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网络主播又现巨额偷逃税案,文娱行业偷税手段及其风险几何?
又爆发多起明星、主播偷税案,网络文娱行业税务风险屡屡爆发
(一)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
根据重庆市税务部门的通报,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多项涉税问题:一是袁冰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申报缴纳个税;二是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税;三是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对此,重庆税务局对袁冰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97.38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32.98万元。
据笔者检索,去年6月,袁冰妍的关联公司曾因以企业资金为股东支付消费性支出81.5万元,关联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却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处罚97.8万元。由此可见,在1年多的时间里,袁冰妍的关联公司因税务问题被处罚两次。
(二)网络主播吴川偷逃税案
广西税务局通过检查发现网络主播吴川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缴纳个税827.91万元,其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362.18万元。故而,依法对吴川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9.08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未申报的收入均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四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纳应纳税款的才构成偷税。如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积极配合并进行申报的部分不构成偷税。
(三)网络主播单亚辉经多次提醒仍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被处罚
新疆税务局在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网络主播单亚辉取得综合所得且未据实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尽管税务局多次提醒单亚辉,单亚辉仍未如实申报,因此,税务局对单亚辉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2.75万元。
(四)影视制片人栾慧青偷逃税案
厦门市税务局通过检查发现,栾慧青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提供影视制片等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将其转换个人工作室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28.81万元,对栾慧青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75万元。
(五)网络主播吴思豪少缴税款案
安徽税务局通过税收监管中的线索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吴思豪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税210.57万元。因此,对吴思豪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6.75万元。
(六)小结
上述前四个通报案例具有共性之处,即税务机关对明星、网络主播的税务不合规行为进行了多次提示提醒、督促整改与约谈警示,相关人员仍整改不彻底,而后才启动了稽查程序并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体现了税务机关综合治理的“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除了运用税收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近期,蒋依依、舒畅、宋祖儿等多位明星均被实名举报存在偷税行为。接下来,笔者就网络文娱税务违法线索来源及稽查方式展开分析。
税务稽查对上级交办类、检举类(尤其是实名举报)及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提供的违法线索相较税务内部类的处理较为谨慎与严格;税务稽查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等第三方外部信息,例如裁判文书网的股权交易、阴阳合同等民事判决,获取税务违法线索;上述提及的税收大数据分析的违法线索属于税务内部一类。
(二)税务稽查方式
从2021年伊始,多地税务局发布通告,催促明星、网络主播进行自查、报告并自纠涉税问题,而后对个别经过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予以立案稽查并选取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在2022年的”亚洲倡议“会议中,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查处了一批高收入人员偷逃税案件。
由此,税务机关针对网络文娱人员采取“五步工作法”的柔性执法程序形成,以此提升该行业人员的税法遵从度,同时也体现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温度。尽管如此,仍有明星、网络主播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规定。通过笔者观察,明星、网络主播主要存在如下税务违法行为。
网络文娱行业常见偷逃税违法手段盘点
(一)网络文娱传统的税务违法手段
1、转换收入性质: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综合所得税目,税率为3%-45%;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同时,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于明星、主播高收入人群而言,若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相较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较低,还可将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成本、费用等扣除,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税,极大降低了税负,进而催生了明星、网络主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的动机。
通常而言,明星、网络主播等文娱人员会通过成立工作室等组织的方式,将税目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转换为经营所得税率缴纳个税,邓伦、薇娅、雪梨及影视制片人栾慧青均是通过此类方式偷逃税。
但需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通过成立工作室等组织缴纳个税都是偷逃税款,还要综合考虑是否符合税法实质课税原则,明星、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是否有实际的办公地点、工作人员、收入与支出是否匹配、是否承担经营风险等。
2、隐匿收入:通过阴阳合同、拆分合同等方式偷逃税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偷逃税款所引发逃税罪的刑事风险极大。阴阳合同是指交易主体共签订两份合同,一份阳合同提交税务局,以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再私下签署一份阴合同用以真实履约,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不法目的。在郑爽偷逃税一案中,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手段偷逃税款,将实际取得片酬拆分两部分,一部分正常向税局缴纳税款,剩余部分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以其他方式注入公司从而达到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目的。
在范冰冰一案中,其通过拆分片酬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在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逃税罪(2017)粤5302刑初236号一案中,被告人卢某某、黄某某因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法院认为两人构成逃税罪,应予以严惩。
故而,以签订阴阳合同方式隐匿收入构成偷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刑事风险。
