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相关罪名适用及定罪标准汇总(一)
编者按: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犯罪对象的一类犯罪的总称。该类犯罪共涉及九个罪名,贯穿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的各类犯罪行为之中,分别适用不同的定罪标准,多为疑难复杂案件,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是一类较为复杂的罪名。
在本文中,笔者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法发[1996]3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该类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对应的定罪标准进行汇总分析,并就罪名适用及定罪标准问题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类犯罪的犯罪行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违法犯罪领域的行为逻辑顺序,主要分为盗窃行为、诈骗行为、伪造(含变造)行为、出售行为、购买行为、虚开行为及持有行为,共七类。同时,该类犯罪的犯罪行为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还可以分为以真票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和以伪票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真票是指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制作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票是指单位或个人非法制作、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着不同的罪名、法定刑及其定罪量刑标准。
为便于理解,笔者按照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顺序展开论述,并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对真伪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一、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盗窃罪、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真伪,以盗窃罪论。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真票,也包括假票。
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发票真伪,以诈骗罪论。因此,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包括真票和假票。
2、定罪标准
所谓定罪标准,是指刑法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对某一罪名触犯其最低量刑档位的条件。简单来说,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实施到一定数量、金额、时间、结果等程度后便充分了相应罪名的构成要件,达到了触发最低法定刑的标准。这里的“一定程度”即定罪标准。通常,刑法文本不会对具体罪名的定罪标准作出规定,绝大多数罪名的定罪标准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盗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构成盗窃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构成诈骗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二、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6条及法发[1996]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票。
2、定罪标准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所谓票面额,不是指发票所载具体金额,而是指每一份发票最高可记载的价税合计金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0000万计算,加总求和即票面额。
三、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6条的规定,行为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伪票。
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票。
2、定罪标准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票面额的计算方法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出售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票面额的计算方法亦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违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票。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票。
2、定罪标准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伪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票面额的计算方法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票面额的计算方法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真票,也包括伪票。
2、定罪标准
根据法发[1996]3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六、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罪名: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10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持有的,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系伪票,但同时要注意,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只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其他被伪造的发票。
2、定罪标准
由于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的罪名,法发[1996]30号文并没有对本罪的定罪标准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文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触发本罪最低量刑档位。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行的文件,最高院是否应当遵守呢?2010年最高院专门发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的规定,首先,最高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笔者:如本罪),法院在审理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其次,各级法院在参照适用的过程中,如认为其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的处理,争取更好地社会效果;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如对有关类似案例有工作会议、典型案例公布等指导的,各级法院应当参考和遵循。
小结
在本文的此一部分中,笔者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在取得环节、出售环节、虚开环节和持有环节所涉及的罪名及其定罪标准进行了汇总分析。在下期华税文章中,笔者将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罪数认定问题作出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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