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爆发物流公司巨额虚开案件,货运行业涉税痼疾何解?
编者按:近期,全国各地围绕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召开座谈会,促进网络货运快速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加强对货运行业的税务监管,多家物流企业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甚至有国有物流企业的身影。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观察物流企业虚开发票的典型案例及货运平台政策方向,分析货运行业的税务风险点,以期为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实案观察:多家物流公司因虚开发票被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程序
(一)宁夏自治区查处某国有控股公司虚开发票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近日,宁夏税务局公布了一起虚开专票案件。宁夏某国有控股物流公司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虚进虚支出往来款项,非法取得了35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发票,价税合计共4.17亿元。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河北省查处某国有物流公司虚开发票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今年7月末,河北税务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国有物流公司虚开专票案。该国有物流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56.38万,涉嫌税收违法。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三)河南省税务局对某货运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发票、虚假纳税申报等多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今年7月初,郑州税务第一稽查局以公告方式送达了对郑州某货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载明,该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分别从上海某工程公司等多家公司取得的专票并进行了抵扣,被定性为偷税。此外,该公司2017年6月向多家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运费的专票,同期进行了虚假申报。稽查局追缴了货运公司税款及滞纳金,并予以行政罚款,此外,认定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
(四)广西自治区对某物流公司自浙江某货运平台取得虚开发票作出行政处罚
尽管距浙江某货运平台虚开发票事件已有2年之久,但因取得该平台虚开发票被行政处罚的余波仍在荡漾。广西自治区第四稽查局对某物流公司因取得浙江货运平台虚开专票导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45,469.91元处以50%的罚款22,734.96元。
政策方向:货运行业涉税痼疾受关注,政策尚在研究、调研之中
(一)多省召开网络货运座谈会,研究货运行业涉税痼疾
近期,宁夏自治区、河北、江苏、安徽等省份接连召开有关网络货运发展的座谈会。网络货运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在于税负过高,原因是大量货运司机未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网络货运平台无法取得支付给司机运费的发票,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安徽省税务局在本省召开座谈会指出,合肥高新区网货平台代货车司机开票试点即将取得突破,将解决运输成本合规问题;河北省邯郸市交通运输局、税务局等部门积极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指导帮助该行业合规经营;宁夏自治区聚集园区、企业、网络货运平台,加强交流,充分发挥区内网络货运资源作用,为企业降本增效。
(二)《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年末到期或将延长
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肇始于无车承运。2016年交通运输部在全国选择了229家“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企业,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该模式提高了资源整合的能力,降低了物流成本。
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国税总局等出台了一系列无车承运方面的监管规定并于2019年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确立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体系,《暂行办法》着重强调了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合规,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依法纳税或扣缴税款的义务并要求货运经营者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扣税凭证。《暂行办法》于今年年末即将到期。
早在2021年7月,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征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建议的通知》,但时至今日,修订意见仍未公布与众,可见,网路货运或有问题仍需要解决,推测《暂行办法》仍会被延长。
税务风险:货运行业常见风险盘点
从近期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通过取得虚开发票以达到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物流企业引发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传统物流企业因难以负担高额的车辆养护与司机工资社保等成本支出,倾向于在社会上寻找散户完成运输,但司机个体因未进行税务登记等原因无法给物流企业开具发票,催生了传统物流企业寻票、找票的动机。
随着互联网+、无车承运人的发展,物流行业出现了新型业态组织网络货运平台,可为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向托运方代开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程度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故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能够为企业解决发票问题的条件,成立平台,暴力虚开发票,侵蚀国家税收利益。
(一)传统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
1、取得虚开成品油、ETC道路等通行费发票
