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过去三年间,各地公开曝光了多起灵活用工领域涉税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十亿元,许多行业内头部平台频频卷入虚开发票、偷逃税等刑事漩涡。笔者了解到,近期某省有十余家灵活用工平台涉嫌虚开,涉案企业高度依赖财政返还,团伙作案特征明显。该案涉及受票企业8000余家,涉案开票金额高达数百亿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在税收洼地与核定征收模式进一步被清理的背景下,灵活用工行业亟待升级整改原有业务,并进一步探索新的盈利增长点,把握发展与合规的平衡。本文将总结原有模式与业务新动向,指出其中潜藏的税务风险,并为灵活用工平台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强监管下灵活用工行业迎来合规阵痛期,旧业务整改与新业务拓展并行
近年来,灵活用工行业在政策收紧与市场迭代的双重压力下进入深度调整期。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互联网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管理 促进我省灵活用工平台发展的提案》明确提出灵活用工平台“存在转变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收入性质、违规转引异地税源、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并强调“业务属地化”及“真实交易穿透核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更是对灵活用工高度依赖的税收返还釜底抽薪,无依据的税收优惠、差异化财政补贴被明文禁止,地方性税收洼地的护城河正加速瓦解。这不仅是监管逻辑的升级,更是全行业从粗放扩张向精细化合规的必然转向,旧模式的难以为继已非隐忧而是现实。
行业阵痛的另一面是倒逼企业自我革新的机遇。当前,头部灵活用工平台已率先行动,一方面全面梳理存量业务,通过补正合同流、资金流与发票流,重构内部审核架构,避免被旧模式拖下水。另一方面,为应对盈利空间收缩的现状,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基于自身优势,围绕用工场景拓展了新的盈利增长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尽管部分灵工平台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合规补强,但业务模式及源头票缺乏的问题并未实际解决,升级后的业务不同程度触碰到了税务暗礁,涉税风险仍旧高发。同时,新业务依然潜藏虚开的税务风险,合规建设仍是灵活用工行业在发展中持续探索的议题。
二、四大原有税务风险点位仍旧高发,合规成行业发展拦路虎
灵活用工平台的原核心业务聚焦三大维度,一是打通企业临时性、项目制用工需求与个人灵活就业的信息屏障,作为连接用工需求的中间平台;二是为高净值人群及新型职业群体提供所谓税筹服务,通过“个体工商户集群注册+核定征收+财政返还”模式,降低税负;三是作为企业成本管理的外延,承接员工社保义务并解决企业进项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用工成本。
(一)灵工平台系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未履责将遭受处罚
近年来,“未依法代扣代缴灵工人员所得税”成为高频暴雷的典型场景。部分平台因未能准确判断灵工人员收入性质,误将本应作为劳务报酬处理的所得划归为经营所得,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24年9月,某税务局发布两则有关代扣代缴事宜的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灵活用工平台对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并要求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平台对于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务报酬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虽然灵工人员是纳税的第一责任人,但平台的行政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未履行扣缴义务将触发0.5-3倍的罚款。
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界限的模糊性。尽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需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但实践中一旦务工人员的服务内容涉及技术咨询、设计服务等与经营所得高度重合的领域,平台极易陷入判别误区。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总局早已明确摒弃“以注册个体工商户形式判定所得性质”的机械标准,转而强调需穿透法律形式,结合经济实质判断业务属性。例如,灵工人员若需严格遵守平台的工作时间、接受考核管理、使用平台指定工具提供服务,即便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其所得仍可能因存在强“从属性”被认定为劳务报酬。
(二)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开展“薪酬筹划”业务被定性偷税
