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贸易融资虚开,不构成虚开犯罪!


编者按:资金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件,对于企业融资,投资方一般都设置了营业收入、资金流水、盈利水平等指标标准,而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或者将要被收购重组的企业,其也需要利润作支撑。贸易融资虚开是以假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业务量,因触犯刑法而归类的案件。本文将结合判例对贸易融资虚开案件的定罪进行分析,以殄读者。

一、案例简介

(一)贸易融资虚开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

于祥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鲁11刑终37号)

案情

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成立,日照B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成立,该两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均系于祥峰。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祥峰以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日照B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为山东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日照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E经贸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117份,税额共2473104.59元。于祥峰违法收取开票“手续费”共计512000元。于祥峰还向另外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共1096157.2元,收取开票费272000元,其中部分已用于抵扣税款。2013年1月31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祥峰让马某(另案处理)以日照D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款共计716315.74元。上述税额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已在税务局抵扣税款。2013年9月2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祥峰让焦某(已判决)以日照E经贸有限公司名义为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共计165989.7元。上述税额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已在税务局抵扣税款。2014年4月4日,于祥峰采用伪造铁矿石购销合同,以日照A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日照银行正阳路支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

法院观点

于祥峰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祥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于祥峰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贸易融资虚开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吴春林、陈淑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单位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8)鲁17刑终527号)

案情:

2011年11月,江苏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为了索要债务,让厦门索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纳公司)为苏美达公司开具国内信用证(以开具国内信用证的方式还款),苏美达公司为完成整个交易环节,该公司机电部副部长付某(另案处理)和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联系,让舜亦公司和苏美达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为苏美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吴春林表示同意。2011年11月、2012年2月,付某安排苏美达公司业务人员谢某(另案处理)两次到单县找到吴春林联系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在没有实际购销的情况下,吴春林安排舜亦公司和苏美达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出库单、入库单,安排本公司财物经理陈淑芳于2011年11月14日、2012年2月15日,两次为苏美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27.5万元,苏美达公司认证抵扣税款1638247.82元,苏美达公司通过让舜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收取索纳公司货款的银行汇票1111万元。单县公安局立案后,苏美达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税额1638247.82元全部予以进项转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2011年10月间,舜亦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林与山东宇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董事长宋某1(另案处理)商定,为了增加业务量从银行办理国内信用证融资,舜亦公司与宇泰公司之间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对开增税专用发票,吴春林安排本公司财物经理陈淑芳具体办理,宋某1安排宇泰公司法人宋某2(另案处理)、融资部经理刘某(另案处理)具体办理。两个公司在没有实际购销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伪造出库单、入库单等资料,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舜亦公司多次为宇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668.37万元,宇泰公司予以认证抵扣税款21313016.01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宇泰公司多次向舜亦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86万元,舜亦公司予以认证抵扣税款6227521.39元。

法院观点:

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与其他公司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主观上是为了骗取银行的金融票证等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实际上已经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该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吴春林作为舜亦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与他人商议并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淑芳作为舜亦公司的财务经理,按照吴春林的安排办理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宜,是直接责任人员,对此二人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贸易融资虚开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魏文华、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11刑终43号)

案情:

魏文华系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底,博通公司在中国银行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办理了额度为人民币5245万元的贸易融资授信,用于办理人民币信用证。由恒通公司、恒通公司的股东练巧忠、自然人魏某1、陆某1所拥有的五处房地产全额抵押,浙江魏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氏集团)、魏文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博通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和西安捷通电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捷通公司)、浙江向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宏公司)签订环形贸易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年3月16日、3月22日,博通公司分别向中行高新支行申请开具金额为273.7万元、5826.999302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并将信用证贴现后用于债务偿还。信用证到期后,魏文华向沈某借款2800万元,用于博通公司偿还中行高新支行的借款。

2012年9月22日,博通公司在没有实际贸易的情况下,利用与西安捷通公司、西安商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宏公司签订的环形贸易合同,向中行高新支行办理了金额为2773.792万元的信用证,贴现后,用于偿还银行欠款。

