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家处罚+移送,医药行业稽查风暴中暗藏刑事风险
编者按:近期,华税律师接到多起医药行业企业涉嫌虚开案件咨询。自两票制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及各地区税务局开展医药行业涉税违法专项查处行动,税务机关严查发票,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医药企业的申报数据、成本及费用年度变化情况、增值税发票信息等是否存在异常精准查办;严查通过设立医药咨询服务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医药企业加价、洗钱的虚开行为;通过税警联合方式,将医药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纳入“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日常工作。上述医药专项行动稽查方式、办案特征,使医药企业面临的虚开、偷税风险加剧。本篇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公示的,医药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作为样本,对医药行业企业涉税风险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公示医疗行业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情况
(以下选择部分列示)
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9年10月至今,各地区上传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示栏”中,医药企业涉税违法案件超过一百件,涉案要求补缴税款最高税额达2.9亿元,处罚1.37亿元,从上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对企业存在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对虚开案件,部分案件也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但未显示移送司法机关,大多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北京市(偷税、虚开)
江苏省(虚开专票13,普3)
浙江(偷税1;虚开2)
广东省(偷税3)
湖南(偷税4;虚开15)
二、违法案件梳理:医药行业企业偷税、虚开的主要违法事实
(一)偷税
1、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药企偷税主要方式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如下涉税风险易被稽查:
(1)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
(2)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
(3)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
(4)将医疗器械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
(5)销售至诊所、药店药品未开具发票,采用现金收款
2、虚增成本、费用,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服务费等
企业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为套取现金,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虚构付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而上述虚增费用的列支又需要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因此,偷税可能和虚开发票风险同时爆发。
3、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在货物均已发出,收到医院支付的款项,纳税义务已经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医药企业最主要的虚开方式
前述公示案例中,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虚开方式均有涉及。与其他行业企业的虚开案件相比,增加利润、多抵扣税款固然是“虚开”的一项动因,但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需要向医生、医院支付高额商业贿赂,高额的商业贿赂不得不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实现也成为虚开的重要成因。如2017年,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破获广州金来药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4亿元。经税务稽查测算,医药代表通过“走票”等形式套取现金,转给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费用高达40%。
2、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在经营范围内有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的医药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的案例也比较多见。通过伪造农户身份信息,在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申领环节税局审查较为宽松,仅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农户身份信息等材料留存备查,违法成本低。
3、注册多家医药咨询公司,为医药企业虚开
“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与此同时,为了应付“两票制”,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普遍是由县市区企业孵化器引入,基本为原医药经销商注册成立,一个经销商利用多个身份证件注册多家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医药生产和经销企业提供加价服务,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经销公司或为制药企业虚开专票或普票,不仅涉嫌虚开刑事责任风险,同时面临成虚假列支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逃税风险。
三、归纳:税务机关医药行业专项整治方式、案件处理方式
1、通过“发票”精准查办
通过数据分析比对辖区内医药企业的申报数据、成本及费用的年度变化情况、增值税发票信息等,找准涉税风险突出的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例:某药企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系统显示的进销数据差,与GSP管理系统查询到的进销数据差,相差较大,被预警,从而被稽查。
2、对“两票”施行后的咨询服务公司专项治理
重点检查医药企业是否遵循“两票制”原则,坚决打击医药行业盛行的过票、洗钱行为,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经营环境。
例:湖北、四川、浙江等地针对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开展专项整治,穿透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对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实际经营人员、无实际履行服务合同等公司开具的发票,认定虚开,并同步稽查受票方企业。
3、对企业涉税犯罪行为调查,税警联合,提升效率
积极探索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深度合作模式,细化协作机制、统一业务标准,将医药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纳入“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4、偷税、虚开行政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
就企业存在的偷税行为,遵循行政程序前置原则,税务机关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涉嫌虚开刑事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实践中,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步移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实/调查情况报告》、稽查程序中收集的企业涉嫌虚开犯罪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公账户、关联个人账户资金流水(以证实虚开);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工商资料(以证实咨询服务公司不存在经营实质));企业账簿资料记载等证据。上述资料成为公安机关立案依据,同时行政程序收集证据资料也将可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
四、风险防范:注重证据链完整合规
(一)建立完善发票风险管理制度
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等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对销售代表等员工报销申请材料上传报销平台系统审核和备查,根据对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等核查结果同步财务出纳系统,有效拦截可疑发票的支付;
4、建立和完善发票核查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办公系统流程等予以落实,使得发票管理措施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中得到有效实施。
(二)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对于医疗行业企业而言,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问题,应从通过虚开发票解决销售费用合规转变到通过合规营销,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从而管控虚开风险。
举例来说,在业务推广方面,对于会议费,除了保留发票外, 应当留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现场照片、签到表等反映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总之,对企业而言所有的销售费用必须首先遵循真实性原则,这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也是税务稽查、公安经侦部门调查的关键,在真实性原则指导下对于费用的发生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有效降低虚开风险。
(三)加强CSO合规性审查,并要求咨询服务商留存、反馈证明服务真实发生的材料
企业在探索合同销售模式时,务必加强CSO资质审查,并且确保服务合规。对医药咨询服务公司确实提供了药品推销等服务的,应当要求咨询服务公司做好记录,留存证明材料,并签订合同。避免设立无经营实质、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的假CSO,并开/受发票。
(四)稽查程序应积极反馈意见,与税务机关良性沟通
由于虚开犯罪涉及的发票开受、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回流情况、虚开税款数额、抵扣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司法机关均需借助税务机关力量侦办,且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也带来税务机关深度参与虚开刑事案件办理。税务机关移送证据主要包括:通过电子底账查询、制作进销项明细表、《税务稽查报告》、《资金回流一览/统计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函、税务机关情况说明等。上述税务机关移交证据在虚开刑事案件中系关键性证据,因此医药企业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对税局稽查的重点、方法充分重视。
(五)刑事司法程序应由专业税务律师介入,审核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刑事程序相较于行政程序,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在证明标准上更加严格。企业涉嫌虚开犯罪案件,应由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从发票开受、货物收发、资金收付、账簿记载、增值税缴纳及抵扣等全环节,以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虚开犯罪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对税务机关稽查移送的,资金收付统计表,与指控虚开的发票,是否从支付对象、回流金额等方面逐笔计算清楚并确实关联一一核实;对购销货物/服务的真实性是否查清。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要敢于作无罪辩护,以卷内证据、事实为突破口,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实现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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