目前,仍有不少灵活用工平台瞄准高净值人群推出各种“合规”的避税方案,一度成为灵工平台主要的收入来源。但其本质无论如何变化,实则都逃不开“税收洼地+转换收入性质+核定征收”的过时组合拳。例如,去年十月税务机关集中披露的一批主播偷税案中,金某某案件就潜藏着灵活用工平台的影子。随着国务院清理违规返税政策、税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日趋紧密,这套打法再难以为继,“薪酬筹划”涉及的个人多面临偷逃税的责任,在其中牵线搭桥的灵活用工平台也难辞其咎。
在《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后,相关业务风险更加突出。《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将判断虚开的核心标准从“业务的真实性”转移到了“是否骗取了增值税款”。因此,用工企业若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伪装成劳务关系,并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发工资,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工资薪金这一不可抵扣的成本通过虚构交易主体进行了抵扣,符合《两高司法解释》对虚开的罪状描述。若查明灵活用工平台对此有共谋或者知情,亦会卷入虚开的漩涡之中。
(三)灵活用工平台未自行组织人员提供劳务被认定虚开
以往的平台企业虚开案件中,往往是“无货虚开”和伴随资金回流情形的“有货虚开”,但目前税务、司法机关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标准日益严苛,将平台的业务模式也纳入考量范围之中。如昌州先后爆发两起因灵工平台未自行组织人员提供劳务而被否认交易合理性,被认定为虚开的案例。
目前看来,部分税务机关仍持有灵活用工平台的最重要职能为撮合供需的观点,认为在用工单位自行选任、管理劳动者,全流程掌握服务人员的选定、任务下发及考核结算的情况下,平台企业介入已成立的用工关系以开具发票为目的,缺乏商业合理性,其合同约定权责与实际履行的功能严重失衡,在整个链路中仅承担开票功能,因此发票被认定虚开的可能性加大。
(四)灵活用工企业未核实用工业务真实性被定性虚开
当前灵活用工平台面临的一个困境是,作为平台企业,并不直接参与用工业务全程,其业务真实性核查依赖于用工企业提交的合同、数据及完税凭证等文件,但用工企业与服务提供者合谋伪造业务实质的隐蔽操作却难以被平台有效识别,平台在双重蒙蔽之下被“骗票”的案例诸多。此种情况下,尽管灵工平台并无直接的主观故意,税务机关仍会以发票时间、金额、频次不合理等表征,推定平台企业未尽到审核义务,属于“明知但放任”的间接故意主观状态。除非有较为明确的证据表明灵活用工平台对此却不知情,或者灵活用工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灵活用工平台易被认定为虚开的帮助犯。
三、灵工平台积极探索新业务,虚开风险仍未消除
(一)利用人力资源资质从事人力资源外包业务
1.人力资源外包模式
由于服务的实际提供方为自然人,而自然人缺乏开票能力和开票意愿,造成整个灵活用工行业源头票缺乏,整个用工链条税负上升。引入灵活用工平台后,链条上的税负成本并未消失,只是由用工单位转嫁至灵活用工平台。在税收洼地时代,灵活用工企业的成本依靠税收返还来弥补,但进入监管新时代后,原有返还模式难以为继,行业成本问题难以消除。在此背景下,一部分灵工平台搭建实时结算系统,避免资金回流问题,严格审查监管业务真实性,同时将难以消化的税负成本加到服务费中,维持合规和盈利的平衡。
另一部分有人力资源资质的灵工平台转而开展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即承接公司的HR部门事务性工作,如招聘、薪酬发放、培训、档案管理等。此种模式下,员工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务/劳动合同,灵活用工平台代替用工单位招聘管理员工,但不与公司员工产生合同关系,向用工单位开出的发票金额仅为人力资源服务的金额,不涉及进项问题。换而言之,灵活用工平台在人力资源外包模式下不会陷入税务成本的泥潭。
2.人力资源外包模式下的税务风险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人力资源外包模式的优势在于成本问题得以解决,但虚开风险依然存在。华税观察到,实践中许多暴雷的灵活用工平台形式上是人力资源外包模式,即管理用工单位原有员工,并承担了发薪、缴纳保险等HR职能,但实质上开出的票据为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下的票据,即发票开具的金额并非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金额,而是人力资源外包+员工薪资的金额,存在模式错配,造成发票高开。
此外,人力资源服务不真实也是高发的虚开风险。相较于灵活用工模式,人力资源模式下灵工平台需承担更高的管理职能,例如,灵工平台模式下仅需要撮合供需,但人力资源外包则需深入参与用工管理,负责招聘、培训以及人员管理。诸多案件中,用工单位自行组织管理员工,并自行计算薪酬,灵活用工平台仅有发放薪水和代缴社保的操作,业务实质空洞,引发发票虚开的质疑。
(二)围绕用工场景拓展附加服务
