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五大涉税亮点解读


编者按:民营经济在维持市场经济活力、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税费压力较大、融资难、市场规则不完善等是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上强调要从减轻税费负担、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等6个方面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随后最高检、最高院先后公布多起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典型案例,最高法强调“清理司法解释,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最高检亦多次在公开场合强调“不捕不诉判缓”原则。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从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通过研读《意见》并结合此前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归纳了《意见》中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五大涉税亮点,以飨读者。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意见》强调:“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清单制度,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进一步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费用。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

自今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降低以来,为了落实《2019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部署,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多项举措: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同时,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同时为发挥减税政策对改善民生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支持作用,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三项相关政策,一是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三是从今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举措都旨在让企业“轻装上阵”。但是,《意见》同时也强调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可以预见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等打击虚开、逃税的专项行动的力度不会减弱。

二、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

《意见》强调:“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

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而言,在执法环境、司法环境方面明显出于弱势。一方面,同样的涉税问题在民营企业上将被放大,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民营企业轻则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重则面临移送公安,追究涉税相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同样受到的不法侵害在民营企业上将被忽视,带来了立案难、处理慢、处罚轻等现象,致使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意见》强调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民营企业的弱势地位,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重视。

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

《意见》强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意见》实则反映了民营企业、企业家在行动化执法、司法中面临的困境:一是企业家个人案外财产被不当查封、扣押、冻结,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二是企业家被超期或不当羁押,并牵连家庭成员,造成部分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的冤错案件。在这些困境中,民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也不能周转资金弥补国家税款损失,民营企业家也极难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实质上不能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不断为加速营造化解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态势的法治环境发声。今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时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检察观念。”    12月3日,最高检检察开放日活动中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再次强调“更加严格地把握逮捕证据标准,严格执行‘少捕慎捕’刑事政策。”“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已经逐渐成为司法机关共识。

四、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意见》强调:“民营企业要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民营企业走出去要遵法守法、合规经营,塑造良好形象。”

前已述及,《意见》将“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与“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影响企业正常运行”齐头并举,因此,民营企业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是实现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曾指出,“当前,我国民营经济遇到的困难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要“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确,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合规经营建设上依然存在合规风险认识不足,专门的合规管理机构缺失,合规制度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尤其是当前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短板”更为突出。民营企业要实现高水平的发展,需要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完善风险预防控制制度,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

五、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今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全文共29条,具体包含七大方面:

(一)明确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行政协议诉讼主体资格,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四)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

(五)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六)坚持行政协议充分赔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实现;

(七)规范行政协议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实现。

发布会同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十大参考案例。案例以及《解释》皆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此次《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于解决实践中政府机关不履行财政扶持、财政返还约定问题,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