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委整治医药行业不正之风,严打医药企业串通CSO套现,非法营销
编者按: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制定2020年纠风工作要点,为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划清行为红线,本篇对《通知》工作要点的新变化进行解读,分析医疗购销领域涉税风险的格局变化,以期为医疗行业的税务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2020《通知》整治虚开发票、严查药企联合CSO非法营销套现的工作部署
一、《通知》连年将查处“生产流通领域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工作要点
2020年:对发现的医药生产流通领域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2019年:打击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检查处理,严查虚开发票。
2018年:在药品和医药耗材购销环节,重点打击不执行“两票制”、虚开税票;对批发企业经营者,重点打击恶意配合生产企业“过票洗钱”;
2017年:严厉打击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对医药企业涉税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税违法案件。
比对历年纠风“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的工作要点,由于“两票制”的推行,对虚开发票的重点监管环节,由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虚开发票风险也逐步集中至生产制药企业。
二、严厉打击药企与CSO串通套现,支付非法营销费用
2020年《通知》将“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CSO串通,虚构费用套现支付非法营销费用”作为“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工作要点。这一工作部署也凸显出“两票制”推行后,制药企业通过CSO套现用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普遍性。
通过“带金”销售的营销手段拉动销售增长是许多医药企业的传统做法,而带量采购、两票制等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促使对医药行业合规经营要求、商业贿赂的纠风管理越来越严格,通过CSO套现方式进行商业贿赂、违规营销成为医药行业财税监管的重点。近日,华税律师也接到多起咨询,浙江温州、四川南充等地,均将医药咨询服务公司CSO作为重点打击治理对象,部分地区将对医药行业虚开发票的治理并入“打虚打骗”专项行动中,重点打击继续为两票制实施以后的医药企业提供“过票洗钱”服务的CSO咨询服务公司。
三、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以“骗取医保基金”为关键词检索,在裁判文书网,可以检索到383篇案例,上述案例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对单位或个人定罪处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采取虚开药品、虚报理疗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相较于往年的纠风治理工作,2020《通知》明确了开展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自查自纠整改,各地区将开展医保基金自查自纠专项整改活动,对以“医保基金支付”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私立医院,带来较大冲击,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均应根据《通知》工作重点进行自查自纠。
四、严查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
以“回扣”、“刑事”、“医药”为关键词,检索到1700余篇案例,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比较高,收受回扣医院级别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区级中心医院到市级、省级医院,涉及的医务工作人员从药剂科的普通医生至科室主任、医院院长,收受贿赂、回扣金额最高涉及上亿元。曾经轰动一时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双百院长王天朝收受贿赂一亿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通知》明确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
医疗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还可能受到医院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牵连,行贿、虚开牵连爆发,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办理的某药企虚开、行贿案件中,企业实际控制人不仅被追究虚开专票、普票的刑事责任,还被追究向多家医院院长、科室主任行贿的刑事责任。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的回扣、贿赂大多需要医药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变现,实现成本列支,而挤出药价中的“回扣水分”是近年来医疗购销领域改革的目标,对医药企业以各种名义支付回扣的行为持续成为纠风工作的治理重点,由此带来行贿、虚开案件的相互牵连,风险相互传导。
五、《通知》提出规范医商合作交往途径
明确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相关企业间行为底线,制定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允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医商交往行为,建立健全双方交往合作的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六、一案多查,将违规违纪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虚开、行贿或相互牵连案发
《通知》要求,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建立完善机制成员间工作机制。要重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形成“一案多查”机制,既要处理本部门领域内的违规行为,又要向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移交线索。
纠正医疗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由九部门联合发文,九部门就各自职能范围都涉及对医药行业的监管,上述监管均可能涉及对药品购销交易资料核查,从而引发虚开、偷税风险,且往往行政责任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一并爆发。“一案多查”、“部门协办”将使企业虚开、偷税风险的爆发,不再仅源于税务机关检查。例如,华税曾代理的某药企虚开刑事案件中,涉税违法线索最初始于审计署的调查,同步移送税务、公安。《通知》着重强调了将违规违纪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凸显了医疗购销领域纠风从各环节全面入手,并力图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这一根源上遏制“带金销售”的不正之风。由此,纪检监察部门的介入,对医疗结构、医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调查,将牵连出具体的行贿企业、人员,引发虚开、行贿双风险。
2020《通知》对医药企业通过CSO套现非法营销的模式敲响警钟
自两票制推行以来,2020《通知》首次将“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合同营销组织(CSO)企业串通,虚构费用套现以支付非法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如此明确的表述。
我们在近期接到的咨询中,四川省南充市对当地医药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涉案人员超过百人,涉案药企及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在虚开方式上存在高度相似性:
某涉案人员赵某,实际控制4家医疗器械企业、医药经销企业,让其员工或近亲属注册成立多家医药咨询服务公司(个独或小规模纳税人),咨询服务公司不仅为自己经营的4家实体企业开票,也为其他有开票需求的当地企业开票。
此外,部分经营者与当地政府签订招商引税协议,建立医药产业园,在产业园内注册多家医药咨询服务公司,为其自己经营或有开票需求的医药企业开具发票,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返还政策,上述经营方式也存在较大风险。在湖北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医药咨询行业专项风险应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部分地区冠以总部经济名义,存在通过财政返还鼓励医药咨询行业发展的情况,医药咨询行业不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也伴随着虚增医药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商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的问题”。
医药企业通过CSO套现非法营销涉及偷税、虚开的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如果CSO缺乏经营实质,那么,发票开具给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向CSO支付货款后,资金可能“回流”至制药企业,也可能不产生资金回流,而是通过其他费用报销的方式,支付给医药代表,用于向医生行贿、支付回扣。一旦CSO提供的咨询服务被认定为业务不真实,那么,开受票方均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构成行政法上的虚开,受票方面临进项税额转出、滞纳金、罚款;同时,受票企业以虚开发票实现成本列支,应当调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款、滞纳金,被认定为为偷税的处以欠缴税额的0.5-5倍处罚;
②违反《刑法》第205条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③违反《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2020《通知》为营销费用支出如何作到证据链完整、服务“留痕”提供指引
《通知》提出允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医商交往行为,建立健全双方交往合作的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上述要求,揭示了医药代表、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如何实现费用列支的合规,实现服务留痕、证据链完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列支销售费用,应当符合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费用发生的资料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符合上述三性要求。
目前,对于医药代表等销售人员进行的学术拜访、学术会议、药品推广等营销行为,难题在于:①服务的价值如何衡量,税局认为支付的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值,如何应对?②服务的真实性如何证明,要留存哪些证明资料?③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开具发票以后,制药企业支付过来的资金,如何保证不被认定为“资金回流”?如何证明最终的支付流向符合三性要求?
建议:围绕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这一合规模式,将学术会议、学术协作、药品推广讲解等活动,实现活动全流程追溯及证据留痕,从制药企业与咨询服务公司的合同签订,到上述服务提供过程涉及的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记录、拜访打卡记录等活动,形成合规流程化管理。此外,应注重医药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实质,或通过与网络合规的医商平台合作的方式,记录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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