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召开:实施发票电子化,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
2021年1月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总结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税收现代化建设成绩,研究“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思路,部署2021年重点任务。会议强调,2021年,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进一步巩固拓展减税降费、完成税费收入任务、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严厉打击虚开骗税等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本文结合华税多年代理税务争议案件、提供税法服务的经验,对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重点内容进行剖析,以期为企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防范涉税风险提供参考。
一、2020年全国税务工作回顾
(一)减税降费取得显著成效
减税降费是“十三五”期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核心关键词。“减税降费是一项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财税政策抉择,是一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经济战略决策,是一项事关国家治理全局的重大政治决断。”王军局长多次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极端重要性。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累计超过7.6万亿元,累计办理出口退税7.07万亿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新办涉税市场主体5745万户,较“十二五”时期增长83%,为稳住就业和经济基本盘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连年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累计组织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65.7万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税费收入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2020全年组织税收收入(已扣除出口退税)13.68万亿元,同比下降2.6%,比财政预算安排的目标高0.8个百分点,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税1.45万亿元,组织社保费收入3.81万亿元,非税收入6316亿元,为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个税首次汇算平稳实施
个税汇算业务开放后,为推动汇算工作有序进行,各地税务机关改进办税方式,拓展“个人所得税”APP、电子税务局网站、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远程办税渠道。总体上,线上办税正朝着高效便捷的方向不断改进,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方便。同时,免除部分中低收入者汇算义务的政策落地,确保了个税三步改革在稳慎推进中圆满完成,有力促进了消费增长和调节收入分配。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在11省市试点运行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税收管理服务的信息化水平,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在前期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基础上,分两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2020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分批在宁波、河北、浙江等11个省市新办纳税人中开展试点并平稳运行。新推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样式简洁、领用快捷、交付便利、管理高效、储存经济等多种优势,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重点
(一)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推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地
进一步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促进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助力高质量发展。继续抓实抓细延续实施和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持续优化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的机制和做法。加强税收促进宏观经济稳定运行、深化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以及支持乡村振兴、调节收入分配、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稳妥完成税费收入任务,坚守不收“过头税费”底线
会议强调要扎实稳妥完成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推动税费收入质优量增。妥善处理好减与收、质与量、条与块、近与远的关系,既要把该收的依法依规收上来,又要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积极培植税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这不仅是贯彻依法征税的要求,也是落实减税降费的重要内容。
(三)稳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
会议强调要稳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推进信息化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成并上线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逐步稳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优势,深化税收经济分析,打造权威性、可信度高的税收经济指数,进一步提高数据服务大局的能力。电子专票在全国推广分两步走。目前,税务部门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这些地区开出的电子专票全国范围内皆可接收使用。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前期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也同步扩至全国。2021年1月21日,在其余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四)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防止随意执法
会议强调要切实强化精确执法,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把准执法尺度,创新执法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目前,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中,大多套用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即便如此,税务行政执法仍然难以规范。立法的缺位、学理的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税务行政执法无统一的证明标准可供遵循。各地、各案认定标准不一,不仅加大了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风险和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法遵从难度,也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易受侵害。实践中,因对证明标准把握不当而损害纳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因上游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直接认定下游企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因发现企业有帐外账户且无法证明帐外账户中的资金流与企业经营无关,便一概认定相应的资金流为偷税金额等。
(五)打虚打骗持续发力,专项行动延长至2021年6月底
近年来,税务与公安、海关、银行部门不断加强协作配合,组织成立联合办公室或工作小组。税务机关根据案件初步事实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法专业优势。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安部门侦查优势、海关部门情报优势和人民银行数据优势,形成全面覆盖虚开骗税所涉及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控打击网络,高效精准的对虚开行为实施打击。2018年以来,四部委联合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挽回损失850.15亿元,抓捕犯罪分子21532人,431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决定将已开展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延长至2021年6月底。
