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优惠政策后的废旧物资行业何去何从


 

编者按

从政策脉络上看,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模式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对其增值税给与优惠也是一贯做法,体现了国家对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政策导向。但是,自2000年取消了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2008年进一步取消普票10%抵扣进项后,废旧物资行业陷入了缺少进项票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的困境。而在政策更迭的同时,总局还加强了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稽查,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整治,时至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督导小组仍在各地督导调研废旧物资专项整治工作。解铃还须系铃人,在行业本身经营模式不能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行业的困境还需要从税收方面解决。

 

一、废旧物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产生与消亡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取消产品税、盐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自此,拉开了94年税制改革的序幕。

次年,即95年,税务部门考察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决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确实给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带来生机,直到200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方、各部门不得实行先征后返或者其他减免税政策而损害税收权威,如若需要实行先征后返政策支持的,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得实行。

财政部落实国务院方针,发布《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9号),税收历史上大规模的、恣意性的先征后返地方税收政策退出舞台。

 

二、增值税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与普票10%抵扣政策的沿革

在废旧物资先征后返优惠不再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政策,以解决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不能取得专票,也不愿意向生产企业开出专票的难题,通过《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

这项政策延续了7年,直到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废旧物资行业自此面临巨大的调整与挑战。其中,从散户手中收回废旧物资的回收企业处境危急,一方面散户不愿意去税局代开专票,即便代开,征收率仅为3%;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向其收购时,坚决要求回收企业开具17%(当时)的专票以供自己抵扣。如此,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空前沉重,加之2008年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国内市场亦受到影响,据报道,2008年下半年来85%以上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库存积压,80%的回收网点关门,一些企业因库存物资价格下跌每月损失上百万。而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妥善的解决方法。

 

三、废旧物资行业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一)废旧物资行业虚开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进项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畸高,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采取了买票的不法行为解决,通过虚设交易环节,向开票方支付开票费用,而货物实际并不存在。这种现象一时频发,税务机关亦对此重点整治。

但是,也有一些合法行为,在实践当中被错误得认定为虚开,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华税也曾接受到类似案件咨询,税务机关认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与购货方(生产厂家)没有货物交易而开票属于虚开,我们认为是明显错误的。

(二)何以解忧,唯有税收

其实,在废旧物资行业中享受较多税收优惠的,是处于上游的生产企业,若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出符合条件的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原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现行的税收优惠文件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统一采用即征即退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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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税收优惠才能体现国家对资源再利用扶持的政策向导,而迫使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转型。一方面,有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将依附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为其专门回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资源,由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承担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传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寻求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3%征收率申请税局代开专票,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

 

结语

解铃还须系铃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可选择的道路无非两条,一是改变经营模式,被可再生资源利用生产企业吸收;二则是利用其他税收政策,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唯一需要牢记的是,虚开发票的雷池不能逾越。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