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遗失账簿资料,帐外销售仍有迹可循


编者按: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丢失,或者故意遗弃、销毁,试图掩盖帐外销售偷逃税款的事实。殊不知,对于查账征收而言,账簿与发票不是查账征收的唯一依据,税务机关仍可以通过核实银行账户、购买方信息等方式确定真实的销售收入依法征收。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仅面临未妥善保管财务资料的行政处罚,还面临认定偷税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浅析税局稽查帐外销售的方法以及企业面临的风险,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14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文榕国税发(2012)75号《关于印发﹤福州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

2013年4月23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称“福州稽查局”)对正大联合(福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正大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正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管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13年5月8日,福州稽查局向正大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有关会计账簿凭证、发票存根联、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正大公司出具说明报告称:“公司兼职的对账人员于2013年3月底对账途中,不慎将公司的账本和凭证等资料遗失在出租车上(2009年度至2013年度),无法找回。”

在无法查账的情况下,福州稽查局向正大公司开户行送达《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并出示税务检查证,经查银行流水,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正大公司通过银行收取的款项共47967482.64元,涉及26家医院。随后,福州稽查局对福州市区的医院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福州市区以外的医院进行发函协查,对正大公司银行对账单中收款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查,上述款项均为正大公司与医院交易所涉货款,且正大公司均开具发票。根据各大医院提供的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计算,正大公司少报销售额共计3353万余元,构成偷税。

经过重审委审理程序与处罚听证程序,福州稽查局对正大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其中税务处罚包括: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处罚款4000元。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处所偷税款7196819.65元0.5倍的罚款3598409.83元。

二、账簿等财务资料丢失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账簿等财务资料丢失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两种方式确认真实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第一种是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准确计算纳税人真实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时,依然执行查账征收,易言之账簿并非查账征收的唯一依据;第二种则是核定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核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但是近年来,核定征收政策不断紧缩,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得到限制,即便存在账簿丢失的情况,税务机关亦不轻易核定,而是采取多种方法确认真实的销售收入。随着今年国地税合并完成,使得原来国地税机关之间的政策适用分歧消失,税务机关可以集中资源进行强化征管,进一步挖掘税源,大力提升征收行为的投入产出比,核定征收被进一步设置。

因此,在本案中,福州稽查局没有进行核定征收,而是通过核查企业银行流水、购买方留存发票、收据、入库单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综合确定正大公司真实的销售收入、确定偷税数额。

三、账簿丢失毁损面临严峻法律风险

为了掩盖偷税事实,部分违法企业试图以账簿丢失为借口,给查账征收制造障碍。但是,正如前述,税务机关有多种方式核查帐外销售,账簿丢失毁损反而使企业面临更多法律风险: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企业为掩盖偷税事实,隐匿或故意销毁账簿等会计资料的,面临国家严峻的行政、刑事责任:

1、《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结语:2019年财政部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穿透式”监管、全环节检查,将医药销售企业上游的医药生产企业、下游的医院等医疗机构都纳入检查范围,致使药企税务风险集中爆发。在此建议广大药企关注税务合规,及时开展税务风险自查,重点关注成本、费用、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帐外销售、虚开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