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局专项治理伪CSO,两票制下合规方能创造价值


 

编者按

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份《关于开展医药咨询行业专项风险应对工作的通知》,在医药圈内引发了热议。“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与之替代的是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街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即行业俗称的CSO,而《通知》中审计署将这类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过票洗钱”,引起行业强烈关注。

 

一、被认为是两票制“终极出路”的CSO沦陷

在营改增和两票制的双重背景下,医药行业为了实现其降低税负的目标,开始在业务外包上做文章,原来多票制下专门用来过票的小型代理商纷纷向专业外包公司转型,也就是业界所称的CSO(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这些CSO可以向制药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学术推广、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帮助,并且可以开具有效的发票,其作用主要是间接服务于药品销售活动。

CSO一度被认为是两票制下药企的“终极出路”,两票制后,近几年医药行业集中成立数万家CSO公司,但是据业内消息,这些CSO也大量存在涉及虚开的情况,主要体现为这些CSO开具大量项目为“技术咨询费”、“推广费”的发票,而且一次性开具多张,并且一般都是顶额开具。而这些CSO往往与制药企业存在很大的关联性,许多情况下厂商干脆自己单独设立许多的CSO专门用来虚开。其实质是,通过CSO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从而抵消高开模式下产生的中间环节成本。

在虚开严打的大环境下,伪CSO虚开问题逐步受到重视。

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8月22日以来截至11月底,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假企业”45749户,定性对外及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255.62万份,涉案税额491.61亿元。

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医药咨询行业专项风险应对工作的通知》(鄂税办函【2018】11号),指出:2017年下半年以来,湖北省医疗咨询业纳税人数量陡增,黄冈、咸宁、孝感、潜江等市的少数县(市、区)登记注册为医药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达千余户,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呈暴发式增长态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突出,已经引起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关注,审计署对此类企业涉票行为定性为“过票洗钱”。医药咨询行业不仅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同时也伴着虚增医药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商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的问题,并有向广告业渗透的趋势。为加强医药咨询行业增值税管理,防范虚开发票风险,决定对全省医药咨询行业开展专项风险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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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税局的文件、数据均表明:CSO不是医药行业“万金油”,伪CSO已经呈泛滥之势,再不严查将危及两票制的施行!

 

二、伪CSO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分析

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税务机关大数据治税的能力愈发强大,过票虚开的伪CSO也将现出原形,面临处罚。

从行政法角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事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虚开发票的行政责任包括:进项税转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50万)等。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并且面临罚款。另外,根据国税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刑事责任方面,结合《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即: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即: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防范虚开风险,合规创造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文件提出了四个重点检查方面,这也是广大CSO需要重点自查的四个方面:

第一,经营场所。要求CSO机构必须有经营场地,并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包括:固定资料明细账复印件,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明;如是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孵化器孵化企业,提供孵化合同。

第二,业务流程。要求CSO机构必须详细描述其业务流程,并提供举证资料,包括:1.《业务开展流程的情况说明》。详细说明向医药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会议服务、市场推广服务费、广告服务等业务流程;说明中必须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负责人员,附人员身份证号码及公司所任职务;2.公司业务开展的内部管理资料。如公司内部业务管理规范或工作要求或者是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如这些都没有,企业需要提供业务开展流程的详细说明。

第三,成本费用。机构涉及的成本费用也需要提供证明资料,包括:1.存在服务外包行为的,提供服务外包合同、服务外包记账凭证、受托方开具发票的复印件和付款凭证;2.无服务外包行为的,提供成本费用的记账凭证,相关人员的工资付款凭证和医保社保缴纳凭证。

第四,销售收入账目。CSO机构提供服务后取得的销售收入也须提供账目明细,包括:1.账目明细,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及相关科目以及“销售费用”、“销售成本”等科目对应明细账复印件;2.被调查发票对应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发票记账联、服务达成的证明材料;调查发票当期增值税申报表;提供收款银行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卡号说明材料;3.提供销售环节收款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应收账款、已收账款、应收未收款原因。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文件针对的是仅仅帮助企业处理票务问题的伪CSO公司。

真正的CSO公司,是在合规的前提下,承接上游药企药品推广的职责,包括产品分析、营销创新、合规推广等等。这也是国家允许并鼓励的营销模式。在上海以及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代备案制的文件中,要求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医药代表通过药企备案,间接对真正CSO公司的价值给予了肯定。

综上所述,CSO需要时时防范虚开风险,牢记合规创造价值!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