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台湾修订《税捐稽征法》,将参与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
【根据OECD的指引,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落实CRS,从而实现各个司法管辖区间涉税信息自主交换,需要经由四个步骤:(一)本土化CRS对报送和尽职调查的要求;(二)、建立司法管辖区间交换信息的法律基础;(三)、落实行政支持和技术措施;(四)、保障被交换信息的机密性。本期开始,华税关注主要投资地区CRS推进进度,以提示风险。】
OECD(经合组织)下为增强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的CRS(共同申报准则)与美国与他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FATCA 意图联手加强全球化的税收征管。今年7月OECD将公布不合作名单,即不参与CRS进行信息交换的“法外之地”,若某一国家(或地区)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很可能被列入该名单,而OECD也会对名单中的国家拟定制裁或惩处措施。欧盟也将于今年年底公布税务非合作第三方名单。
台湾并非对此无动于衷。2017年1月6日,台湾已经和美国签署Model 2IGA(第二类型政府间协定),确定收集在台美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直接报送给美国国税局。台湾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的《税捐稽征法》第5条之1、第46条之1修正草案,于2017年5月26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而这一修正案的通过为台湾参加FATCA,以及加入、施行CRS打下法律基础。财政部表示,这是为了应对国际日益提升信息透明标准,有完备法据,按国际新信息透明标准执行「税务用途信息(含金融帐户信息)自动交换」必要,避免列入非合作租税管辖区名单。这次修订立法上给予了财政部权限去商订条约或协议,来按国际新信息透明标准执行前述信息交换及强化税务合作。
修正案修正部分具体分为两部分。首先,财政部应该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商订涉税信息交换及相互提供其他税务协助的条约或协议,在报经行政院核准后,以外交换文方式进行。并规定不得与未缔约方进行信息交换,以保护纳税者权益。应当依据商订条约或协议,执行财产、所得、营业、纳税、金融帐户或其他税务信息的个案、自动及自发信息交换。有关机关、机构、团体、事业或个人应配合提供相关之税务信息;应进行金融账户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例如按「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准则(CRS)」)之信息,应于审查后提供,不受金融及税务法律有关保密规定之限制。这是《税捐稽征法》第5条之1。同时,财政部被授权会同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订定子法规,定明适用范围、执行方法、提出请求、搜集、数据提供内容、时限及方式、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之基准及提供信息予缔约他方之程序等相关执行事项。
《税捐稽征法》第46条之1则言明了惩罚措施。其指出,提供信息的机关、机构、团体、事业或个人理应配合,规避、妨碍或拒绝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调查或备询的,或未应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的,及未依规定进行金融账户尽职审查或其他审查者的,要进行相关处罚。若应配合提供资讯的机关、机构、团体、事业或个人,若妨碍或拒绝调查,可处3千元至30万元罚款;金融机构若未依规定进行金融账户尽职调查或其他审查者,则处以20万至1千万高额罚款。
台湾财政部认为,按国际新信息透明标准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可保障台湾的税收,维护税收公平,善尽国际义务,维护台湾的国际形象。财政部表示“未来将积极推动与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商订信息交换相关协议,并会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关,征询银行、证券、人寿、信托等相关公会意见拟订子法规,规划信息交换实务作业程序,以利后续执行”。
有关台湾媒体认为,台湾确立该法是与国际化接轨的必然选择,但这份立法排除了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将导致很大问题,两岸迟早会建立监督机制,而目前互相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仍有阻碍。虽然台湾已经完成一级立法,但是OECD公布的参与CRS司法管辖区2017、2018年首次进行信息交换的名单上台湾暂缺,而且台湾也尚未搭建实施CRS的具体条例与平台,所以,台湾最早与他方进行信息交换,也要等到2019年。
在全球各国(地区)积极参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优化配置金融资产及家庭财富,需要审慎思考,并尽快做出行动。华税特别推出CRS专项服务,服务流程及内容如下:
服务流程:
第1步:在线提交信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第2步:向客户发送资料清单
第3步:客户提交资料
第4步:面谈沟通(或电话会议)
第5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6步:制定《专项税务筹划方案》
服务费用:
- 出具风险评估报告,5-10万元人民币,具体依据相关金融资产金额确定
- 专项税务筹划:具体根据客户情况和节税额度确定
服务周期:
- 客户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CRS风险评估报告》;
- 客户提交资料后30-45个工作日出具《CRS专项筹划方案》;
服务优势:
- 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发展的领跑者;
- 多次被Chambers、ALB等法律评级机构评为“最佳中国税务律师事务所”;
- 大部分成员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执业资格;
- 应全国律协委托就《关于我国加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时保留事项的建议》向国税总局提出书面意见;
- 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就CRS下中国高净值人士税务筹划进行合作,为其私行客户提供CRS税务咨询、筹划服务。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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