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制度深入发展,税款250万或不再是“门槛”
编者按:近日,新华社报道的一起某医疗企业虚开发票并抵扣税额高达290万元,通过合规整改实际控制人获缓刑一案引发关注。这表明,通过单位-负责人分案处理,虚开犯罪合规整改的条件可不受250万元税额的约束,法检共同发力助企业改过自新。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近期的刑事合规整改案例出发,分析检察院与法院的涉税犯罪刑事合规政策动向与实践,并对刑事合规的程序作出简要介绍。
(一)医疗器械企业虚开发票,抵扣税额290万元
自2014年起,某医药器械销售公司接受成都某电脑销售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高达290余万元。2020年,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二)挽救实体企业,检察院开展刑事合规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为挽救两家企业,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在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后,对两家企业开启合规改革程序。
金牛区检察院联合税务等部门成立合规审查小组,全面核查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亦邀请专业人员走访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合规审查小组发现,涉案企业存在财务制度松散、员工合规意识弱等问题,故而,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建议。最后,金牛区检察院对公开结果组织听证,涉案企业顺利通过评估。
(三)法院确认合规成果,实控人获得缓刑
2022年11月,该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认可了两家涉案企业的整改成果,对两家企业的实控人予以缓刑处理,促使企业重获生机。据新闻报道,涉案医疗器械公司今年上半年销售收入超过800万。
(四)小结:涉刑医药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刑事合规
无独有偶,今年9月,云南某医药企业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与上述案例不同的是,云南医药企业未被移送法院。在合规整改考察期届满后,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并召开检委会专题讨论,对涉案企业及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医药企业面临涉税刑事风险之时,应当积极申请合规整改,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亦或是获得法院的减轻、从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裁判结果。
(一)涉税犯罪开展刑事合规的脉络梳理及相关规定
我国的刑事合规肇始于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了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刑事合规由此展开。
采用表格的形成梳理刑事合规的脉络发现,刑事合规截止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层面形成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上述文件在规范方面,对刑事合规适用范围、流程、各方组织的工作职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刑事合规的开展作出了指引。
接下来,笔者将通过检索公开案例文书的方式对涉税犯罪刑事合规实践展开分析。
(二)涉税犯罪开展刑事合规的实践
笔者利用威科先行、元典智库,在检察文书栏设置“不起诉”“合规”“危害税收征管罪”三个检索条件,剔除无关案例并综合两个数据库的检索案件,获取共47份经过合规整改后的不起诉决定书。(特此说明:此次检索不包括最高检、各地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如图所示:
从涉案金额角度分析,涉案税额50万以下35例,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7例,1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5例。但就目前案件来看,未有超过250万税额的虚开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
从地区来看,江苏省占比最高,为48.9%;其次是浙江省,为12.7%。这与江苏省系第一批刑事合规试点有关。
从涉嫌罪名来看,4件涉嫌虚开发票罪,1件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其余42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幅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有11起案例的法定刑在第二档(即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区间,但最终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三)小结:在检察阶段积极申请合规
从47起案件来看,大部分是对企业与实际控制人均不起诉。刑事合规对于在检察阶段化解涉税刑事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挽救企业,更助于实际控制人在获得不起诉后改过自新,主持工作,弥补企业税务漏洞,实现可持续经济发展。因此,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充分了解启动合规整改的程序与条件,争取合规不起诉的机会。
若在检察阶段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丧失合规不起诉的机会,是否意味着其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接下来,笔者将分析刑事合规在审判环节的变化与发展,从而得到答案。
(一)审判环节引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政策动向观察
自今年3月,原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履新最高法以来,多次强调法院亦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同检察机关共同完成。以下是审判环节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动向。
由上述政策动态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方法院纷纷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刑事合规政策正在向审判阶段拓展。