(六)拓展涉税数据共享,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税格局
会议要求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精诚共治,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税格局。加强在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等方面的社会化协同,推动与更多部门拓展涉税数据共享。
目前,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更多的是注重如何有效改进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如何更多地获取互联网和第三方信息管理税收风险等,对社会各界人士的涉税信息需求往往有所忽略。事实上,纳税人对税收的认知度、涉税信息透明度、税收法治化水平以及社会整体纳税氛围等因素都会影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借助“互联网+税务”手段,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涉税大数据共治、共建、共享的局面。同时,应通过立法,明确涉税信息共享在国家信用体系、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科学界定参与涉税信息共享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确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提供储户信息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协助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确定涉税信息共享的程序、方法、原则和考核等内容,对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的方式、时限、违规处罚等作出明细规定。
三、2021年重点行业仍面临虚开、骗税高涉税风险
会议指出,严打涉税违法行为,大力推进科技稽查、精准稽查、协同稽查,持续形成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实践中,由于企业面临的行业性难题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因此各行业存在的固有风险、传统风险在2021年度及之后相当长的时间段内仍持续存在。如废旧物资行业、煤炭行业因源头供货企业多为散户、个人,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票可抵、无票可扣,石化行业企业参与交易链条进行的配票、变票等现实,导致传统发票类税务风险仍将持续存在。我们认为,在2021年度,废旧物资、煤炭、石化、外贸行业将由于行业专项检查的开展、行业固有的现实困境等原因,面临较大行业性虚开风险,房地产行业企业或随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推进面临较大被认定偷税的风险。
(一)废旧物资行业
2008年国家取消了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特定可再生资源生产企业给与一定增值税税收优惠,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陷入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由于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部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通过买票的违法行为解决,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而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现象一时频发,税务机关亦对此重点整治。但是,也有一些合法行为,在实践当中被错误得认定为虚开。近几年,随着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废旧物资企业虚开刑事案件持续爆发且涉案金额十分巨大。从2020年的虚开刑事案件来看,虚开风险在上下游传导、业务方相互牵连的案件正在持续发酵。
(二)煤炭行业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凭证,长此以往,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为了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发票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目前,各地已爆发出大量的煤炭企业虚开案件。在当前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金税三期系统不断升级优化、大数据比对日益智能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更为实时。对此,煤炭企业应当通过业务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同时对正在处理中的虚开案件应当注重从交易形式及交易实质两个方面把握交易定性。
(三)石化行业
石化行业“变名销售”是较为突出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石化行业企业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成为能否以虚开定罪的关键。尽管随着各地司法机关逐步认识到变名销售实质是偷逃消费税,并不具备骗抵增值税税款的主观目的与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转而追究逃税的刑事责任或者移交税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各地审判实践存在巨大差异,“变名销售”带来的违法犯罪风险仍然不容小觑。
(四)外贸行业
从目前的涉税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外贸企业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涉税风险:(1)假自营、真代理。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一般以“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为原则。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了追缴出口退税款、暂不办理、视同内销征税等决定,那么,这些不利后果通常都将由名义上的出口方来承担。即使有真实的货物和出口贸易,不存在骗税的行为,但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企业也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向委托方企业进行追偿。(2)因上游供货企业涉嫌虚开,供应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产能不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出口,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甚至可能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同时存在受到上游企业牵连被以虚开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3)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
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往往不重视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对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备案单证虚假的,还可能引发骗税刑事责任风险。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召开,在总结2020年税务工作成果的同时,明确了2021年税务工作的方向和内容,准确把握税务工作重心的变化对于企业规范自身税务管理、防范涉税风险具有重大意义。2020年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数据同步、业务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实施;税务机关对社保、银行、不动产登记等各部门数据的聚合,将使得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更快、更容易被作为风险推送,提高固有风险爆发的可能,加速固有风险爆发的速度。2021年,双打两年专项行动等涉及的案件、由上述行动牵出的上下游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也将全面爆发。因此,企业在2021年应当将风险管理端口前移,更加注重事前防控,从源头避免税务风险。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考虑到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就涉案业务定性及法律责任认定等内容应当通过专业人士进行积极有效的抗辩,以争取更好的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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