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与美国FATCA法案的几点比较
编者按:金融账户共同报告标准(CRS)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一批56个国家和地区将从2017年9月1日开始首次信息交换: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这56个国家和地区开设的金融账户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将会主动呈报给中国税务机关。其中包含众多投资者熟悉的离岸地以及欧洲国家和地区: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英国、法国、德国等一些重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公开同意执行自动信息交换。因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其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那么,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与FATCA法案有什么不同呢,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
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该法案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截至2014年7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或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或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那么,CRS与FATCA法案有哪些不同呢?
一、不同的信息交换模式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文本中。而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此种交换模式没有在缔约国政府之间建立自动信息交换平台,由于不涉及政府之间的报告义务,因此无法实现互惠模式。
二、调查对象的不同标准
CRS以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界定调查对象,居民概念更易与现有税收条约接轨;而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进行资产申报。其调查对象的基础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显然后者的范围更广。
三、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四、FATCA法案通过惩罚性预提税来保证实施
依照FATCA法案,未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CRS没有采纳FATCA法案惩罚性预提税来保证实施。2009年重组后的“OECD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设立了同行评审机制,旨在敦促和帮助成员方有效执行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目前,已有一百多个成员的“全球论坛”将继续敦促CRS的执行。
五、《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将为金融机构执行CRS提供国内法依据
事实上,对于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在CRS的执行方面,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CRS力图使国际社会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到金融信息自动交换中来,决定了其试图构建的全球单一标准是一个相对低的标准。在借鉴FATCA合作机制的同时,CRS更多地考虑标准如何更有效地实施以及如何降低金融机构的遵从成本。中国与他国进行自动信息交换的实践经验不足,对于国内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应对CRS需要在把握税法规定、反避税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空间,寻求节税之道。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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