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浅谈涉税职务犯罪罪名与罪数问题
编者按在涉税职务犯罪案件中,罪名主要包括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这些罪名都与特点主体的行为有关,又常常同时出现,因此容易导致混淆。本期,华税通过几则案例,来分析涉税职务犯罪罪名与罪数问题。
一、引子:从案例中看罪名与罪数的混乱
笔者在搜寻的一众涉税职务犯罪案例里,判决结果虽各有不同,但被告人行为都出奇类似:收受好处,使他人少缴税款。同样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何定罪量刑却不同?
笔者将先罗列部分案例,以供参考:
二、罪名与罪数分析
对于涉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罪名,笔者将进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而后对具体案件展开评析。
从构成要件来看,受贿罪可以与滥用职权罪或者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进行数罪并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滥用职权罪的特殊情况,即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涉及税款方面的犯罪行为。
在窦XX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玩忽职守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窦XX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但是其主观方面并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过失,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因此不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定玩忽职守罪。
相比之下,肖XX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与吴XX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中,肖XX、吴XX首先收受好处费,随后徇私舞弊,对行贿人应征少征,同时符合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罪并罚,十分恰当。
王X受贿案是争议较大的案件。王X收受贿赂,在税收方面对行贿人给与照顾,符合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仔细推敲裁判文书,法院在判决中写道,“被告人王X作为时任稽查局局长,对下辖税收征管公司规避政策和法律,少缴税款的行为不予以制止和查处,反而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认可,并收受公司通过公司税务代理人员送去的贿赂款,是收取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考察整个案件,王X通过介绍税务师事务所,为行贿人出具不实的评估报告,王X明知报告不实而予以认可,使行贿人规避政策和法律,少缴税款,也构成了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应当两罪并罚。在该案件判决中,没有介绍行贿人少缴税款的情况,也提到王X在为行贿人谋取税收利益得逞之前即案发,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是否存在既遂、未遂的情况,仅凭一纸判决难以定论。
王XX玩忽职守案亦存在疑点。对于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作为县长的王XX既存在滥用职权的作为(“引进税收予以奖励”),也存在玩忽职守的不作为(对于虚开行为的放任不查处)。该案判决仅对不作为方面进行评价,回避了王XX未经县委集体研究便提出“引进税收予以奖励”的有关内容。笔者对此存疑。
张X、刘X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亦存在疑点。本案公诉机关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对张X、刘X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定罪为滥用职权罪,在判决书中亦未说明为何改变罪名。张X、刘X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涉案公司的申报纳税负有直接责任,并且最终导致涉案公司少缴税款的后果,并且没有受贿的行为,因此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定一般罪“滥用职权罪”令笔者困惑。
三、华税点评
在近十年涉税刑事案件当中,职务犯罪数量约占三成,已经是不小的比例。对于这类案件,需要从被告人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是否受贿、行为与损害结果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存在受贿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而对于不具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没有从事税务机关公务的人员,应当视情况定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这两种罪名多发于政府部门领导职位,没有直接进行业务操作。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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