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两高工作报告五大亮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慎捕、慎诉,疑罪从无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5月25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报告。2020年两高工作报告既延续了往年“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重点,强调慎捕、慎诉,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也有纠正冤假错案、专项清理挂案、积案、促进以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等新观点、新任务。笔者就两高工作报告中的上述内容对涉税争议案件解决会产生何种影响与读者一一解读。

 

一、两高数据: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增多,虚开仍然是企业最大涉税风险

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介绍,2019年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818808人,其中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138537人,“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收法治水平日益提高,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一部分逐渐引起重视,从数量与涉税金额来看呈现持续走高的态势。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后统计发现,2019年公布危害税收征管案件3910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85%之多,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设立本罪以来,其主要地位仍然未有变化,虚开犯罪仍然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面临的最大涉税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相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石化、废旧物资、医药、外贸等成规模化行业的企业而言,250万元税款或许只是一笔交易,一旦企业涉案,金额多以亿计,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涉税风险不可谓不高。

同时,行政、司法部门对相关案件加大治理力度是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就涉税犯罪而言,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通报:“201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金额5619.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报:“2018年8月份以来,税务部门共计查处虚开企业11.54万户,认定虚开发票639.33万份,涉及税额1129.85亿元;查处“假出口”企业2028户,挽回税款损失140.83亿元。”上述情况预示2020年涉税刑事案件形势依然严峻。

 

二、两高重申:保合法利,慎捕、慎,严禁超标查封、扣押

早在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对于民营企业历史上曾出现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此后,两高积极将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落到实处,并先后公布了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应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需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吴某、黄某、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及其经营者虚开发票系列案中明确,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对于处于从属地位,被动实施共同犯罪的民营企业依法从宽处理。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重申: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废除一切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亦强调: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对1971名依法可不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建议办案机关取保候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批捕、不起诉的,较5年前分别上升62.8%和74.6%。

两高工作报告再次彰显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心,并对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了具体指导。对于涉税刑事案件中的民营企业与企业家而言,“慎捕、慎诉”的审查起诉趋势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的审判趋势将使司法更加公平正义,企业家们的合法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将进一步得以保护。

 

三、依法纠正民营企业冤假错案,专项清理挂案、积案

今年两高工作报告中突出了司法监督的成果总结与目标,包括法院内部自我监督与检察院外部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最高院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任务充分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起到督促各级法院审慎对待涉民营企业案件,杜绝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定罪量刑的重要指导作用。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亦汇报了2019年以来专项清理挂案、积案的工作成果:对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的“挂案”组织专项清理,排查出2687件,已督促结案1181件;常态化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对侦查、审判环节羁押5年以上未结案的367人逐案核查,已依法纠正189人。实际上,2020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就已经公开一则民营企业涉嫌虚开刑事案件,在同级检察院的监督下,最终公安机关以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案。

挂案、积案的危害并不亚于冤假错案,反而导致企业长期无法经营,处于“死而未僵”状态,既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又将引发拖欠员工工资等用工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张军检察长点名批评,湖南湘潭57家民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后6年仍然未结,涉案企业融资难、经营难。直至检察机关发出监督意见,57起案件方全部撤案并退还扣押财物

因此,笔者建议,若企业面临侦查阶段“久侦不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提起立案复查申诉,请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检机关在侦办虚开案件时,应当严格从虚开犯罪构成要件着手调查取证,对于不符合虚开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进行撤案、不移送、不予起诉处理,避免企业因负责人的长久羁押而破产乃至形成冤假错案。

 

四、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为争取缓刑提供制度基础

今年工作报告中,两高均重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中,最高检提出大力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和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最高检数据表明,2019年12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达83.1%,一审服判率高达96.2%,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较为到位。

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虚开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可以为当事人减轻刑罚,即便虚开税额达到250万元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条件,但是认罪认罚等多种量刑情节的存在可以使案件减档处罚,从而满足缓刑适用条件,使当事人免于实刑。但是另一方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对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抗辩,对一些“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案件作出妥协,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造成困难。

笔者建议,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虚开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应当与律师详细沟通,听取律师建议,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对于不符合虚开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五、最高检督促化解行政纠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税争议有望解决

今年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被驳回,讼争问题未解,案虽结事难了,去年10月起开展专项监督,通过促进和解、督促纠正违法、给予司法救助等方式,已化解行政争议378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检察机关首次提出主动介入行政案件,对于因程序问题而丧失救济权的案件,基于实质正义通过促进和解、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成为一大亮点。

笔者认为,最高检这一新工作任务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税争议带来解决希望。囿于涉税行政争议中“纳税前置”、“复议前置”程序的存在,无力缴纳税款以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其针对征税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往往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法院驳回,法律救济渠道严重堵塞。而且,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过程中上述两个前置程序未能得以取消,导致纳税人不能把握行政诉讼的机会,无法与税务机关进行全方位的抗辩,自主申请救济的权利未能得到合理的保护。

鉴于此,最高检另辟蹊径,通过促进纳税人和行政机关和解、调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某种程度上填补了税务行政救济的空白。

综上所述,今年两高工作报告贯彻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精神,对下一阶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奠定基调,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指导原则亦为地方法院审理涉税刑事案件指明方向。对于企业而言,在国家打击虚开的高压之下,应该加强日常监管,合规经营,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及早寻求律师的专业支持,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