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地条钢”——利废钢铁企业降低税负的正确方式
编者按
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被取消后,感受到痛感的不仅是回收经营企业,利废生产企业亦受到影响。由于要求回收经营企业必须提供专票,废旧物资的价格相应地上涨,对利废生产企业平添了负担。本文将与读者探讨利废钢铁企业如何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一、历史与新政背景
财税[2008]157号在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如此一来,利废生产企业对增值税进项票的需求变得更高,势必将这部分税负转移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过,话虽这样讲,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则是一场博弈考验:回收经营企业开票则须加价,接不接受溢价则要看利废生产企业对下游的控制力了。大型利废生产企业牢牢把握话语权,小型利废生产企业则较为弱势。但是博弈的最终结果,还是双方各让一步,都在新政策下多承担了税负。
另一方面,考虑到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对特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给予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不仅如此,原先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这一行政审批事项也取消了。(见《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行政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中载明:
以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具体条件为: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或《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或铸造企业。
政策虽好,但是实际上能够享受到的利废钢铁生产企业少之又少。原因有二:一是利废生产钢铁有别于普通矿石炼钢铁,需要额外投入生产技术;二是成本因素,即可以使用的废旧钢铁材料与铁矿石原料的价格。
新政背景下,含增值税的废钢废铁成本若高于铁矿石,那么生产企业就需要衡量在考虑享受30%增值税退税的情况下,使用废钢废铁炼制炉料与直接使用铁矿石炼制炉料的经济效益。
二、重拳打击地条钢,积极响应去产能号召
在炼钢炉料成本上涨的趋势下,正规利废生产企业一方面与上下游企业协商调整价格,另一方面从企业自身寻求降低税负的突破口。坦白地说,这两方面都是具有挑战性的任务。然而,却有少部分小企业“走歪路”,大肆生产成本低廉而毫无质量可言的“地条钢”,不仅扰乱了钢铁材料市场的正常秩序,更对建筑安全、空气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中指出,“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
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废钢、废铁为原料,生产过程不具备冶炼功能,只有化钢功能,没有炼钢功能,无法采取有效的造渣、去除有害的磷、硫等元素杂质、脱去钢中有害气体、正常微合金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生产的钢水质量完全取决于废钢质量,无法生产出成分均衡稳定、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钢水,且炉衬使用的酸性耐火材料会产生无法去除的尖晶石类夹杂物,过多的杂质聚集在钢铁材料基体中,直接影响到钢材的最终使用性能。每吨地条钢的生产过程耗电高达600千瓦时,在冶炼过程中排放大量的粉尘,监控不到位会严重污染环境。
正是低质量、高污染、高能耗这三大原因,导致了政府对地条钢重拳出手。对于利废生产企业而言,舍本逐末,去触碰地条钢的红线是得不偿失的。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若因排污超标,受到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一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更严重处罚时,利废生产企业在未来三年都不能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三、巧用税收政策,降低税负求生存
违规生产不可取,利废钢铁生产企业降低成本的途径唯有利用先行税收政策来降低税负。降低税负主要从两大税种着手,一是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过去无法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在新规定下有了出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新规定下,利废钢铁生产企业需要重视内部凭证的重要作用,妥善保存收购物资凭证、付款凭证、散户个人信息等资料,作为成本扣除凭证使用。
对于增值税而言,一般情况下,企业寻求做大做强,但是逆向思维,也可以保持相对中型的体量,而通过数量来弥补体量上的缺失,从而降低税负。一方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转变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适用3%征收率纳税。另一方面,较大的企业可以进行拆分,分为多个企业,分散经营。
当然,有利则有弊。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票,也有不利影响,即便向税局代开,税率也低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使购买方增值税抵扣不足。
结语
废旧物资循环再利用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符合国家节约资源,净化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尽管在过去多年执行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是一刀切断所有该行业享受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亦是不合理的。在企业层面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虚开是义务所在。在国家层面讲,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是应有之义,但是仅为征管之便而取消所有税收优惠未免因噎废食。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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