(二)审判阶段涉税犯罪合规整改的实践
在《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中显示,2023年度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08件,一审阶段合规案件495件,二审阶段合规案件13件,同时,单位犯罪案件适用比例占到已审理案件的70.15%。
就涉税犯罪合规整改来看,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报曾公布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二审阶段通过合规整改,改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
芜湖某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背景下,为抵扣进项税额,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邢某不服,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的同时提出合规整改申请。而后,芜湖中院进行实地调查,成立合规案件专班,研讨案件成因等,裁定中止审理,启动了对该企业的合规考察,期限为3个月。最终,该公司完成了刑事合规整改,对邢某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安徽省芜湖市中院首次在二审期间适用刑事合规,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这表明,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均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审判阶段积极主张刑事合规,力争获得相应刑事责任的减免、判处缓刑乃至于免予刑事处罚等有利的结果。例如,开篇合规案例,即便涉案税额超过250万,仍可通过合规整改,建立合规体系等获得缓刑的有利结果。
此外,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报道了一起法院参与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例。报道显示,法院会同检察院、第三方监督人一同走访企业,现场查看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后,结合合规考察验收整改报告,在审判、量刑过程中予以考量,坚持“治理”与“治罪”并重,助力企业早日回归正轨。
(三)法院审判阶段刑事合规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区别与联系
以上均表明,无论是政策方向亦或是实践中,法院积极参与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与检察机关共同撰写刑事合规新篇章。然而,法院审判阶段刑事合规与检察院审查起诉亦具有不同之处。一是主导主体不同。前者系法院,后者系检察院。二是程序不同。审判阶段合规在一审(二审)阶段,审理期限较长;审查起诉阶段相对期限较短,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能难以完成合规整改计划。三是取得的结果不同。对于检察院来说,其开展合规可以自行决定不起诉,但对于一些税额较大的案件,即使开展了合规也不能不起诉的,检察院只能提出量刑建议,决定权在法院;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决定是减轻刑罚还是免予刑事处罚,裁量权更大。同时须注意的是,只有不起诉决定没有案底。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其目的具有一致性,即贯彻“少捕”“少押”“慎诉”司法政策,助力企业改过自新,挽救企业。
(四)小结:在审判阶段仍可申请合规整改
由前述可得,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即便在检察阶段未争取到合规不起诉,仍可在审判阶段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结果。这将极大有利保障实体企业免予破产,重获新生,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涉税犯罪刑事合规的程序
涉税犯罪的刑事合规无论是在检察阶段亦或是审判阶段,两者的程序具有共同之处,下面就涉税犯罪刑事合规的程序作出介绍。
(一)由涉案企业一方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合规整改申请
在检察阶段,合规整改有两种启动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主动审查,征求涉案企业意见后直接启动;另一种就是涉案企业一方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批准启动。后者也可运用到法院审判阶段,由涉案企业向法院提出申请,内容大致包括合规整改承诺、初步的合规计划等。笔者建议如果涉案企业想要开展合规,应该尽量在检察院阶段向检察官申请,如果合规期限较长,还可以延长到审判阶段继续合规整改。
(二)组建第三方组织,由检察院或检法共同考察
由检察院或是法院主导组成第三方专业评估小组,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在检察阶段,由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税务机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等,就该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果和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公开听证。在审判阶段,在庭审中出示新证据,包括刑事合规承诺书、刑事合规审查报告、刑事合规审查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监管意见书等。由合议庭当庭进行质证。
(三)考察期结束,作出司法处理
经过上述一系列程序,最终,由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或由法院作出裁判结果。检察院与法院的共同发力促进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不仅教育挽救了一批企业,而且引导了企业税务规范发展,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事后跟踪考察,做好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最高检、最高法均曾要求做好涉案企业合规的事后监督工作,防止企业纸面合规,取得不起诉决定或者司法判决后就放弃合规制度,走上违法的老路子。因此,各地的第三方机构、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完成合规的企业会进行走访、监督。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后,一定要坚持继续合规经营,为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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