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开始,个别地方税局已着手补征税款
非煤矿山是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石油化工原料等矿产品的矿山。与煤炭一样,非煤矿产同样是支撑国家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因此,国家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制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可持续开采。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其中附件5制定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通过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并要求加强监管执法,“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尽管本次国务院安委会三年专项整治行动针对的是非煤矿山的安全问题,但是对于整治中发现的涉税违法线索必然会引起重视,《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的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保障了违法线索得以向其他相关部门传递。2020年7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一则案例新闻,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纪委监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该县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骗税等现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遂向桐梓县税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
收到监察建议书后,桐梓县税务局迅速对当前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制定了《非煤矿山行业税费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深入全县54个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税费清理和风险排查,催缴入库税费932.18万元。
不仅桐梓县,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也对非煤矿山行业的税收问题予以重视。例如,6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税务局举行了非煤矿山纳税人集体约谈会,就非煤矿山纳税人种征管现状、税收法律风险及后续整改措施对相关纳税人进行约谈。事实上,非煤矿山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在2019年部分区县已经展开。2019年5月16日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税务局制定了《陵川县开展非煤矿山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所有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企业检查从2016年至2018年的生产经营、非煤矿山开采、税款缴纳情况。2020年1月10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税务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培训,落实《陆良县非煤矿山及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
2020年非煤矿山行业税收检查即将逐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排查涉税风险,早作应对。
一、资源税法及执行口径将于9月1日施行,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
资源税是非煤矿山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主要税种之一。为了配合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资源税法》,2020年6月24日、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以及《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等文件作出部分修订及税收优惠的延续。
2020年第34号公告扩大了应税产品视同销售的情形: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进一步封堵征管疏漏。非煤矿山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应当关注被投资企业的非煤矿产库存情况及其探矿权,谨慎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关注以下两种情形引发的税务风险:一是被投资企业以股换股,取得投资企业股权时,要避免税务机关将被投资企业拥有的应税矿产视同销售而追征资源税及滞纳金;二是注意股权转让价格中是否充体现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避免税务机关认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而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以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进行处罚。
2020年第34号公告第三条变更了“视同销售无销售额”及“销售额偏低无正当理由”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导致组价计税法的适用减少。2020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细化了《资源税法》第四条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则,强调同一税目下不同税率应税产品销售也应该分别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堵塞了了漏洞,使政策执行更加严谨。
二、专项整治之下,企业应关注合规经营,警惕虚开风险
“预警税负率”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行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一个税负率,如果企业低于这个税负,系统就会发出预警,引发税务机关关注。“从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情况看,该行业税费征收与企业体量严重不匹配”成为桐梓县纪委监委发现非煤矿山企业税收流失问题的直接线索。
为了减少纳税,非煤矿山企业往往存在以不合规发票入账,乃至虚开发票,抵减企业利润,抵扣增值税销项税的现象。但通过此种违法行为实现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负的同时,该企业的税负很可能低于行业“预警税负率”,并且发票数据异常同样会引起金三系统自动预警,进而引起税务机关警觉,牵涉更深税务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非煤矿山企业以合法合规经营为基础,建立发票合规审查制度,排查潜在税务风险。据多年代理经验,我们认为非煤矿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货分离,有卖票之嫌。部分中小非煤矿山企业对外销售矿产、沙石过程中,会存在以较低的价格“不带票”销售的现象。而对于该笔交易应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以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开往其他公司,导致票货分离,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
2、账外销售,私设“金库”。在上述“不带票”销售业务中,部分中小非煤矿山企业往往让购买方将货款打入指定的个人账户,从而不在企业账簿中反映销售,不计收入偷逃税款。此种行为易引起税务机关定性偷税。
3、虚构业务,买票入账。一方面,为了应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请吃等人情支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报销、套取现金的情况,涉及偷税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为了多抵扣进项,企业同样存在虚构运输业务,以运输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情况,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4、以股权转让掩饰采矿权转让实质,规避相关税收。此种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应当考虑到采矿权、探矿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否则税务机关将认定股权转让价格偏低且缺乏正当理由,从而调整收入、补征税款。
5、小税种管理制度缺位。非煤矿山企业涉及的小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等。在日常经营中若疏于对小税种的管理,一旦面临稽查,其滞纳金、罚款将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
三、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与总局禁止“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并不矛盾
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9号),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而提出“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
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对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与上述文件并不矛盾:第一,从范围来看,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仍限于矿产资源丰富的重点区县,未在全国大面积开展;第二,从查处行为来看,目前仍出于行业政策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补税阶段,进行处理、处罚仅是个案,未出现大面稽查;第三,从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来看,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税违法线索予以查处是履行职责的体现,追征税款与“突击征税”存在本质区别,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在当前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开展行业检查会更加谨慎,执法将更加规范,但是,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非煤矿山企业不能心存侥幸,而应及时自查,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及时补救,避免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