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 “第1期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民法典与税法”综述
2020年9月18日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学院承办的“第1期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科研楼隆重举行。本期沙龙以“民法典与税法”为主题,邀请了近20位主管部门领导、著名民法学者和税法学者、资深税务律师等参加研讨,现场参加沙龙的还有50余位律师、税务师、在校师生,另有6000余位社会各界人士在线观看了同步直播。
图为沙龙现场
9月18日晚18:30,沙龙正式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于飞先后发表致辞。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担任主持人。
图为韩秀桃秘书长致辞
韩秀桃秘书长在致辞中对本次沙龙的举办给予了高度肯定,对于专家学者、律师、税务师、在校师生等理论和实务界人士对本次沙龙的关注表示赞赏。他指出,在全国律协18个专业委员会中,财税法专业委员会是组织活动最多的几个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引领涉税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创立和举办的几个品牌活动——中国税法论坛暨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暑期学院及《中国税务律师评论》等,已经成功举办近10届并且产生了深远影响,他希望中国税务律师沙龙也能长久、成功的举办下去。他进一步强调,税收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动的侧影和反映,从事税法业务的律师应当关注宏观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与税收法律法规,《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刑法、税法等都具有深刻影响,本期沙龙以“民法典与税法”为主题非常有意义,也很有前瞻性。
图为刘剑文会长致辞
刘剑文会长在致辞中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成果,它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税法都是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一个是横向的保护,一个是纵向的保护,仅有民法的保护是不完整的,也需要税法的保护。本期沙龙的举办不仅是简单讨论民法和税法的关系,而是既要看到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要看到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同时,在税法与民法的规则衔接方面,他强调税法的许多概念是借自民法的,例如代位权、撤销权、优先权等等,因此税法上关于纳税主体“个人”与“单位”等概念,也应借鉴民法中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从而把税法和民法有机结合起来。他认为,在单行税法都上升为法律之后,编纂《税法典》是必然的趋势,希望更多关心财税法的人士投入到财税法的事业中来,关注和支持我国财税法的发展。
图为于飞院长致辞
于飞院长在致辞中认为,虽然《民法典》1260条规则对私权做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但这一套私权体系如果处理不好与公权的关系,则其价值将是有限的。这里的公权之一就是税收征管权,税收征管权的有效行使,对私权无疑是一种促进和保障;反之,税收征管权的无序将导致《民法典》的民事主体权利保护原则无法实现。因此,公权与私权一方面相互促进,一方面也可能相互伤害,因而有必要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相互吸收、借鉴。
图为施正文教授主持沙龙
作为本期沙龙主持人,施正文教授向参会者介绍了本次沙龙设置的主题及与会嘉宾,并对各位嘉宾对沙龙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认为学习研讨《民法典》是进入新时代的一件大事。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活与民法息息相关,而税收是文明的对价,财税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税收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民法是私人财产的保障,但是我国《民法典》中缺乏国家如何课税的基本原则规定,而如果一个国家的课税权能够任意行使,那么私人财产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法典》颁布后如何协调与税法的关系,是法学界需要高度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嘉宾致辞之后,沙龙进入主题演讲环节。第一个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于飞,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汤洁茵先后做主题发言。
于飞院长发言的主题是“民法与行政法协动视角下民法典解释论的建构”。他指出,在《民法典》公布以后,立法论的讨论告一段落,接下来是《民法典》解释论的构建。他认为,法典是“天”,它的规则可以来源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而实践中出现的民法问题是“地”,“天”与“地”之间的联系问题就是民法典如何运用于中国每一个实际案例的问题,这个问题只有中国学者能够解决,这也是《民法典》前面能够加上“中国”的原因。他指出,在中国进入民法典解释论时期后,应当处理好民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法、税法,并以“合同效力与行政法规范”、“侵权行为中过错的认定”、“绿色原则与环境法规范”、“个人信息保护与公私法协作”等四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他强调,民法意思自治的范围不是自己划定的,而是公法和私法一起确定的。在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多如牛毛的现在,这张公法之网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私法以及这种影响在多大程度上方为合理,才能使公法在干预私法自治和市场经济自由时能够保持适度,这是民法与行政法需要共同探讨解决的问题。
图为滕祥志主任发言
滕祥志主任发言的主题是“税法确定性问题的原理、逻辑与制度评析”。他认为,现行大量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质是在对税法的税收构成要件进行确认与解释,如何在不突破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对税法的空白做出解释是难点所在,而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充满了民法问题的交织。在复合交易中,税务机关往往只截取复合交易的片段进行纳税主体的确定,容易发生混淆,类似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应当从整体来看待交易的目的与手段。他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关于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为例,指出税法之交易定性应该有民商法的论证和民商法基础,也即税法评价是以民商法评价为前提。
