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实操指引、资料清单
编者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各省、市已陆续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34号文明确规定:在2017年度至2019年度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本篇华税通过对政策依据、申报时间、申报流程、评价条件的梳理,为企业顺利通过评价提出建议,供读者参考。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操指引
- 政策依据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发火[2017]144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申报时间
企业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信息完整条件符合,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赋予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有效期为通过公示之日起——次年3月31日前,已入库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对信息进行更新,符合要求的获取新一年度的编号。
实操指引: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已在系统提交评价信息的企业,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登陆系统新增评价信息表更新企业数据,重新获取入库登记编号,尚未提交评价的应根据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尽快提交,若需享受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期内(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申请及公示,获取登记编号。
- 申报流程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4”:四个基本准入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一)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需同时符合指标1-4) | |
指标1:注册地 | 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指标2:企业规模 | 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指标3:产品及服务范围 |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
指标4:企业信用 |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四项基本准入条件+任意一项重要指标”可直接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相关重要条件判定(指标5-8) | |
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 |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
指标6:研发机构 |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
指标7:科技奖励 |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
指标8:制定标准 |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3”:重要指标皆不符:四项基本准入条件+三项评分不低于60分
指标9: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此项指标不得为0分) | ≥30%(20分) 30%>R≥25%(16分)
25%>R≥20%(12分) 20%>R≥15%(8分) 15%>R≥10%(4分) R<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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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10:研发投入
(两项 择一) |
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R≥6%(50分) 6%>R≥5%(40分)
5%>R≥4%(30分) 4%>R≥3%(20分) 3%>R≥2%(10分) R<2%(0分) |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 | R≥30%(50分) 30%>R≥25%(40分)
25%>R≥20%(30分) 15%>R≥20%(20分) 15%>R≥10%(10分) R<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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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11: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 |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 (30分)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4分) 3项Ⅱ类知识产权 (18分) 2项Ⅱ类知识产权 (12分) 1项Ⅱ类知识产权 (6分) 没有知识产权 (0分) |
实操指引:总结为“413”判定方法,如下图示意:
- 风险提示及应对
根据指引规定,“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税 〔2015〕119 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风险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的是自主评价方式,获取备案登记编号,据此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可以理解为在满足加计扣除一般政策的基础上,符合一定条件,额外享受的优惠。因此,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应当按照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综合梳理加计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资料清单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留存 | 资料名称 | 说明 |
1、《企业注册登记表》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各附件,各附表为必填表,且指引中规定必须上传的附件(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也应当留存。 | |
2、注册登记承诺书 | ||
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登记表 | ||
4、企业自评表、主要数据表、知识产权情况表、人力资源情况表 | ||
备案需上传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国家税务总局第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 |
2、研发项目文件(立项计划书) | ||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
留存备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第9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 |
2、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3、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注意科技人员总数以及占比要求 | |
4、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需留存 | |
4、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
辅助账数据的来源证明材料 | |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 | ||
6.“研发支出”辅助账; | ||
7、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 ||
其他 | 1、该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等) | |
2、各研发项目的成果报告、效应情况说明等支撑研发真实性的项目文件 |
总结: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工作。各地区开展评价工作的时间有所差异,但若需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则需在1月1日—3月31日完成更新,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时,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以享受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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