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3年行政处理、刑事判决看“石化虚开案”审判的最新趋势
近年来,随着“金税三期”、成品油模块相继上线,各地纷纷铺开针对石化行业的专项税务稽查,大量石化虚开案件渐渐浮出水面。与其他主要为骗抵增值税实施的虚开行为不同,石化虚开具有行业特殊性,行为人通常不仅不会少缴、漏缴增值税,反而会为当地创造增值税税源,而行为人从事虚开的目的在于偷逃消费税。最初,司法机关并未准确认识到石化虚开侵害法益的本质,将此类案件想当然地按照虚开犯罪处理,导致石化虚开案件量刑畸重等问题。
2018年后,随着理论和实务界税务人士的不断努力,石化虚开案件的处理出现转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以行政处理结案,还有一些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以逃税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无罪结案。本文将从华税梳理的最近3年的行政处理及刑事判决出发,分析石化虚开案件的审理趋势,以供读者参考。
经笔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华税代理案件,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共计发生56起石化虚开案件。石化虚开案件地区分布情况为:浙江省15起,安徽省9起,湖北省6起,江苏省6起,湖南省5起,福建省2起,广东省2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起,其他地区9起。如图1所示。
由此可见,现阶段,石化虚开案件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和中部地区,其中以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苏省、湖南省5地为最。
以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发生的石化虚开案件为样本,被告人控制、介绍的企业中,有56.60%的企业为变票企业,有26.42%的企业为过票企业,有16.98%的企业为用票企业。如图2所示。
由此可见,在石化虚开案件中,从事变票活动的企业风险最高。经对关联案件(案件被告人处在同一开票链条上)作整体分析可以发现,在特定的开票链条上,均是变票企业最先受到查处,过票、用票企业被牵连查处。且不存在仅处理过票、用票企业,而不处理变票企业的情况。可以说,石化虚开案件的稽查和侦查均以变票企业为切入点,向上下游延伸。
以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发生的石化虚开案件为样本,被告人控制、介绍的企业中,有90.91%的企业为贸易企业(包括为变票取得成品油生产资质但实际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有9.09%的企业为炼化企业。如图3所示。
在2018年以前,石化虚开案件主要查处开票链条中的贸易企业,这些企业或是从事变票活动,或是分布在变票企业上下游,从事过票活动,用于拉长开票链条、掩盖变票行为。2018年以后,由于部分地方开始认识到石化虚开的动因源于对成品油发票有需求的用票企业,所有变票、过票活动,虽然未必是用票企业指使实施的,但是最终给用票企业创造了利润空间,一些用票企业开始受到调查。对于在整个变票活动中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的用票企业,会作为共犯一并处理。这些用票企业又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是炼化企业。这种情况出现在“虚假抵扣”类的石化虚开案件当中。炼化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为购进原油、化工原料,生产汽油、柴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正常情况下,炼化企业购进非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已税消费品生产符合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抵扣原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而根据《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应税生产行为的管控,主要通过进销项发票的监管实现。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虚假抵扣”的现象,即炼化企业为了偷逃消费税,在购进原油、化工原料时,不取得相应的发票,而另行找第三方企业开具成品油品名的发票。从而实现在购进非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抵扣消费税。在较为成熟的变票案例中,原油、化工原料与炼化企业的开票链条不会断裂,整个开票链条会呈现为如下模式:
其二是贸易企业。这种情况出现在“配票流通”类的石化虚开案件当中。有些炼化企业在前端没有“虚假抵扣”的复杂操作,合规取得了原油、化工原料的进项发票,但是在销售自产的成品油时,为了偷逃消费税,不开具成品油发票,而是以沥青、重质液体石蜡、MTBE、喷气燃料等品名对外开票。了解这一潜规则的下游贸易企业主观上也明知,虽然取得了其他品名的发票,但实际购进的货物是成品油。然而,下游贸易企业再销售给终端用油企业(主要是运输、物流企业)时,购货方要求提供成品油发票,故贸易企业不得不寻找变票企业将发票品名变更为成品油。整个开票链条会呈现为如下模式: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在生产环节。因此,严格意义上说,在两类开票模式中,均是炼化企业偷逃了消费税。在配票流通开票模式中,炼化企业本质上是利用“消费税管控落实到进销项发票监管”的政策,将消费税纳税义务违法转嫁给了贸易企业。结合图3可知,现阶段,炼化企业已经无法在石化虚开案件中高枕无忧,通过案例分析也可发现,在两类开票模式中,均有炼化企业被查处的案例。