华税观察到,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围绕用工场景推出人力资源培训和认证服务、猎头服务等附加服务。对于灵活用工平台而言,业务创新是有益之举,但此类业务常开具“咨询服务”“培训费”等类目,系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发票类型,被税务抽查风险较大,若企业难以提供详实证据证明会议、培训等服务真实开展,易被认为涉嫌虚开。此外,受限于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类型、经营资质,灵活用工平台若开出“技术服务费”等类目的发票,将引发税务预警。在实践中看,不排除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将业务换了包装,以咨询或技术服务之名行虚开之实。
四、平台涉刑牵涉大量受票企业,如何应对与维权值得关注
(一)积极组织业务资料,证实业务真实性
所有涉税案件中,业务真实是抗辩的唯一出路。平台在事前需做好资料的形式审查与资料备案工作,确保三流合一,对有明显疑点的业务及时叫停。如果受到稽查,受票企业需系统性梳理合作资料,收集整理四类关键证据:第一,与平台签订的用工合同、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业务内容、定价及支付方式;第二,业务成果交付的相应凭证,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第三,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等资金往来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与合同履约一致性;第四,平台提供的劳动者实名信息、完税证明等辅助材料,共同构建“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闭环。
(二)证明支出真实、合理,争取企业所得税不作调整
平台涉嫌虚开往往触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风险。受票企业应积极补开、换开发票,在不能补开、换开情况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面梳理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主张相关成本可以合法税前扣除。即便不能全然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票企业在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支出真实且符合经营常规的情况下,仍可援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当准予扣除”之规定,结合行业特殊性、市场公允价格证明支出合理,争取税务机关的裁量空间,对真实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不作调整。
(三)根据企业情况开展抗辩,增值税处理争取最优结果
增值税补税与处罚是企业涉税风险处置的核心战场,需针对不同情形分层应对。最理想结果是通过举证业务真实性,主张发票合规、抵扣合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打掉虚开定性,争取无需补缴税款。次优选择是参照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精神,争取“善意取得”定性,仅补税不加收滞纳金、不作行政处罚。
(四)利用行政程序阻却风险,防止演变为刑事风险
对于灵活用工等新兴业态,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能完全包容评价。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平台的本质及业务模式了解不足,可能把合规的代开票行为理解为虚开行为,进而启动刑事程序,致使刑法的谦抑性及公平正义受损。对于税务机关已启动虚开行政认定程序的案件,受票企业应及时聘请专业人士介入阻断行刑衔接,启动听证、复议等救济措施,推动和解调解。此外,若确有证据显示企业存在疏漏,企业可以主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按照偷税定性处理,避免引发虚开刑事风险。
五、灵活用工行业合规展望:打破行业税务桎梏有赖政企合力
行业转型从未易事,平台需以合规内控为盾,构筑风险防火墙;政策端以制度创新为矛,疏通产业链票据堵点。
灵活用工平台想要守住合规底线,本质上是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证明用工业务真实发生。首先,平台需摒弃“只做结算通道”的消极角色,深度介入用工企业的业务场景,在任务派发、过程追踪、成果验收等过程建立标准化合规体系,例如,通过数字化工具记录服务轨迹、资金流向、发票开具等关键节点,并实现数据的自动化存证与风险预警。其次,做好风险隔离,搭建完善的分岗分级构建内部审核机制,对交易主体资质和业务实质进行形式审核,防止业务员或客户欺诈,被卷入虚开案件。
但企业端的合规创新并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灵活用工平台屡涉税案的根本原因在于源头发票缺乏。因此,要根治灵活用工行业的弊病,亟须政策端创新。目前,实践中已有部分颇具亮点政策试点,例如福建省推行的自然人“支付即开票”试点,通过政府平台开展的零工业务可以在支付时立即开出票据,便利了开票流程,降低了企业获得合规发票的门槛。此外,针对众包服务场景的“集中代开”也是一条新思路,将分散的个人劳务汇总后由平台统一申请代开发票,既为自由职业者减负,又通过税务机关的动态抽查机制遏制虚开空间。而有相似困境的再生资源领域出台的反向开票政策,亦可以作为借鉴,进一步压缩中间环节的“造票”风险,系统性解决源头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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