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石化、贵金属、煤炭、外贸行业成虚开骗税重灾区
编者按:在涉税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重较高的案件主要是虚开类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和逃税类案件,其中尤以虚开类案件数量为众。今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通过分析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可知,其中八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和骗取退税案,四部门“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已逐渐显露成效,未来虚开刑事案件行业性、区域性集中爆发的态势明显,案件数量将持续增长。
公安部公布十起涉税犯罪典型案件,虚开骗税占八成
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税务部门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活动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超过10万户。对此,华税曾撰文《2019年涉税犯罪案件宏观走势》指出,税务部门查处的相当一部分虚开案件将于2019年度进入刑事程序,且2019年我国涉税犯罪案件将高度集中在虚开类型的案件上,虚开刑事案件数量将持续上升,大宗商品贸易所涉石化、废旧物资、外贸、农产品、医药等行业将仍然是虚开案件高发的重灾区,票货分离、资金回流、有罪案件牵连等已经成为2019年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税务风险的集中爆发点。今日,公安部公布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七件案源线索为税务机关(海关)移送,三件为公安部下发。从案件类型看,虚开骗税类案件共八件。具体信息汇总如下:
十起涉税犯罪典型案件的八大特征
在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林通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有关情况,就涉税犯罪(虚开)案件总结出八大特征,主要包括:
1重大案件规模惊人。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注册成立或购买空壳公司进行“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然后迅速走逃转移到其他地区再次作案,累计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2职业犯罪团伙流窜作案。一些重点地区的犯罪分子,按照血缘、地缘关系勾结成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大肆跨区域流窜作案,并且有意识地设计犯罪环节、延长犯罪链条,以逃避监管和打击。
3发案区域领域变化。从地域看,涉税犯罪的发案区域,由东部省份向中西部省份蔓延,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省份。从领域看,石化领域、贵金属领域、有色金属领域、煤炭领域等行业涉税犯罪尤为突出。
4与多种经济犯罪复合。许多涉税违法犯罪都要利用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有的犯罪分子通过虚开虚增公司业绩,以骗取银行贷款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发票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等犯罪,涉税犯罪呈现与其他犯罪互相复合的特点。
5“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对外虚开发票的源头企业,主要是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这些“空壳企业”,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
6“暴力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所谓“暴力虚开”是指虚开企业甚至不需要编造任何“经营行为”,比如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资金支付等,而简单粗暴地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些企业在短期存续领票开票之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进行申报即走逃失联。
7“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现阶段,“走逃”已经成为虚开分子逃避打击、所谓的“保护”下游用票企业的一种基本手段。同时,不法分子滥用简化注销程序等服务措施,通过注销逃避检查的现象也非常突出。
8“配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一些不法分子买卖未税或不需要退税的产品出口报关信息,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华税观点
(一)虚开类案件刑法具体规定简陋、司法实践争议巨大,对一些类型化案件不宜“一刀切”以虚开犯罪论处
长久以来,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犯或者结果犯,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争论,给司法机关处理虚开案件带来较高的错判风险,导致本罪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犯罪的罪状描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此描述不仅缺少主观目的、客观结果要件的表述,而且对于“虚开”行为的界定也相对简陋,无法满足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业务形态的需求。而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加区分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而将虚开行为一概以本罪定罪不仅有违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不能实现本罪设立旨在保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初衷。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乃至裁判案例中将虚开犯罪骗抵增值税的主观目的与客观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呼吁日益高涨。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明确: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案例为各地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提供了明确、具体、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认定虚开犯罪时,应从经济实质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做出合法、合理判断。
以近年来爆发的石化行业变票虚开案件为例,在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石化企业“变名”销售,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犯罪颇具争议。在石化企业变名案件爆发之初,司法机关基于中间交易环节未发生实际的物流运输从而认定各主体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进而将案件定性为“虚开”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较为普遍。但是,随着各地司法机关对虚开犯罪构成要件、变名销售实质等重要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各地司法机关逐渐认识到发票品名变更并不会影响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只要变名链条中的企业在各自交易环节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对国家原有的税收利益不会造成侵害。变名销售案件的本质是石化行业企业通过变名方式隐瞒生产加工行为,逃避应缴而未缴的消费税,是逃避消费税而非骗取增值税。因而,石化行业变票虚开案件不满足虚开犯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和客观后果要件,不宜以虚开犯罪论处。基于此,部分司法机关决定将案件转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有一部分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按照逃税罪进行追诉,对于能够在宣判前补缴税款的不认定为犯罪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涉税犯罪案件查处要更多依赖法院审判,回归法律理性,避免“行动至上”、“司法越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次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涉税犯罪典型案件均处于公安侦办过程中,尚未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及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仍需等待法院的最终审判。而目前公布案件情况本身可能对法院审判产生一定的导向作用,影响实际审判后果。
