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布“打虚打骗”新动向,“四大行业虚开风险”居高不下
编者按: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就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度在京举行联合部署会议,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持续发酵。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作工作报告,在会上强调了2019年,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落实减税降费、完成税费收入任务、优化税收执法、深入开展打虚打骗等作为重点工作,扎实推进。4月2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一方面总结了减税降费的成果,另一方面也公布了3起自持续纵深推进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以来的典型案例。打虚打骗工作仍然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内容,本期华税文章将结合多年代理税务争议案件、提供税法服务的经验,对废旧物资、医药、外贸、石化等虚开重点领域风险展开分析,以期为企业做好税收管理工作、防范涉税风险提供参考。
一、总局发布会上关于打虚打骗专项行动成果及典型案例的汇报
4月23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情况。最后公布了打虚打骗专项行动近期的成果及3起典型案例。今年一季度,全国税务机关检查涉嫌骗税和虚开企业2.69万户,认定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9.96万份,涉及税额128亿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挽回税款损失11亿元。抓捕犯罪嫌疑人1422名,293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3期打虚打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税警联合办案,侦破效率不断提升;(2)犯罪团伙分布范围广,涉及到的企业、成员众多;(3)虚开、骗税金额巨大。
打虚打骗是近几年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近两年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虚开、骗税等不法行为严重侵蚀税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予严厉打击。但是,打虚打骗过程中也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对于那些存在合理商业目的,不属于刑法上虚开、骗税等犯罪行为评价对象的,不应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的新趋势
在涉税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重较高的案件主要是虚开类案件、骗取出口退税类案件和逃税类案件,其中尤其以虚开类案件数量为众。随着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持续推进,新型稽查体系及税务部门与公检法、海关等协同办案机制的建立将极大提升稽查效率,我们判断,2019年我国涉税犯罪案件将高度集中在虚开类案件上,虚开刑事案件数量将持续上升。而税务机关聚焦特定行业开展的专项稽查导致大宗商品贸易所涉石化、废旧物资、外贸、农产品等行业仍然是虚开案件高发的重灾区,虚开案件呈现行业性集中爆发。票货分离、资金回流、有罪案件牵连等已经成为2019年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税务风险的集中爆发点。
结合2018年查处虚开、骗税的数据,自2018年至今,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超过13.4万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逾640万份,涉案税额高达1236亿元。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除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我们判断,对上述13.4万户涉嫌构成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涉税虚开行政案件将有相当数量转化为刑事案件。通过对2017年、2018年全国虚开刑事案件数量的对比分析,我们预测,2019年虚开刑事案件数量将达到上万件。
三、2019年四类行业仍面临虚开、骗税高涉税风险
虚开类案件存在于各行各业,商贸行业尤为突出,加之税局对特定行业开展专项稽查,案件呈现行业性集中爆发趋势。其中,尤以废旧物资、医药、石化、外贸行业问题最甚,主要特征明显。
(一)废旧物资行业:税收政策变化致使税负过重
从政策脉络上看,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对其增值税给予优惠也是一贯做法,体现了国家对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政策导向。但是,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2008年进一步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便陷入了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取得的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时,税务机关还加强了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稽查,各地税务机关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虚开案件频发。
废旧物资行业成为虚开重灾区之一的诱因很多,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税收优惠取消,回收企业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导致行业税负增加;第二,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条件严苛,能够享受的企业有限;第三,地方政府处于种种因素的考虑,推出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返还优惠政策,部分企业利用这一政策,虚接受或虚开发票。其产生的后果,不仅扭曲了增值税链条、侵蚀了所得税,更让合法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生产企业受到牵连,轻则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重则涉嫌虚开犯罪。
(二)医药行业:进项、销项虚开风险继续加大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着流通链条过长、流通秩序较为混乱,挂靠经营、过票洗钱、买空卖空、带金销售(销售提成)等问题。药品从生产到终端层层代理、层层转销,常常历经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大量的过票公司层层开票,导致医药行业成为虚开的重灾区,同时也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医药行业的虚开,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在中药制药企业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频发。
医药行业广泛虚开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贸易商欠缺医药产品经营资质。许多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借用”过票公司的经营资质,以过票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往来货款、开具发票。二是医药产品交易的隐性成本过高。在整个药品经营链条中,除了生产成本、税收以及企业利润外,还有隐性成本,如招标部门公关费用、医院公关费用、医生回扣金额、医药代表佣金等。这些隐性成本无法入账,且金额较大,使企业负担额外的税收。为了规避这部分税收成本,企业便将过票公司嵌入发票链条中,取得发票冲抵成本。三是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发生药材采购业务时,可以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做抵扣凭证,从而虚增进项,虚抵增值税税款。
(三)外贸行业:2019年“假出口”将成为稽查重点
外贸行业向来是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重点行业,该行业涉及到的出口退税涉税法律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与“票”有关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二是交易和出口真实性存疑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业务以及生产能力存疑等。三是单证备案法律风险。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制度的作用一是作为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出口业务真实性、正确性的佐证材料;二是作为在查处出口骗税过程中的取证材料。四是骗税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假报出口。以上四类法律风险中“假出口”是税务机关稽查的侧重点。“假报出口”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针对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实施的各种欺骗手段,具体包括:(1)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石化行业:变名销售现象严重,涉嫌虚开犯罪风险大
国家税务总局持续加大对成品油行业的税收检查工作力度。2014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石油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全国各地开展石油石化产品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2016年4月,以山东、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宁夏、新疆、宁波等12个省(区、市)为重点,部署开展了地方石油炼化企业消费税专项检查工作。2017年4月,下发《关于对部分地炼企业开展税收检查的通知》,部署安排全国25个省(区、市)国税稽查局对部分地炼企业开展消费税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炼油企业通过商贸流通企业变换商品名称借以偷逃消费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取得较好成效。2018年年初,为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统一规范成品油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逐步加强对成品油企业的纳税申报比对及风险防控力度,要求企业对申报销售数量与发票开具数量进行全面比对,重点防控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申报或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成品油库存数量不实等税收风险。针对该类案件,司法机关查处的特点有(1)以全链条式查办为主:过票、变票、用票单位全链条查处;(2)特别注重办案的经济效果,查封、扣押、有条件地办理取保候审;(3)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核心指控,认识到本质为偷逃消费税,不存在真实交易,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继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四大行业高涉税风险下企业的应对措施
近年来虚开类犯罪案件呈上升化趋势,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文书每年都在三千件左右,该数据仅仅只是已结案并公开的案件,2018年虚开刑事案件预计超过3500件。在国家持续开展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高压背景下,今年企业面临的虚开刑事风险仍然十分严峻。企业一旦卷入虚开、骗税案件中,该如何减小自身的行政及刑事风险,企业主要可做好以下几点:就日常经营方面而言,一是规范企业账务处理;二是留存好企业交易材料备查;三是交易时应合理注意合作方的资质,对交易另一方进行必要的考察;四是财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税法知识,防控风险。就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而言:一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充分利用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一旦作出税务处理或者处罚决定,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企业如被移送公安,一是要有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提前化解风险;二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三是对于交易的实质应有清晰地认识,以免供述时出现理解的偏差,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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