图为汤洁茵副教授发言
汤洁茵副教授以“私法自治与课税基础的选择”为题进行发言。她认为,某一经济活动发生后,民法关注的是私法形式,而税法更关注经济后果,也即税收负担能力。在私法形式与经济后果一致的情况下,税法无论依据何种标准,其征税结果相同,因此一般情况下税法将借用民法里已经确认的法律形式来描述税收构成要件事实。而在私法形式与经济后果不一致的情况下,例如最典型的信托,税法有其独有的价值追求和规范目的,因此税法将摆脱民法的拘束,独立描述税法事实,直接对经济后果进行评价。她认为,在私法形式与经济后果背离的情况下,需要考察交易实施的目的,若仅出于套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税务机关才能以实质课税原则课税。最后,她认为,应允许出于商业目的的交易形式选择或创新,肯定善意的税收因素的考量,如此才能保障税法与私法的有效衔接。
第一单元主题发言结束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总编室副主任刘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美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弛结合本单元发言内容发表了精彩的点评。
沙龙第二单元先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翁武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贺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郑伊,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税务部主任董刚,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部主任郭永茂,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作主题发言。
图为叶姗教授发言
叶姗教授发言的主题为“合同制度与增值税制度的协调”。她指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增值税法(送审稿)》中规定的“应税交易”,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等如何借鉴民法的相关规定并取得两法之间的默契,是增值税立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问题。她提出,税收规范性文件中那些具有创制规则嫌疑的条文有上升为法律的必要,什么样的内容应写入法律,是增值税立法过程中《民法典》能提供的最有益借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她认为,《民法典》的颁布对于个人信息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如何确定税务机关谨守本分的界限,以及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数量激增的个人纳税人等问题,都是《税收征管法》修订面临的重要问题。
图为翁武耀所长发言
翁武耀所长发言的主题为“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与所得税、财产税的协调”。他强调,民法与税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法的规范对象具有同一性,且源自民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在税法中也有相应应用,因此有必要考虑民法与税法的关系协调。他认为,《民法典》新确立的物权客体,如集体土地、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土地经营权、居住权等都与税法上税源的扩张具有重要联系。此外,合同的履行、保全和终止与税收债务的产生和溯及消灭存在联动效应,分税种来看,就行为税而言,合同订立行为即发生,税收债务不可能溯及消灭,而对于所得税、财产税,若相应的经济后果恢复原状,则税收债务可能溯及消灭,但此时仍需要一些限制,限制滥用权利以避税。
图为贺燕副主任发言
贺燕副主任发言的主题为“民法典与税款追征制度的协调”。她首先指出,从民事法律制度实现税收债权的方法有三:第一类是基于纳税人与第三人在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将纳税义务拓展到第三人;第二类是保全制度;第三类是税法上“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但是,税款的民事追征机制存在两点困境:第一,从实体上而言法律依据模糊。《税收征管法》已经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税务机关再通过民事途径追征税款就受到质疑;第二,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程序,它没有提供一种反向的税务机关起诉纳税人的构造。而若使用民事诉讼来实现税收债权,这种程序的构造其实是不匹配的,典型的问题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第三人权利的主张。基于此,她进一步指出,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实现的方式、原理以及利益的权衡虽然存在一定的一致性,税法可以借鉴民法上的一些制度,但是税收之债具有“公”的因素,这种因素应当如何理解与确定,如何优先于私权、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如何协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图为郑伊讲师发言
郑伊讲师发言的主题为“民法与税法协调视角下的数据、个人信息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介绍美国税法对虚拟财产征税制度的基础上,她指出大数据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数据等虚拟财产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经济变化就引起税法的介入。税法对于虚拟财产的征税原则是基于该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的可交互性,而具体的征税方式则包括交易时预提税或交易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她指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隐私法》对于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态度根源在于欧美对于数据在民法上定位的不同,其对我国税收立法提供的借鉴意义在于,我国税法的下一步发展,一方面要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客观发展状态,另一方面要与数字经济在民法中的定位紧密联系。
