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群体股权转让、滥用税收洼地、虚假交易等七大个税风险事项将被严查!
一、举动频频:查处个税违法行为已箭在弦上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和行业以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其中,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即属于税务系统聚焦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
6月7日,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5月以来,共发现偷逃税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亿多元。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有的高收入人员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高额个税。再次将高收入群体个税问题点名指出。
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中做主旨演讲时表示:“作为税务局长,我的理念是,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想方设法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决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我觉得,依法打击偷逃税者是对广大遵纪守法纳税人最有力的支持、最强力的帮助,也是对法治、公平税收营商环境最大的推动、最好的保护。”这一表述再次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偷逃税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态度。
7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会议要求,对违规倒卖大宗商品、偷逃税款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绝不容忍、绝不手软。对恶意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从重打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可见国家对于打击偷逃税问题态度坚决。
从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到国务院,均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表明了态度,这意味着,对于包括偷逃个人所得税在内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已经箭在弦上,伺机而发。
(一)股权转让不申报、虚假申报
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领域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重点聚焦的领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面临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案例警示:
2017年1月17日,鲍某、李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某40%股权,鲍某11.09%股权)转让给殷某,转让价格7000万元。殷某先后分6次转账给鲍某5356万元,并一次性转账给李某1644万元。2017年2月15日,鲍某持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转让股份在这份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作价仅326.05万元。
2017年9月、2017年11月,税务稽查部门分别对鲍某、李某展开税务检查,查明了两人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某少缴个人所得税917.6万元、印花税2.61万元并处以罚款,追缴鲍某少缴个人所得税254.54万元、印花税0.72万元并处以罚款。
鲍某、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0日,税务部门依法向李某、鲍某送达催告书催缴税款,两人只补缴税款480万元。
2020年6月17日,公安部门对鲍某立案侦查,认定鲍某逃税数额合计695.48万元。截至2021年2月26日,鲍某已缴纳所偷逃的税款和7000多元罚款,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他人后应当纳税1192.69万元,但是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175.48万元,至案发时仍逃避缴纳税款695.48万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鲍某犯逃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阴阳合同、现金收款隐匿收入
范冰冰税案、郑爽偷税新闻使“阴阳合同”偷税的行为为公众所熟知。包括影视明星在内的高收入群体,常有获得高额劳务报酬的情况,由于合同金额较大,因而需要承担较高的税负。采用“阴阳合同”掩饰真实交易金额,可以将部分收入隐藏,从而逃避缴纳税款。但实际上,税务部门对于真实交易信息并非不能掌握,如果能够获取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戳穿虚假的合同金额。
案例警示:
除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外,通过收取现金隐匿收入也是常见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这种方式常见于商业返点、影视明星取得的演艺费或者是广告收入、专家的讲座培训和顾问费等情形。现金收款具有相对的隐蔽性,通过付款方的配合,税务机关很难掌握收入信息,这就为偷逃税的发生留下了空间。
(三)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
通过编造虚假交易偷逃个税,也是高收入群体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例如,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有的企业和服务类公司(如劳务公司、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一旦被税局查处,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处理和罚款处罚。
案例警示:
经检查发现,可疑报表中的资金均来自L公司9个业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企业通过这9张个人银行卡累计发放工资、奖金达3000多万元。随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位于上海、杭州等地的企业客户进行了核查。检查人员发现,下游企业客户曾以设计费的名义向L公司开具发票,L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对方单位账户付过业务款,但对方每次在收款后不久,都会将相近金额的资金汇入L公司部门负责人的9个银行卡账户中,之后部分资金再由部门负责人银行卡转至其他员工个人账户中。
最终查实,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L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开设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私设“小金库”,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发票报账的方式,套取资金账外向部门员工发放奖金,以此逃避纳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5.48万元。针对该违法行为,宁波市税务机关依法对L公司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予以罚款处罚。
