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告:董事长伙同出纳偷税,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税务合规一直是上市公司关注要点。一旦税务合规性受到税务机关质疑,引发税收行政责任风险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交易所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并对税收行政责任对企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尤其是评估是否将引发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风险,提醒投资者谨慎。
但是,不是所有的税务风险均源自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缺陷,人为作假偷税也是主要风险点。在上市公司本身没有违法故意,而企业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上市公司面临税务处理、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向公众、公权力机关澄清责任主体,并依法向责任人追究。
在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案例中,企业承担税务行政责任后,依法行使权利,向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6月18日,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19-060号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相关事宜。
根据披露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机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19]101006号),税务机关查明金之彩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
1、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未登记入账,少计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
2、2014年取得房租收入少计收入,导致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2012年度至2015年度未按规定如实履行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义务;
4、2013年度至2015年度签订租赁合同少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5、2013年度至2014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合计500余万元),并告知金之彩公司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美盈森集团公告称,2013年10月,集团向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金之彩公司70%股权。金之彩公司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收购前,期间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根据美盈森集团调查,2012年、 2013年期间,欧阳宣伙同时任出纳侯江颖通过侯江颖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登记入账。在中介机构在对金之彩公司进行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欧阳宣、金之彩公司故意隐瞒违法行为。另查,侯江颖为西藏新天地执行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其持有西藏新天地的85%合伙股份实际是代欧阳宣持有。
案发后,美盈森集团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4月29日,美盈森集团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欧阳宣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现立案侦查”。
美盈森集团在2019-060号公告中称,将依据《股权收购协议》中原股东的承诺,在金之彩公司收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后通知原股东履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并将税务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作为原股东违约的证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裁决欧阳宣等违约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与特点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虚减利润的手段众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交易、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在上市公司亏损的情况,为了避免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的亏损状况,造成公司股价的下跌,公司一般会通过伪造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段,以虚增企业的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在上市公司盈利过多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企业税负陡增,公司同样可以采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入账,增加成本、费用,降低利润。
(2)帐外销售,以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转移利润。存在部分企业管理层为了谋取私利,主导以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转移利润,同时降低税负。
(3)关联方虚假交易,这是众多企业进行虚增收入的首选手段。上市公司将法律上无关联关系但实际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几家公司列为购货方,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公司,实际上商品仍在上市公司,只是向这些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
(4)随意调整会计政策,实行利润操作。按照相关要求,企业一经选择会计政策后,应在各期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更。但有的上市公司从其他公司购入已使用多年的机器设备,以净值入账后却没有按照机器设备尚可使用的年限对其计提累计折旧,而是按照该部分资产的使用年限重新计提折旧。这样就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降低了折旧率,相应减少了当期的成本费用,从而增加了当期利润。
财务造假方式不胜枚举,但总体呈现以下特征:
(1)以管理层为主的集体造假。
(2)以会计数据作为造假的客体。
(3)造假手段具有隐蔽性、动态性。
警惕:税务处理、处罚或引发强制退市风险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为例,以下情况下,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因第12.13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对其股票作出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
(九)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金额巨大的税务处理、处罚有可能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而导致上市公司不再满足净利润相关条件,引发退市风险。同时,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亦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制度,并作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本案启示
本案中,美盈森集团通过报案、仲裁的方式向违法行为实施者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向投资者澄清相关情况,增强投资者信心。可以认为,美盈森集团在事件善后处理上的作为较为充分。但是,我们需要看到,在美盈森集团收购金之彩公司股权过程中,尽管金之彩公司董事长、出纳作出了虚假证明,但是相关中介机构在收购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疏漏。根据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及第1502号,在面临重大报错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造成被收购公司税收违法事项未察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提醒上市公司不仅要关注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于其中的税务审计亦需要重点关注,并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税收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相关人员追责,避免不良影响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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