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范围、内容详解 | CRS应对④


 

编者按: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税避税行为的核心环节。AEOI 标准要求应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报送应报送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给当地税务机构,而参与了国际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构间再进行信息交换。CRS作为AEOI标准的有机组成,对报送的信息提出了具体要求,确定了报送程序。

 

需要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和特定的保险机构,其负责金融账户的审查,一旦审查确定金融账户为应报送(信息的)金融账户,进而收集信息,进行报送,同时有义务告知账户持有者,其账户信息会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域进行交换。应报送金融账户(Reportable Account)是由应报送人(Reportable Person)持有或有应报送人作为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的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on-Financial Institution)持有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所有的账户持有人都是应报送信息人(the Reportable Person),除非被特别排除,比如上市公司、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

 

MCAA (Mode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 CRS的评述以及CRS的实施细则对于需要交换何种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详尽的阐释。MCAA第二款第一段明确指出,进行交换的信息就是按照CRS报送标准和尽职调查标准需要申报的信息。

 

基本信息

报送金融机构需要收集报送金融账户的如下信息。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自然人,则应报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与地址;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则应报送其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报送金融账户的持有人为实体且其一个或多个控制人为报送人,应报送该实体的名称、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金融机构报送的地址应为账户持有人在金融机构开户备案的地址。对于自然人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报送其当前居所地地址;若其当前居所地地址不在案,应报送其邮递地址。当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为应报送人时,金融机构应报送该实体的地址以及每个控制人的地址。金融机构报送的账户持有人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应按照尽职调查标准予以确认。若金融机构认定某一账户持有人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应报送全部居住地司法管辖区。该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是基于CRS尽职调查标准进行确定的,与其他税务目的下确认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不一定完全相同。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其居住地司法管辖区赋予的识别号,而非收入来源司法管辖区所赋予的。当账户持有人被认定有多个的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时,应报送每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所分配的纳税人识别号。当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应报送功能上与之相仿的识别号码或信息。

 

对于存量账户,如果账户持有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生日未在金融机构备案且地方法不要求其对此信息进行收集,则不强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与生日。因此,对于存量账户的持有人,1)无论金融机构是否有义务为之备案,如果纳税人识别号或生日在案,则必须报送;2)如果纳税人识别号或生日不在案,但地方法要求报送的(如在反洗钱/了解客户程序中),则必须报送。所谓的“在案”指金融机构为账户持有人设立的客户主文件夹和电子数据库中可查信息。如果信息不在案或地方法不要求,金融机构仍然应尽合理努力义务去获取纳税人申报号与生日。 所谓“合理努力”指在金融机构在该存量账户作为应报送账户期间每年至少尝试一次获取信息,包括联系账户持有人(如通过邮件,亲自会面或电联),通过传真或电邮获取文档及通过其关联机构审核电子数据库。

同时,对于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当该司法管辖区不曾分配纳税人识别号,或该司法管辖区的地方法不曾要求金融机构收集纳税人识别号这一信息,金融机构不必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但是,一旦该司法管辖区开始为账户持有人分配纳税识别号,该例外的适用即时终止。同时,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账户持有人主动选择向金融机构曝露自己的纳税人识别号,金融机构必须报送(如在澳大利亚)。关于存量账户和新设账户持有人的出生地,除非地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与报送其出生地且该信息在其电子数据库中可查,金融机构都不必报送。

 

金融账户账号

金融账户的账号需要予以报送。该账号不应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报送义务而特地为账户分配的号码。若不存在账户号码,任何功能相仿的编码皆可,如特定的序列号或该金融机构分配的用以识别特定账户的号码,通常可以认定合约或保险序列号为与账号功能相仿的编码。

 

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

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也必须随同金融账户一并报送。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识别码可以使得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轻松地确认报送信息的来源,也有利于后续信息的进一步交换或订正。“识别码”通常是金融机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域分配给其用以识别身份的号码,但也可能全球性得分配而来。识别码可以是纳税人识别号、公司注册编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Global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或 全球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参与信息交换的司法管辖区或予以释义。若无识别码,必须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金融账户的余额与净值