2012年9月26日,博通公司以相同方式,向中行高新支行办理金额为2888.256万元的信用证,贴现后,魏文华将该款用于归还沈某的借款。

因资金链断裂,扣除信用证保证金后至今尚有人民币5200余万元的银行借款本金尚未归还。

2011年初,博通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杭州分行)办理了额度为7000万元的贸易融资授信。先后由遂昌县华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魏氏集团、恒通公司、陆某2、陆某3、陆某1、陈某1、陈某2及被告人魏文华提供担保。从2011年3月开始,博通公司在融资限额内先后多次向浦发银行杭州分行提供虚假的货物购买合同,向其申请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承兑汇票,并贴现用于归还他人的借款。在贷款、信用证、承兑汇票到期后,通过贷款归还,而后重新开立承兑汇票或者贷款方式进行续贷。因资金链断裂,至今尚有人民币6988.86万余元银行借款本金尚未归还。

2012年3月-10月期间,博通公司为了融资,伪造四次铝锭交易业务,向向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际交纳税款1786万余元;用西安捷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789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3.5万余元。

博通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13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观点:

魏文华系博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魏文华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贸易融资虚开定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2刑终113号)

案情:

2007年1月,山东分公司成立,上诉人赵伟任经理,2013年11月北京城乡集团免去赵伟的山东分公司经理职务。在赵伟任山东分公司经理期间,赵伟负责自找业务、自我管理、自负盈亏。

2010年8月,山东分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山东黄金时代广场项目。约定各自承担50%的开发成本及费用,各自分得两个楼座;后又签订施工协议等,由山东分公司负责建设山东黄金时代广场。

为解决山东黄金时代广场的建设资金问题,赵伟与中国诚通公司的李某1、刘某,商议决定由中国诚通公司通过贸易方式为山东分公司融资。方式为:山东分公司向中国诚通公司购买钢材并以货款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利用中国诚通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将汇票贴现,再由中国诚通公司向赵伟实际控制的合慧伟业公司购买钢材以货款名义将贴现款转给合慧伟业公司,合慧伟业公司收到款后再以往来款名义转给山东分公司或直接购买钢材交给山东分公司用于建设。汇票到期后由山东分公司将应到期归还的钱款还给中国诚通公司,中国诚通公司再归还给银行。

在上述贸易融资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了1.2亿余元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为此,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刘会洋任法定代表人的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由天正博朗公司于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103份,税额合计16150052.28元,价税合计111150360.6元;恩百泽公司于2012年11月,给合慧伟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52份,税额合计661797.47元,价税合计4554724.1元。合慧伟业公司将上述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在此过程中,合慧伟业公司以支付货款名义转给天正博朗公司90241794.78元,经恩百泽公司后转回合慧伟业公司85491794.78元;2012年12月25日,合慧伟业公司支付恩百泽公司4554724.1元,当日全部转回合慧伟业公司。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在给合慧伟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交易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475万元。

法院观点:

合慧伟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伟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因此,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刘会洋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华税观点

(一)贸易融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应严格区分虚开犯罪与行政违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行政违法。

但是缺乏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假开具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需要按照刑案相关标准进行判断。

2、贸易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以(2019)京02刑终113号为例,从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因看,是因为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中国诚通公司之间的贸易融资,合慧伟业公司给中国诚通公司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因此留下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销项)发票,为避免因此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合慧伟业公司找到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获取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从事情的前因看,合慧伟业公司找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合慧伟业公司因给中国诚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综合来看,合慧伟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伟因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合慧伟业公司、赵伟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是否构成其他犯罪

从前述“魏文华、浙江博通物资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可以窥见,对于贸易虚开,如何定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可能会适用不同的刑法条款,进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魏文华案中,博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融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博通公司具有偷骗税目的,也不足以证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5万余元。博通公司通过虚假贸易合同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具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主观故意。本案虽有抵押、担保行为,但博通公司有多次欺骗手段,数额超过50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魏文华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在贸易融资虚开案件中,虚开往往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往往未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此时如何定性还是看是否构成其他罪名,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