自2018年四部委联合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打击虚开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然而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任务,这一职责有别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亦有别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公检法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方能有利于加强管理监督、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而言,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而在此时将相关案件信息对外公布,未免有司法越权、预判之嫌,甚至可能因此影响法院实际审判的结果。再者,对于“对开、环开虚增收入”、“变名销售”、“善意受票”等不同形式的虚开,各地区的司法审判在性质认定上亦存在诸多争议,由于案件最终是否以“虚开”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不应以犯罪案件的形式对外公布尚在侦查中的案件信息。我们认为,刑事犯罪案件信息的发布应当以法院为主体,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予以公布。
而目前我国涉税案件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争讼内容多元化、复杂化,而精通税务、法律、会计、审计等多重知识的法官数量却远远不足。不仅是涉税刑事案件的审理,即使涉税行政案件的审理亦没有专业的税务法官团队的支撑。在涉税犯罪案件上最有发言权的应当是人民法院,但很遗憾由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的身份和地位被边缘化。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需要在法院系统内建立税务法庭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结合当前我国现实国情,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才能更好地、真正地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保障涉税案件处理的公正,每一位纳税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终极维护。专门的税务法庭和税务法官,能够确保法院有足够的人力、时间使得大量的税务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设立税务法庭是实现司法领域依法治税的首要举措,有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在未来,我们期待是由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发布涉税犯罪典型案例,这也将成为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成果的缩影。
(三)虚开骗税高风险行业应做好妥善应对
公安部点名石化、贵金属、煤炭、外贸行业涉税犯罪问题突出
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高峰指出,石化、贵金属、煤炭、外贸等行业内涉税犯罪发案较为突出。华税认为,这四类行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各有不同。
石化行业“变名销售”是较为突出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石化行业企业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成为能否以虚开定罪的关键。尽管随着各地司法机关逐步认识到变名销售实质是偷逃消费税,并不具备骗抵增值税税款的主观目的与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转而追究逃税的刑事责任或者移交税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但是由于各地审判实践存在巨大差异,“变名销售”带来的违法犯罪风险仍然不容小觑。
贵金属主要指金、银和铂族金属。在金税三期之前,利用金税系统无法识别汉字、无法比对进销项从而“变更名称”虚开“黄金票”的行为较为严重。现行金税三期系统下,发票稽核功能不仅能实现对发票品名中汉字的识别,还能比对企业的进销项发票品名信息,虚开“黄金票”行为被查处的风险越来越大。
由于从散户收购煤炭的情况较为普遍,煤炭行业面临着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此时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发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外贸行业“假企业”、“假出口”、“假自营、真代理”以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此类出口模式申报退税本身涉嫌违规,而且往往还伴随着虚开、备案单证虚假、不齐等其他的风险,涉税风险十分复杂。
高涉税风险下企业如何妥善应对
近年来虚开类犯罪案件呈上升化趋势,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文书每年都在三千件左右,该数据仅仅只是已结案并公开的案件,而去年以来涉税犯罪已立案2.28万起,其中尤以虚开犯罪为众。在国家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高压背景下,今年企业面临的虚开刑事风险仍然十分严峻。企业一旦卷入虚开、骗税案件中,该如何减小自身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企业主要可做好以下几点:就日常经营方面而言,一是规范企业账务处理;二是留存好企业交易材料备查;三是交易时应合理注意合作方的资质,对交易另一方进行必要的考察;四是财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防控风险。就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而言:一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一旦作出税务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企业如被移送公安,一是要有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提前化解风险;二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三是对于交易的实质应有清晰地认识,以免供述时出现理解的偏差,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小结:
华税在承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虚开犯罪有很多存在争议的情形,比如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目的犯与非目的犯的认定等等,这些认定都直接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很有可能因此而身陷囹圄。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公检法,在认定虚开犯罪时,应从经济实质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法、合理判断。虚开犯罪固然需要打击,但是对于那些合法经营的纳税人也应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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