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学院:不谈法,何谈税?——“税法专家型”专业人士才能拥抱未来
◎ 华税学院
税收作为现代国家建设中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多个系统的连接点和突破口,与国家能力和纳税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税收治理的法治化和现代化占据着关键地位,不仅塑造着国家与社会关系、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国横向及纵向的权力配置和组织结构等方方面面,而且是公共财政、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等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共同体现。
一、“税收法定”是全球共识
税收法定原则是一项历史悠久、国际通行的基本法律原则,指导着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对规范政府征税权、保障纳税人权利至为关键,堪称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追溯人类发展的历史沿革,税收法定原则滥觞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随后扩展至全球范围,并体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征税议案首先应当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下列事项由法律予以规定:……各种税收的基准、税率和征收方式。”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在各国的兴起和确立与人民争取自身权利的进程紧密相连,是推动近代民主、法治的先驱。
二、我国正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
我国已经对2020年之前完成现有税种立法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作了具体安排,提出包括开征新税应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废止1985年授权决定等切实方案。在这些要求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征新税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在现行税收条例法律化方面制定了烟叶税法和船舶吨税法,加上此前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已有6部税种法律。尤为值得肯定的是,新制定的这些税种法律不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税收要素及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亦有颇多完善和可圈可点之处,而不是对原条例的简单平移或者单薄的原则性规定。税收执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等规划,税务机关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有了较大进步。税收司法上,税务案件日渐增多,兼具防范避税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广州德发案、儿童投资主基金案两起税收案例更是被列入2017年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展现了税收司法中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艺术。
(上述内容节选自《税收法定原则的完整内涵及现实意义》、《落实税收法定应同步加强立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作者:刘剑文教授)
三、解决复杂税务问题离不开法律思维
在税务筹划上,长期以来国内乱象丛生,各种税务筹划方案满天飞,从税务律师的角度看,大部分方案都是违法的,典型如很多筹划仅仅从财务核算出发,并没有充分理解税法。比如利用国内部分地区税收洼地效应进行筹划,需要判断这些政策是否涉嫌违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还比如,在应对税务稽查以及税务争议过程中,通常税收立法不尽完善,税务机关又相对强势,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需要以各种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充分把握听证、复议、诉讼等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才能实现预期效果。
四、“税法专家型”专业人士将拥抱未来
当前,随着税务师行业改革以及“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六税一法”等财税制度改革的加速推进,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税务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面临涉税鉴证等传统业务竞争趋于白热化、收费标准走低、税务筹划等增值税性业务开发面临人才和市场短板、未来发展方向不明了等诸多挑战;另一方面,那些能够积极引进人才,提升税法专业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税务服务机构在市场中优势愈发明显,尤其在高端税务服务市场以及拓展大型企业客户等方面市场比重逐渐扩大,未来,税法专家型的涉税服务专业人士将更具竞争力,并占据高端税法服务市场,继续延续着不变的“二八定律”。
华税学院建议,包括税务师等在内的涉税服务专业人士,应尽快提升自身税法专业水平,让自己成为“税务+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才能拥抱未来巨大的涉税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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