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7月1日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应诉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就税务行政诉讼而言,《规定》的出台将使税务行政诉讼工作产生哪些新的变化?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期文章为您解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对贯彻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存在出庭比率整体不高等新问题,亟需统一规范。《规定》在以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相关程序、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
在税务行政诉讼方面,为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2017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人、应诉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应诉准备工作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因而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关于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内容应当结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笔者将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及《规程》对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点内容逐一分析。
一、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涵义及范围
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关于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仅限于税务行政诉讼程序,不包括询问、调查程序;2、本条适用范围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3、如果税务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也需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4、税务局局长、分管法规的副局长、法规科科长、副科长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均能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出庭应诉;5被诉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下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代为出庭;6、如果税务机关上下级均作为被告的,可协商确定出庭人。
二、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及可以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同时,将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调整为“人民法院应当/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税务行政诉讼而言,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税务行政诉讼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重大财产权益,或发生税务公益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可以通知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税务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要提交证明材料,并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对税务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税务机关可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
三、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的义务
人民法院对税务案件的审查由“保持法律上的谦抑性”转变为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时,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四、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
税务机关有《规定》第十二条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有助于促进相关部门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改进工作、规范行为。各部门、单位要对司法建议充分重视,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五、出庭应诉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通过一系列公开、通报等监督措施,可以推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在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的重大突破。从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到如今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予以细化,既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又可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定》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针对纳税争议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并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负责人的决策作用,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化化解,同时,纳税人对于确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应当通过司法救济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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