在某一公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末,报送金融机构需要报送应报送金融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若该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负,应报送该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为0。

在信息交换未出台前,某些司法管辖区已经要求金融机构在该公历年度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间报告账户的平均余额或净值,则这些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不必一定报送报告期末的账户余额或净值。

通常,报送的账户余额与净值是金融机构计算后报送给账户持有人的数额。对于股权/债权权益,股权权益的价值为被最频繁确认的价值(the most frequent determination of value),债权权益的价值为本金数额。 对于保险合约和年金合约,其价值为该公历年末或其他税务报告期末的价值。所有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不需要因账户持有者的负债而下调。

共同持有账户的账户持有人需要经由金融机构报送该账户的总余额或总净值,以及分摊到每一个账户持有人身上的共同账户的余额或净值。这一准则同时适用如下几个情形:对于消极的非金融实体持有的账户,若有多个作为报送人的控制人,则报送全部支付或计入账户的总额以及分摊到每个作为报送人的控制人的余额或净值;对于作为报送人的账户持有者,若被确认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则需报送对于不同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所支付或计入账户的数额,以及该账户的总余额或净值;对于消极的非金融实体持有的账户,若其作为报送人的控制人被确认有多个居住地司法管辖区,则应报送对于不同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所支付或计入账户的数额,以及该账户的总余额或净值;对于消极的非金融实体作为报送人且其控制人作为报送人,应报送该账户的余额或净值以及该控制人支付或计入账户的数额,分别以消极的非金融实体和其控制人的名义。

账户在该公历年度或其他税务报告期间注销的,金融机构没有义务报送账户关闭前的余额或净值,但应报送称明该账户已注销。“注销”的确认依据账户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若其司法管辖区并无对“注销”予以规定,则按照该金融机构的经营习惯予以确认。比如,对于股权/债权权益,终止、转让、退还、赎回、取消或清算都可以认定为“注销”。然而,仅仅因为账户余额或净值为零或负值,不能认定为账户已注销。

合适的报告期一般为公历年末或其他合适的税务报告期间告于段落之时。在确认何为“合适的报告期”时,需要依据每个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且在合理的连续多年期间,应统一每年使用的报告期。比如,某一合约周年日与上一合约周年日的期间(在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的情形下)或非公历年的会计年度,都可以作为合适的报告期。

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账户,需要报送的余额或净值略有不同。对于托管账户,报送该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由于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其他收入所得”总额。这里的“其他收入所得”指按照此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除去利息、股息、因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入款或资本利得之外,被认定为“所得”的数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所得总额。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所得收入不考虑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是否对持有者产生税负。

持有应报送账户的清算或结算机构在以净额基准结算其成员间的证券买卖时可能不知道交易或处分的收入所得总额。在此情况下,收入所得总额仅限于按照该机构结算程序进行结算交易的期间、因买卖或处分金融资产而支付或计入该机构成员账户中的净额。“清算或结算机构”指为替代其成员或按其指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同时,对代理人而言,“收入所得总额”包括因之前支付过保证金而未予支付的数额和佣金(但后者不作强制要求)。对于含债权权益的权益交易,“收入所得总额”包括债权产生的利息。这里,金融机构可能很难获取销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入款的信息,在实践CRS的过程中,不要求对此信息的报送一步到位。

 

对于存款账户,应报送该公历年度内或其他合适的税收报告期间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对于其他账户,应报送该公历年度内或其他合适的税收报告期间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所得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金融账户余额或净值必须以该账户的主要币种报送;若一个金融账户有两种或以上主要币种,则金融机构可选择指明其中一种,按之报送。如果金融账户的余额或净值的主要币种并非参与另一施行CRS司法管辖区所使用的币种,报送金融机构必须以即期汇率重新计算等价币种下的账户余额或净值再进行报送。

 

简而言之,金融机构应向税收机构报送金融账户的基本信息、账户账号、其自身名称与识别码,以及账户的余额或净值。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