以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发生的石化虚开案件为样本,有13起案件以行政处理结案,有43起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案件中,有4起以逃税罪结案,有1起以虚开发票罪结案,有1起以无罪结案。这集中体现出各地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石化虚开案件的理解不断深入,逐渐触及到此类案件的本质,并深刻认识到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此类案件,有违虚开犯罪的立法目的,有违刑法最基本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分析石化虚开案件,2018年,法院判决基本没有认定此类案件中的消费税损失,而2019年以后的案件,除个别偏远地区、基层法院外,大都认定了消费税损失。由此可见,石化虚开本质是偷逃消费税,认定为逃税罪,是较为合理的处理。同时,基于逃税罪行政处罚前置规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石化虚开案件,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下通过4个典型案例,详细分析石化虚开案件的不同处理:
(一)某大宗贸易企业被检察机关以虚开提起公诉,法院改判逃税罪
本案中,涉案公司采用虚假抵扣的模式变票。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虚开价税合计金额高达20余亿元,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7.8亿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华税律师在公诉机关移送法院审理后便介入本案,参与本案的辩护事项。经过与审理法官的多次沟通,通过对大宗商品贸易的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石化虚开案件交易的实质等多方面阐述辩护观点,多次重审中央以及“两高”在保护民营企业家和“六稳”、“六保”方面的相关精神,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12月21日改判被告人逃税罪。
(二)某贸易企业、某炼油企业被检察机关以“虚开专票罪”提起公诉,法院改判“虚开普票罪”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某(化名)、贾某某(化名)是数个贸易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林某某(化名)是某炼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三人采用虚假抵扣的模式变票。某省某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贾某某、林某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对于不以骗抵增值税为目的的虚开,即便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应以“虚开专票罪”评价,而只能回归到“虚开普票罪”评价。2020年9月27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薛某某、贾某某、林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
(三)安徽巴xx被检察机关以虚开提起公诉,对变票部分法院改判无罪
本案中,巴xx控制的公司采用虚假抵扣的模式变票。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华税律师作为巴x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辩护事项。经过与审理法官的多次沟通,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宗旨及保护法益、石化虚开案件存在真实交易、循环虚开不会造成增值税损失等多方面阐述辩护观点,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8年2月6日改判被告人无罪。
(四)某炼化企业被公安机关以虚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化名)是某炼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采用配票流通的模式变票。2018年3月30日,某省某市国税稽查局对某炼化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炼化企业偷逃消费税,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7月20日,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某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市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19年1月24日,某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发生的石化虚开案件为样本,案件处理结果中,虚开专票罪仍然占比达66.07%,行政处理占比23.21%,其他处理占比10.71%。如图6所示。
由此可见,目前阶段石化虚开案件定性为“虚开专票罪”的风险依然严峻。虽然在宏观层面,石化虚开不构成虚开犯罪的认识已经逐渐占据主流,尤其是在浙江等石化虚开案件较多的省份,司法机关对石化虚开案件的态度已经随着大量同类案件的审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21年3月,《中国检察官》刊登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傅忆文撰写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一文,明确表达了石化虚开应当按照逃税罪追究责任的态度。然而,实践中,受制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地方基层法院对我国税法体系不甚了解,石化虚开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大量判决结果有待商榷,甚至出现了同一链条上实施相同行为的被告人,部分按虚开犯罪处理,部分按逃税罪处理的严重同案不同判现象。这些判决不仅没有对石化虚开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司法公正、公信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石化行业对未来虚开风险的防控仍为重中之重,要善于借助最高检、最高法的最新规定以及相关专业律师的工作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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