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为骗取国家补助资金虚开发票未追究虚开刑责


编者按:囿于刑法条文的不明确,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犯罪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被当作行为犯,即存在虚开行为、达到一定标准的即构成犯罪,而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目前,随着司法机关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罪名的理解加深,各地法院均出现了新的裁判观点,认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此罪定罪。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案例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小军,为骗取国家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助资金),与刘某共同注册成立益成家政公司。在明知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不具备申报国家补助资金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申报,并且在申报、验收和审计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夸大其词等手段,伪造合同清单,虚开税务发票,骗取国家补助资金300万元。

邓小军为虚构益成家政公司成本、费用,共虚开发票总额557.47901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20日,邓小军伪造1份益成家政公司与郴州某广告设计制作中心的广告装潢制作安装合同和预算表,接受该公司虚开1张120.6万元的税务发票。

2.2011年2月21日,邓小军伪造5份益成家政公司与郴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装饰工程合同和工程报价表、4份益成家政公司与郴州某建材商行的销售清单、1份益成家政公司与郴州某电脑网络商行的销售清单,接受上述公司虚开7张共计259.579019万元的税务发票。

3.2011年2月21日,邓小军伪造1份益成家政公司与郴州某洁具店的销售清单,接受该公司虚开1张32.3万元的税务发票。

4.2011年2月24日,益成家政公司与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后,邓小军接受该公司虚开2张共计145万元的税务发票。

一审判决,被告人邓小军犯诈骗罪,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情分析

(一)邓小军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亦无证据表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从立法目的与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角度考察,骗取税款目的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虚开犯罪应有之义,定罪须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首先,现行《刑法》中关于虚开类罪名源于1995年的单行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指出,“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据此可见,国家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税收,为了打击侵害国家税收收入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是本罪适当的评价对象。

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重刑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方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虚开”行为在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的任何损失,则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并将导致刑罚的不当适用。

结合本案裁判文书中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得出结论:

1.邓小军接受虚开发票的目的在于作为开办家政公司的成本、费用,使之满足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便于申报国家补助资金,综合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邓小军存在骗取国家税款故意;

2.本案证据没有显示虚开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显示开票方未缴税款,也没有显示受票方进行税款抵扣;

3.公诉机关没有指控邓小军接受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法院亦未作判断。

因此,邓小军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是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手段,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近期无罪判决观点与典型意义汇总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来看,法院对虚开犯罪的认识已经逐步改变。

以下择取部分案例、裁判观点,总结典型意义:

三、业绩造假牵出虚开,刑事风险巨大

尽管司法审判中出现了良好转机,但还是存在部分公司利用虚开发票进行业绩造假、粉饰报表的案件被追究了虚开刑事责任。其中上市公司尤其受到关注,风险集中爆发。

例如,2016年上市公司刚泰控股集团(600687)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发票进行业绩造假被曝光。在2014年-2015年,刚泰控股集团总经理赵某某、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叶某、王某等人,为帮助集团完成年度业绩,在没有真实黄金贸易的情况下,利用中海万悦为核心的17家空壳贸易公司对外开具以黄金为货物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刚泰控股集团成为贸易一环,虚增业绩。2017年中海万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某某、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二审判决,相关人员均获刑罚。今年,上市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ST天宝,002220)涉嫌虚开亦进入刑事程序。目前,天宝董事长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已经被大连公安局经侦支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类似案件不在少数,总体特点是业绩造假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仅就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当前虚开案件司法审判处于转型时期,部分法院认同从骗抵税款主观目的与国家税款损失客观结果来考察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仍然有部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己见。因此,就刑事司法大环境而言,无论出于何种目的的虚开行为,刑事责任风险仍然巨大,企业尤其上市公司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