3、未扣缴个税:直播平台、公司支付工资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实践中,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存在不一,同时,也存在部分网络主播通过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展开合作,主播收益来源存在多样化等原因,导致税收法律关系跟随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直播平台未能够正确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认定支付所得一方是谁是判断扣缴义务方的关键,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准确识别并认定其所支付的款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在上述袁冰妍一案中,其关联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两次被处罚,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未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故而,直播平台若未准确适用法律关系,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将面临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罚款的行政风险。
4、未如实纳税申报: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自2018年个税法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国家通过提高起征点、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项举措推进税负公平。然而,却被部分网络主播所利用,主播单亚辉被处罚的原因就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样被处罚还有主播吴思豪。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条系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未依法纳税申报处以罚款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网络文娱新型的税务违法手段
1、无限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网络直播虚拟道具挂账、未依法确认收入
某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因将用户购买虚拟道具未消费金额计入了预收账款会计科目,构成偷税,被处罚款23余万元。除了直播平台取得虚拟道具收入外,华税团队也接到过类似咨询,即:游戏公司所销售虚拟游戏卡取得收入是否可以参照销售储值卡处理,分期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事实上,无论是虚拟道具亦或游戏卡均与储值卡的性质不同。首先,网络直播和游戏公司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规定的行业,所销售虚拟道具、游戏卡亦不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其次,直播虚拟道具与游戏卡具有不可退回的性质,虚拟道具与游戏卡不能提现,亦不能转让,在购买后即使未消耗完毕,也不会退回给用户。故而,应当在销售虚拟道具与游戏币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虚拟道具、游戏币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实践中,有部分网络平台为了无限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变会计收入确认方式,将销售虚拟道具取得收入计入往来账款,达到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不法目的,进而被处罚。
2、利用境外企业偷逃税:将境内个人所得包装成境外企业所得偷逃税款
在明星、网络主播偷逃税款中,惯用技俩是通过虚构业务,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经营所得的手段偷逃税款,目前,出现一种新型且较为隐蔽的偷逃税款手段。即:较为知名明星或网络主播利用其在业内较强流量优势,要求国内企业将本应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转变成支付给境外企业,以此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逃避我国的税收监管,因具有跨国特点,取证与稽查难度较大。
3、个人费用公司化:将个人消费、借款,以变相报销、分红的方式偷逃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投资者等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第二条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在企业取得的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也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上述袁冰妍一案中,其曾持有所通报关联公司100%股权,作为关联公司的全资股东将个人消费性支出通过公司走账、报销,被视为是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网络文娱行业,不仅存在明星通过投资的企业走账、报销个人消费支出的现象,也存在假借向企业借款以此掩盖分红事实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企业日常支出、股东向企业借款属于正常业务,利用上述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较难被发现,因此,实名举报是税务稽查此类行为的主要线索来源。
网络文娱涉税风险及应对之策
(一)涉税风险:明星、主播偷逃税、虚开风险
明星、主播偷税将受到舆论的共同谴责与抵制。无论是人民日报亦或是中国经济网均对相关偷税案件作出了评论,严厉批判明星、网络主播偷逃税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法定义务,明星、网络主播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起到表率作用。一旦违法违规,将面临合作方、观众的抵制。
偷税行为除了行政处罚外,还面临逃税罪刑事风险。主要是如因偷税被处罚,未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或者5年内两次因为偷税被处罚,可以被追究逃税罪的责任。不过,须两次处罚都是偷税。前述的袁冰妍案件中,税务机关第一次处罚的对象是袁冰妍的关联公司且未将税务违规行为定性为偷税;第二次处罚的对象系袁冰妍本人及其关联公司,尽管将本次税务违规行为定性为偷税,但尚属于第一次受偷税处罚,不构成犯罪。但相关责任人不可心存侥幸,如果第二次被处罚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偷税的,还可能构成虚开。明星、主播注册工作室,利用工作室的名义开展业务,可以对外开具发票。同时,工作室也可以取得发票抵扣成本。在开票的问题上,如果工作室开具了服务发票,但事后被税务局认定为明星、主播个人的“劳务”,不能以工作室名义开具,则工作室开具的发票存在虚开嫌疑。同时,在“拆分收入”的模式下,明星、主播将一笔收入拆分给数十家工作室,部分工作室与明星无关,纯用作收款、开票,则也存在虚开风险。
(二)风险应对:杜绝野蛮生长、加强税务合规
1、提高税务合规意识,定期税务健康体检
明星、网络主播应以通报案例为参考,定期进行自查是否存在上述不合规税务行为,有必要的,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士研判税务风险,为自我纠错、自我整改提供方案。同时,也应深刻反省是否缺乏税务合规意识,为了追求不当税收利益,通过各种不法手段进行税务筹划,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此,明星、网络主播在日常工作之余,也需要时刻关注并学习税收政策,准确识别合法避税与偷逃税款之间的界限,依法依规诚信纳税。
2、积极应对税务通知、检查与稽查、避免定性为偷税
如果明星、网络主播在自我检查阶段未发现自身存在不合规的税务行为,而后收到了税务机关的提醒,督促甚至警告,应尽快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整改并补缴税款,避免被定性为偷税。退一步讲,即使经过稽查程序被定性为偷税,也应积极整改,补缴税款,争取最轻的行政处罚。
3、防止向逃税罪转化,避免刑事风险
目前未有明星、网络主播因偷逃税款被认定为逃税罪的原因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存在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若明星、主播被税务机关予以第二次行政处罚,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将构成逃税罪,或面临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故而,明星、主播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尽快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避免向逃税罪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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