异常情况的预警。届时,稽查更容易发现交易模式中存在的“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异常现象,增加加油站的偷税、虚开风险。
加油站合规经营的应对良方
(一)正确使用税控装置
加油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油品采购、销售、库存明细台账,强化内控。配合税务机关安装、使用加油站税控系统,及时查检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在日常经营中发现运作异常的加油机,应当立即排查、修复技术问题,确保税控加油机正常使用。
(二)强化业务、税务合规
智能税控系统推广后,税务机关能够精准掌握加油站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数据,同时也拉紧了成品油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这既会倒逼加油站积极向供货商索取发票,也能促进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油站应当注重企业账目管理,及时进行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一方面,在业务开展时未能取得发票的,要求上游企业补开,防止后续被定性偷税且偷税数额按照销项税额全额认定,使企业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定期开展自查,定时读取加油机数据,实现油品进销存的动态管理和监督,销售油品取得收入留痕,确保无票收入也能在当期确认并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三)确保交易真实,杜绝虚开风险,
加油站应当避免在缺乏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开具发票,杜绝虚开富余票的侥幸心理,谨防虚开、偷税的行政、刑事风险。对于已经进入税务稽查程序的纳税人而言,既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说明业务真实情况,也要积极提出有利于自身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主张。必要时,还可以聘请税务律师介入,协助企业进行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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