(四)转变收入性质逃避纳税
根据胡润研究院对高净值家庭的统计,其中有65%的高净值人士是企业主,20%是企业高管人员。因此,高收入群体大多数都拥有利用个人企业转变收入性质以达到逃税目的的便利。一是可以将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25%,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45%,高收入群体取得收入较高,常适用最高级别税率,将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将个人费用充作公司费用,并且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此逃避缴纳个税。二是转变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三是将收入以职工福利形式取得。企业给予高层或投资者购房补贴、交通补贴、商业保险等隐性福利以规避工资薪金或股息红利等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五)冒用身份信息拆分收入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拆分收入是简单粗暴的偷逃个税的方式,不但无法起到所谓的“税筹”作用,而且还会触碰法律的红线。然而,拆分收入方式偷税的案件在实务中仍然大量发生,尤其是对于高收入人士,不惜铤而走险,试图通过拆分收入实现少缴个税的目的。
案例警示:
(六)利用税收洼地转移收入
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其税务管理辖区注册的单位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实现税负降低的目标。对于高收入人士,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则能够通过享受税收优惠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逃避缴纳个税而并无实际经营,则面临被查处要求补缴个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案例警示:
经查,该公司和霍尔果斯某公司从事业务相同,两家公司的业务也均由某控股集团整合营销部完成。霍尔果斯某公司仅注册登记两名财务人员,日常并无实际业务人员在霍尔果斯市从事主营业务相关工作,其业务运作主要由集团其他人员履行。对两家公司共同客户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协查证实,该司将收入以及利润转移至霍尔果斯某公司,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最终,税局决定,将霍尔果斯某公司2015年至2017年收入合计661,540,755.15元调整至该深圳公司。并向该公司追缴2015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合计52,470,177.34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起案例虽然并非因逃避缴纳个税被查处,但是,税务部门对于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纳税行为进行查处的态度从该案中可见一斑,因此,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缴纳个税的风险不容忽视。
(七)虚开发票冲减收入
近些年来,虚开发票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某些高收入者冲减收入、抵免税收的手段之一。虚开发票冲减收入以减少纳税不仅属于偷税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虚开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H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以销售变压器等产品为主要销售来源,2018年,H公司为加大销售力度,特招聘一临时人员M协助其销售产品,以销售数量与销售差价为基础计算给予M的劳务报酬,最终向M承诺实际到手报酬为6万元。H公司为了减少支出,也为了让公司能够将这笔报酬支出“合理”入账,便要求M额外取得对应额度的发票来换取劳务报酬。
2018年7月,M某将一份品名为“住宿费”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H公司入账。在虚开发票的掩护下,H公司既能够抵扣增值税,还可以少缴纳城建税及相关附加费,又能够作为差旅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经过税务检查后,最终根据规定,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H公司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罚款。
案例二: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徐水县新希望大午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为达到给员工发放奖金及绩效工资不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要求该公司财务经理唐某虚开发票,以冲抵公司员工发放的绩效奖金入账。在新大公司与深州金粮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唐某多次通过金粮公司财务经理卢某虚开普通发票14份,虚开金额总计1046481元。
法院认为,刘某、唐某、卢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1046481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最终法院对刘某、唐某、卢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个人所得税领域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对个税问题进行有效查处所面临的最大障碍。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收入形式就呈现出多元化,高收入者就有更多的方式隐藏收入,但是,税务机关并不能对高收入群体的所有收入信息进行全面掌控,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遵从度呈现较低的状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手段不断升级,信息不对称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所造成的阻碍也就随之不断减弱。运用强大的大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能力以及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税务机关能够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税务机关借助金税三期系统的技术支持,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归纳成为个人涉税档案,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对高收入群体进行重点关注,高收入群体恶意避税、偷逃税行为将不再处于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
王军局长在7月10日的演讲中提到,要构建“信用+风险”新型动态监管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分析监控预警,提高风险应对的精准性,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高收入人群应当重视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以合规合法为前提开展税收筹划,避免因错误行为引发偷税、虚开风险,承担沉重的违法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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