图为董刚主任发言
董刚主任发言的主题为“民法典对涉税服务行业的影响”。他从税务律师的角度,以“小股东取得大股东对赌失败补偿个税争议”以及“新型能源管理合同适用税率争议”两则案例,阐述了律师如何应用“民法思维”和民法规定解决税务争议。他指出,税务行政执法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始终无法与行政机关形成完全的对等,因此,《民法典》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成为税收征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直接答案。但其中的很多规定对税收征纳具有基础性的影响,可以为涉税服务行业带来新的业务机遇或挑战。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进步,税制的不断改善,税务律师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图为郭永茂主任发言
郭永茂主任发言的主题为“民法典对涉税服务行业的影响”。他提出,税务律师解决税务问题的独特优势在于其具有“税+法”的综合视野,对税法规则不明确之处,税务律师能够基于法理,对相关规则予以释明,为纳税人争取合法权益。就民法与税法的关系,他指出,《民法典》中很少提到“税”,但税法离不开《民法典》。民法理论体系有助于税务专业人士提出完善税法的专业建议,并且《民法典》的相应成果也能体现在税法中,例如《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改变了财税〔2016〕36号文“转让金融商品”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规定,而将“金融商品”与“服务”“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并列,不再将其作为“服务”的一部分。最后,他指出民法理论体系有助于税务律师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获得思路和共鸣,他以《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为例,认为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法官应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图为刘天永主任发言
刘天永主任发言的主题为“民法典对涉税服务行业的影响”。他指出,《民法典》的颁布对整个涉税服务行业,包括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中介人士而言,都带来了新的机会,原因在于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的《民法典》的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民法是税法的基础,因此未来无论是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均将产生更多新的机遇。他认为,在《民法典》实施之际,后续司法解释有待出台,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冲突客观存在且有待解决,因此民法与税法衔接问题的解决过程往往是涉税专业服务人士寻求业务增长点的时机。未来,随着法治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民商法的变化,以及税法的日益复杂,涉税服务行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税法关于证据效力、交易实质认定等规则将受到民法的影响,而解决税法与民法衔接的问题不是靠单一机构能够解决的,多个机构合作是未来的变化趋势。最后,他指出,《民法典》的实施将对涉税服务机构跨界联合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紧学习法律知识以满足客户需求,并通过与税务律师的跨界合作提供更好的涉税服务。
最后,施正文教授进行主题为《民法典、税法总则的制定与编纂》的发言。他指出,《民法典》的编纂为《税法典》的编纂提供了路径借鉴,即先制定单行税法,再制定《税法总则》统领单行税法,最后编纂《税法典》。同时,《民法典》的编纂还鼓舞了其他部门法法典编纂的信心,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的法典化进程。他表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将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我国《税法总则》、《税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工作进行前期学术准备,起草法律专家稿,而实现这个目标需要财税领域各位专家、学者、律师、税务师乃至全国同仁的共同努力。
图为王家本律师点评
第二单元主题发言结束后,《税务研究》杂志社编辑部主任陈双专,国家税务总局法律顾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家本,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锦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税法诊所主任李辉结合本单元发言内容发表了精彩的点评。其中,王家本律师结合其自身代理案件认为,民法与税法的冲突一直存在,需要建立税法与民法冲突解决的基本规则,并通过立法、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等共同解决。他认为,在民法与税法的关系上,二者可以不一致,有些规则应该不一致,也不可能一致,应当尊重民法与税法的不一致。
晚23:00时许,第1期“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圆满结束。本期沙龙以“民法典与税法”为主题,充分深入研讨了民法与税法的基本关系、民法典与税法若干重要制度的协调、民法典对律师涉税业务的影响等议题,对于推动全国涉税服务行业深入学习实施民法典,正确处理民法与税法的关系,提升涉税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税法和税务律师沙龙”是深化税法理论与实务界联系的又一有益尝试,今后将不定期举行,发挥沙龙灵活及时的优势,选取最新财税立法和政策文件、最新财税案例、涉税服务新业务新动态等前沿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深入研讨,进一步推动财税法治建设和深化财税改革,提升广大涉税服务人员的理论水准和执业素质,不断引领新时代我国涉税服务行业创新发展!
为了帮助广大律师、税务师、企业财税人员、税务干部等税法职业从业人员,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最新变化以及对涉税事项处理带来的影响,华税学院于近日组织骨干专家讲师,集中录制了《民法典的税法解读——暨民法典与税法衔接中的重难点实务解读》系列课程,已于9月22日进行了更新,增加了《第1期中国税务律师沙龙——民法典与税法》的内容。
本系列课程设置17门课程,结合民法典体例,从制度衔接、实务影响、典型案例三个维度分析解读,聚焦具体问题,突出实务性和前沿性,课程设置和主讲专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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