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骗税相互牵连——“百城会战”骗税典型案例解读
编者按:自启动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行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陆续披露对虚开、骗税案件的查处成果及案件侦办细节。针对骗税案件,办案机关进行全链条查处,对骗税涉及的“注册成立虚假生产、供货、外贸公司——利用空壳公司虚开进项发票——编造虚假出口业务取得报关单(或从货代及报关行买单)——利用外汇贩子或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查处。由于出口退税涉及的业务链条长,部分实体企业若存在向出口企业虚开富余发票,则可能由于骗税查处牵连案发,供货企业与外贸企业发票风险具有相互传导效应。本文结合百城会战对骗税案件的查处模式、公布的骗税案件侦办思路,分析外贸企业存在的涉税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为外贸企业有效应对及避免涉税风险提出建议。
一、百城会战——各地查处骗税典型案件汇总
1、福建厦门:涉及全国16个省份180余家单位
2019年12月19日,厦门警方通报在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专项行动中,打掉一全链条骗税团伙
厦门市公安局根据税务部门移送线索核查发现并成功打掉采取“买单配票”、虚假收汇方式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经查,2011年至今,以施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为骗取出口退税牟利,以家族成员为单位,以厦门10家外贸公司名义将货代公司揽收的服装、棉布等不具备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报关出口,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单证;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外贸公司国内采购的事实,并向地下钱庄或者个人购买外汇骗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从而虚构外贸公司采购货物、报关出口、外商付汇的系列假象,申报退税。专案组梳理出全国16个省份180余家涉案单位线索,并通过云端系统发起集群战役,推动多波次打击。(案例来源:厦门每日新闻)
2、江苏南通:涉及企业350家,退税额2.58亿,犯罪嫌疑人130余名
2019年12月18日,南通市公安局对外通报,在全国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中破获一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
南通数家企业涉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当地一纺织企业实际控制人朱某力,伙同他人(1)先后成立了26家纺织、床上用品等出口退税率较高的企业,从原材料供应商、生产商到贸易公司一应俱全,(2)该犯罪团伙以3家实体公司为掩护,大量接受山东、安徽、辽宁、新疆、浙江、上海等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利用一些企业的“富余票”,(3)朱某力等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他人出口单证信息,以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义出口,编制虚假的出口报关单信息,(4)同时以支付原材料供应商资金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地下钱庄进行虚假结汇。(案例来源:南通头条)
3、浙江省绍兴市:注册空壳公司28000余家,涉案人员140余人
2019年12月2日,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百城会战二十二号、二十六号战役
绍兴市公安局联合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研判工作专班入驻市局情指行合成作战中心,破获虚开骗税案件,犯罪团伙(1)通过网络招聘途径,招募闲散人员,由闲散人出面到当地的便民服务中心实名认证注册成立公司,进行税务登记并申领发票。(2)获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金税盘和空白发票后,到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的窝点,专门出售发票。遍布全国的空壳公司多达28000余家。通过对受票公司进一步研判,发现除了一些因缺乏进项发票的实体企业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专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贸易公司。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的贸易公司虚开发票给自己控制的进出口公司,(3)又通过地下钱庄换取外汇转账到进出口公司,造成出口贸易的假象,最终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案例来:温州给力税务服务中心)
4、浙江金华:涉税金额1.1亿,涉案人员54人
全国“百城会战”第十一号战役,代号7·20
金华市公安局联合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查处7.20专案,组成325人分赴福建、江西、山东等地,集中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4人,冻结涉案资金1.1亿元。实现对虚开发票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再到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案例来源:人民公安杂志)
二、“部门联合办案”成为常态,“税案双查”实现行政、刑事资源互补
在各地公布的骗税案件中,各地公安机关与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办案,成立专案组,各自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实现进项发票开具单位、数额、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精准统计,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匹配、获取收汇结汇资料,通过全链条查处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提高案件查办效率。
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联合检察院、税务局建立“税案双查”工作机制,打破传统的税务稽查结束移交司法机关的直线对接型衔接模式,对涉嫌骗税案件从行政和刑事两个层面进行密切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审查。骗税案件由于涉及的犯罪链条长,且获取的进项发票地域广、时空跨度大等,导致依靠传统的证据获取方式,查证难度高且案件定性难,通过税案双查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与检察院、税务机关沟通,在案件性质认定、证据要求上达到起诉标准,通过税务机关的辅助,对现场扣押的工商税务资料进行梳理并借助金三系统对发票精准追溯,通过公安机关对涉案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涉案电脑还原开票历史记录等方法,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
三、外贸企业与上游供货企业涉税风险相互传导,案件牵连爆发
经过对上述案件的列示,可以清楚发现,骗税案件由于货物未真实出口,必然牵涉出进项发票不实。外贸出口企业采购上游供应商的货物出口申报退税,可能因上游供应商企业的走逃、失联或者其他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受牵连。当然,我们所办理的案件中,也有供货企业由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异常,在稽查及侦查过程中,牵连传导至上游供货企业。即在出口退税业务链条中,外贸企业与供货企业之间由于发票引发的风险相互传导,案件相互牵连爆发。若外贸企业被认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会面临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四、企业应如何有效应对、避免涉税风险
(一)从交易真实性角度证明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及骗税故意,避免刑事责任
出口企业涉嫌虚开或者被税务机关指摘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时,企业首先必须清楚掌握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标准,只有清楚知晓评价标准,企业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出口权益的维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所对应的发票情况有细化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包括以下三类: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条款列明了,在刑法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及交易不存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数量、金额不符以及代替他人开具发票三类虚开行为。
对照以上规定,外贸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明确其与上游供应商的交易行为是否为以上认定的虚开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上游供应商向出口企业销售了货物、收取了货款并按规定向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开具了与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供应商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退税凭证的。外贸企业应从交易的真实性和不存在虚开角度积极抗辩。
(二)运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有效降低经济损失
如果作为受票方的外贸企业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企业虚开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规定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进行抗辩。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也就是说,作为受票方的企业在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游企业虚开的情况下,首先抗辩的方向是向税务机关证实其与上游企业之间业务的真实性,不存在虚开的情形,若最终被证实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外贸企业应充分运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所承受的损失为追缴已退税款,不再承受视同内销征税以及缴纳滞纳金的法律后果。
综上,对于外贸企业存在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且善意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论证自身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避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责任的风险,同时积极地向销货方追补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有效应对税务稽查程序、专业对话抗辩涉税争议,为刑案争取有利空间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稽查结论之前向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企业在税务稽查结论出具前,处于检查阶段时,企业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住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如果税务机关拟向企业作出处罚的决定,企业应充分利用听证权。检查程序结束,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后或者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决定之后,建议企业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在税务稽查沟通过程中,企业存在被定性为骗税并移交司法机关风险的,应积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有效延长沟通时间,并以此向税务机关申请暂缓移送,通过司法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的审理,梳理案件证据资料,争取有利定性。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征管多由大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冲突,在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税务机关也是执法标准各一,就以往代理的实务心得来说,专业税务律师越早介入争议的处理过程,越能最大化的帮企业挽回损失,出口退税权益维护的也更为充分。
(四)建立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近年来,内控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出口退税领域,企业同样面临内控制度建立的要求。《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明确提出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亦要求外综服企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条件之一是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大力提倡甚至某些方面强制要求企业建立内控制度,对企业自身风险管理角度来说,建立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出口退税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是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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