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任意延长检查期限,稽查局败诉


编者按:程序合法是保证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定程序实施。就税务机关的稽查活动而言,不仅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更是对其程序进行了区分和细化。本期华税文章援引一则税案,谈谈税务机关不当延长税务稽查期限的问题以及当企业遇到税务机关稽查时如何应对的举措,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主要经营范围为,代理记账;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某区国税稽查局(以下简称区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针对甲公司的涉税案件予以立案,并交由区稽查局检查一科实施检查。2014年9月22日,区稽查局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甲公司将对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4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2014年9月25日,区稽查局下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决定调取甲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2014年9月26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10月21日区稽查局分别下发《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相关人员的存款账户予以了查询。

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12日,区稽查局分别两次出具《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将案件延期至2015年1月18日。2014年12月24日,区稽查局出具《实施回退申请表》,其中回退原因为:变更检查人员,需将案件退回选案科,重新下发。同日,区稽查局出具《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决定由区稽查局检查二科对甲公司涉税案件负责实施,并告知其于2015年2月22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后,区稽查局多次下发《询问通知书》,对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015年2月12日,区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将案件移送至区稽查局案件审理科。之后,区稽查局多次下发《补充调查通知书》,告知区稽查局检查二科对甲公司涉税案件的相关事实及证据等进行补充调查或补正,且多次下发《案件审理延期审批表》,将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至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0月8日,区稽查局向甲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2015年11月24日,区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甲公司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决定及法规依据等甲公司予以告知。同日,区稽查局依据“现金流入表”、银行存款明细等证据作出被诉的(2015)13号《决定书》,甲公司不服该(2015)13号《决定书》,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中区稽查局延长检查期限有无正当理由。

二、华税观点

(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严格限定了稽查工作的范围以及制约机制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了稽查局的主要职责,稽查局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定,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稽查局各部门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一方面保证税务稽查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程序规范以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稽查局在履行税务检查职能时应严格限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遵循“合法行政”的行政法原则。

(二)税务稽查工作有其法定期限,税务机关应避免稽查期限不当延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税务稽查工作中检查程序的法定期限,“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通过该条款可知,税务稽查期限延长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即可且没有次数限制。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这稽查期限就可以任意的延长,完全没有制约机制?本案中,区稽查局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实施回退申请表》,将甲公司的涉税案件重新退至选案科并变更了检查人员,且将案件的检查时限予以延长。此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有损企业的正当权益。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虽有权延长检查期限,但是延长也应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不能任意的延长稽查过程中的检查期限。本案中法院以区稽查局延长检查期限的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区稽查局做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从现行的法律以及税收征管实践来看,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延长稽查期限这个问题上显得有些无计可施,但是,纳税人可以以此为由,通过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撤销税务机关通过此程序而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确实存在程序违法,应与撤销,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面临税务稽查时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

1、做好涉税事项的自查自纠

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时,需要做好涉税事项的自查自纠:第一,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第二,企业财务人员要积极学习财税知识,特别应当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若遇到特殊的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得到认真执行。第三,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第四,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第五,建立撰写高质量的纳税自查报告。

2、全面建立企业税务稽查风险管理意识

一是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税务宏观环境的认识,将税务稽查风险作为企业重大风险加以管理。二是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提高财务人员对税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提高企业全员对税务稽查风险的认识,对员工进行税法普及,将涉税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虑重点,提升税务稽查风险的预控水平。

3、全面建立企业税务稽查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制度,分税种、申报、缴纳、报表报送等税务管理环节建立税务管理手册,并结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修订税务管理制度。二是与税务主管机关及稽查机关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于企业的新业务及时汇报税务机关,征求其对税务处理的意见,同时在交流沟通中注意税务新政策新要求,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4、正确使用税务稽查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进行约谈。在这个环节中,企业应该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陈述申辩权。在承认企业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要恰当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辅助,帮助企业做好税务稽查应对工作,在前端化解企业涉税风险。

5、当企业正当权益收到侵害时应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不遵循法定程序,大量存在不当延长税务稽查期限、不履行告知义务、非法收集证据、长时间占用调取的企业账簿材料、不经过法定审理程序等等。程序不正当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经过该程序而形成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程序违法是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一大原由,企业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