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总局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编者按: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纳税服务,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利用金税三期全面推开的契机,以“互联网+税务”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紧盯纳税人最期盼的领域开展制度创新,全面改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模式。为协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全国推出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此,本文将从纳税人风险防范的角度为大家解读该通知。
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是全国所有采取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内容
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深入挖掘已经掌握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并将其内嵌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纳税前,对其申报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纳税人,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遵从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减少纳税风险。
二、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性质——行政指导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其中,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平等性、自愿性等特征。行政指导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其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范畴。
2012年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指出:要健全矛盾纠纷防范与化解机制,改进执法方式,积极探索和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服务、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结合税收风险提示服务通知的内容及相关文件可以发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如下三个特点:
(1)选择自由。纳税人可以不选择这项服务,而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程序;
(2)修改自由。纳税人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可以选择修改,也可以选择忽视,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3)可多次选择。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应对后,可以多次选择“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最大的特点就是非强制性,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自行选择,同时也具有明显的自愿性、平等性。因此,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指导属性,是一种非权力行政活动。
三、企业不因未依照风险提示信息修改纳税申报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文以及总局办公厅的解读中都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愿选择风险提示服务,自行决定风险修正。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内容的核心观点就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仅供纳税人作为参考,不改变纳税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也与行政指导行为的特性高度契合。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有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或不作为之行。其中的非强制性,实际上就是指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对行政主体设定权利与义务,即不能创设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指导中,相对人不接受或违反行政指导者,并不因之而受制裁或有其它之不利益,其效力并不被司法所承认。
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作为一项行政指导措施,其目的仅在于优化税收服务,帮助企业自查纳税风险,合法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即使企业未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进行修改,也不能因此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税收政策风险防范系统虽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企业在系统中被查出风险,企业未对风险作出回应,事后其无疑会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系统的风险提示也将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重要线索。因此企业不应忽视风险提示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和修改。
四、系统未提示风险,企业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另一种情形是,系统未检查出企业存在税务风险,而在后期税务机关稽查过程中被发现,其主要存在两种情形:(1)企业不知其自身存在税务风险,系统未查出,后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查出;(2)企业明知自身存在税务风险,为了规避系统检查而采取一定措施导致系统未查出,后被税务稽查过程中查出。
由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对行政主体设定权利与义务,即不能创设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无论企业是明知还是未知,考虑到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的属性,税务机关都不宜因此而对企业做出不利的处理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就不能针对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涉税问题进行处理。对于后期税务稽查中发现的企业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结:
风险提示服务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也是纳税服务的升级之举,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和谐税收秩序之形成。和谐的税收秩序在客观上要求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 实施柔性执法。税务机关应祛除对行政权力的过度依赖,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劝导说服、合理指导等非强制性措施实现税法目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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