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成为“高危行业”,税务才是首因!


 

编者按:2017年财税新政不断,特别是针对会计从业人员出台了好几个政策,特别是会计“黑名单“制度,会计扣分制度,还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等。11月4日《会计法》修订提案通过,最新政策除了取消会计证之外,还加强了对会计的约束,会计的从业风险越来越高,究其根本而言,大多数会计行业的违法、违规操作都与税务有关,通过制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实现少缴国家税款的的目的。

 

一、新《会计法》加重相关的处罚措施

最新修订通过的《会计法》,除了取消会计证,调整行业门槛,还有非常重要的一块,就是加重了对于行业违规、违法现象的处罚措施。

根据新规,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而现行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现行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税务违法实例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做假账、两套账等违法行为,往往还涉及虚开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处罚之外,主管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虚假“两套账”逃税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指控,2011年甲水泥厂在生产经营期间,该厂会计危某通过做二套账簿的方法,隐瞒2011年度水泥销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虚开运输发票额1078179.95元,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额75510.39元,涉嫌逃税金额共计935622.29元。

被告人危某对指控提出"税务是否申报不是我能决定的,主要都是单位领导决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危某自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任甲水泥厂会计,负责该厂纳税申报等工作。甲水泥厂在2011年度生产经营期间,通过做二套账簿,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1318036.55元,缴纳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共计607905.57元,隐瞒销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报增值税额860111.90元,逃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比例58.59%。

被告人危某身为甲水泥厂的会计,负责该厂税务申报工作,系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伪造、销毁会计账簿

公司面临破产,管理人、法院多次发出通知,公司财务却无法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后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原来公司财务刘某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并让丈夫将部分资料烧毁。日前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也是广东省内首例破产程序中出现刑事犯罪的案件。

按照程序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相关文书是清算的必备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等,必须妥善保管这些财会材料,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时进行移交。

2014年8月,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刘某罚款10万元,并将该问题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

2017年1月,武汉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嫌疑,金额较大。经警方、检方、税务联合调查,确定该公司在2016年7月至11月间,以“包装箱板”“板材”“模板”等品名,多批次向外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余份,开票金额400余万元,税额42万余元。公司负责人郭某到案后供认,在与受票方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他指使公司会计张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获利数万元。

检察院称,该案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较大,已对郭某、张某、依法批捕。

(四)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犯罪

2013年3月起至2015年期间,黄某任甲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专职会计,同时又是乙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替所在的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税数额1032006.05元,其中税款数额149949.59元。2015年10月20日,黄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3日,公安局收缴黄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0882.36元。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身为企业会计,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替所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价税数额1032006.05元,其中税款数额149949.5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税款损失均已被挽回,同时黄某积极缴纳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黄某从轻处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总结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设计以融资功能为主导,股票发行额度是十分稀缺的资源,这就很可能促使部分企业为“圈钱”而不惜包装财务报表。此外,多数企业出于调低利润、降低税负的目的,也会通过虚假账簿、两套账的做法偷逃税。在“机会收益”与“败露成本”间比较,是造假者和潜在造假者决定冒险与否的关键。就实际情况而言,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增加“败露成本”是非常现实的遏制手段。

从税收犯罪角度讲,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都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中,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做出了规定。对于企业会计而言,需更加关注税法违法风险,不要触碰虚开发票这个红线,同时,在日常的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的工作中,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