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骗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如何应对案
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案件是否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是出口企业尤为关心的问题,本文拟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为企业提供应对建议。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S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甲公司2013年至2016年度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实认定甲公司故意取得其上游供应商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986052.3元。2018年3月7日,S市税务局稽查局向甲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甲公司处以骗取税款2.5倍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二、法律分析
与甲企业类似的涉税争议案件中,企业除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抗辩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以降低企业的损失外,它们也更为关心案件是否会被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案件一旦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企业相关人员则会面临牢狱之灾,这是企业最为担忧和不能承受的后果。
(一)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律依据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则直接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条均规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刑事立案和量刑标准
1、骗取出口退税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骗取出口退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进行了解释,根据该解释,《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刑事立案和量刑标准,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企业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标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将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的处罚衔接问题
1、案件移送前税务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税务机关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停止执行。
2、案件移送前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移送后不得再行使处罚权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170号)明确:“税务局稽查局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之后刑事判决之前,税务机关又以同一事实以偷税为由对同一当事人能否作出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2008]行他字第1号)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后,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行为罚和申诫罚以外的行政处罚;刑事被告人构成涉税犯罪并被处以人身和财产的刑罚后,税务机关不应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公安机关应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案件移送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后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企业的应对方法
1、与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
涉税行刑交叉案件确实具有很多争议的点,对出口企业而言,当面临税务稽查,被认定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时,建议企业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有效的沟通,从事实、法律以及程序等角度进行抗辩引导。
2、全面梳理企业税务法律风险点,做好应对
在当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严打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背景下和现有进销连坐税收征管理念下,为避免涉税争议付出过多成本,出口企业应做好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的设立和执行工作,梳理现有业务税务法律风险点并采用相关补救措施,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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