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范围不符规定而被缴销特种发票案


 

编者按:

在我国,发票既代表了商事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事实,也是税务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监督与管理的凭证。为了有效管理特定市场经济行为,国家对部分特殊行业及经营行为适用特定种类的发票。企业在从事特殊行业及特定经营行为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特定发票领购与使用的合规管理,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实施惩戒性的发票管理执法行为。本文与读者分享一起某二手车经营企业因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而被税务机关缴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5年2月3日,辽源市甲机动车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辽源市龙山区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系:汽车租赁、代购代销二手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2015年2月9日,甲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手续,税务登记证所载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的内容一致,所领用的发票包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3月3日,甲公司开始发生经济业务。

2015年6月19日,辽源经济开发区国税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国税局”)向甲公司作出并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甲公司不具有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范围,不属于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范围,决定删除对甲公司已核定的票种并要求甲公司限期办理退票手续。

甲公司不服,向辽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甲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开发区国税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项,分别是:

(1)开发区国税局的发票管理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2)开发区国税局的发票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甲公司的主要观点系,开发区国税局以甲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二手车交易”为由认定甲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不包含二手车交易,然而经营范围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部门,因此开发区国税局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认定甲公司不具有经营范围和超范围经营的事实属于超越职权。

开发区国税局的主要观点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国税局有权对甲公司的发票使用进行行政管理;甲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二手车交易,且未按照规定在省商务厅进行备案,依照现行规定甲公司经营二手车交易的民事权能存在缺陷,国税局据此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观点:首先,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国税局有权对甲公司的发票使用事项实施行政管理。企业的税务登记范围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其次,甲公司不具备“二手车交易”经营者主体资格。根据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范围具有明确规定,且经营主体需履行备案手续。宗易公司被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没有“二手车交易”字样,其不具备“二手车交易”经营者主体资格。因此,开发区国税局删除甲公司票种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华税点评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规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上述条款规定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主体为三类,即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同时规定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二手车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的凭证材料。

为配合办法的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1、发票开具主体

根据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下列三类主体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

(2)二手车经销企业;

(3)二手车拍卖企业。

据此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适用主体仅为上述三类,如果二手车经纪机构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代为开具。

2、发票联次及使用规范

根据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共五联,分别为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出入库联、记账联、存根联。其中,存根联、记账联、出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由购车方记账,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3、发票金额的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款金额不应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或拍卖企业收取的过户手续费以及鉴定机构收取的评估费。过户手续费、鉴定评估费等非二手车交易价款费用应当由款项收取方另行开具服务业发票。

(二)二手车经营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监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二手车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交易市场经营、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经销和经纪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申请办理核准程序。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的,应当符合我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开发区国税局对甲公司缴销发票的管理行为并无不当

1、开发区国税局具有缴销发票的管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据本条规定,单位或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具体的经营范围和规模核准所需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因此,在本案中,开发区国税局有权针对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决定甲公司所使用的发票种类及具体领购方式。

2、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应当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其所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二手车经销行为和拍卖行为的,均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即其经营范围中应当含有上列经营行为之字样。

在本案中,甲公司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二手车经营行为相关的为两项,分别是代购代销二手车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其中代购代销二手车属于二手车经纪行为,该两项二手车经营行为均不属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3、开发区国税局责令甲公司停止使用并缴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开发区国税局在核准甲公司所需发票之初的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因此之后根据甲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重新对甲公司所需发票进行了核准,即取消了甲公司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并要求甲公司缴销剩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符合法律规定。

 

小结

由于我国对二手车交易等部分特定行业及经营行为所使用的发票具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因此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当注重发票使用的合规,要确保自身登记的经营范围符合特定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同时要避免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违规领购特定发票,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税法风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