物流企业基于行业特点,成品油消耗、道路通行是其成本支出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存在物流企业与加油站串通虚开发票的现象。加油站拥有庞大的自然人客户群体,积攒了大量的富余发票,而物流企业存在缺少进项发票的困境,因此,物流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加油站为其虚开发票。事实上,在税务机关全链条查处强监管趋势下,物流企业与加油站相互牵连、引发税务风险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此外,今年还爆发了一起全国首例ETC通行费电子发票虚开案。涉案企业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肆意收购ETC电子通行发票,再通过更改发票抬头的方式卖给171家受票企业,受票企业以此来抵扣进项、列支成本。
在华税团队办理案件中,也有物流企业咨询此类情况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此类案件一旦被查处,税务稽查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认定物流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系偷税,不仅对物流企业追缴税款并作出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物流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将会面临刑事制裁。
2、油卡抵运费未确认销售收入
大部分物流企业倾向于购买大量的油卡,一是不仅可以较高折扣价格取得,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二是物流企业将本应支付给个体司机的运费以油卡代替,减少现金流的支出。
尽管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政策,明确了物流企业采购成品油并交付给个体司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物流企业若以承运人身份与个体司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个体司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个体司机使用的,用于个体司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流企业采购成品油的油卡并未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耗用进行提供,而是冲抵了个体司机部分的运费,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物流企业提供的加油卡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利用往来会计科目或私户收款等手段偷逃税款
根据2022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国内前50强物流企业的收入占全国物流总收入为15.3%。由此也可看出,物流行业的竞争较为激烈。部分物流企业往往会采取分期收款、赊销等财务条件吸引客户或长期挂往来账款,不确认收入。此外,部分物流企业会采取私户收款或是账外经营等手段隐匿收入,就目前多部门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背景下,极易被税务稽查,被认定偷逃税的风险加大。
(二)新型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
1、货运平台偏离业务轨道,主动对外虚开发票现象严重
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提供了桥梁,极大促进了物流的流通。然而,该平台却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利用当地税收返还政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对外暴力虚开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管理秩序。前有浙江某货运平台暴雷牵连2700余受票企业,后又有四川“某易达”,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万份,价税合计约160亿元,波及1565家企业。
2、以白条入账等不合规凭证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中间商”,除了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外,还需要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需要取得合规发票才可进项抵扣及列支成本。
然而,根据《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规定,平台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票,可以代会员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其前提是司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但问题是,司机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仅主观意愿低,客观上即使平台为司机办理也需要身份证原件,司机人数众多,难度较大。此外,各地税务局对平台支付给司机的运费是否能够汇总代开普票的政策尺度不一。
综上,平台向司机支付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取得合规发票,为减轻税务压力,部分平台会选择以暂估成本或付款单据等凭证列支成本,若无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合规发票,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企业所得、缴纳滞纳金。
3、业务流程不规范、引发虚开发票税务风险
平台暴雷及受票企业受牵连卷入税务行政、刑事风波,为货运平台敲响了警钟。尽管《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管理作出了诸多规范,例如,要求平台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监测系统,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用户注册信息、身份等信息,保存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信息。然而,平台税务合规仍有欠缺,一些不规范的业务行为极易引发虚开风险。
一是相关资料信息不配。事后补录单据和补开发票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平台企业基于业务量频繁、操作麻烦等原因,在业务完成后的一段时间才将线下交易单证等信息集中导入线上,集中开票,导致真实业务发生的时间与系统记录、发票信息错配,亦或是行程轨迹等运输记录日记要素早于司机信息的注册时间,易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二是垫付资金产生资金回流的表征。在实践中,因司机急于收取报酬且平台结算存在滞后性,需要等待一批业务完成后再集中结算。托运人通常会先行垫付资金给司机,平台结算、开票后在将运费退回托运方,形成“托运方—平台—司机—托运方”资金回流的表征。资金回流的特征是税务机关稽查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一旦出现资金回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
应对之策:货运行业应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一)定期进行税务健康大检查
无论是传统物流企业还是网络货运平台,坚守业务真实性是货运行业长久发展的原则与底线。货运行业应当坚持学习并深入理解税收政策,定期检查自身的涉税风险,例如,自查是否存在白条抵账、发票不合规风险,是否存在私户收款行为,是否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上传运输数据,信息资料是否保存齐全,对运输、交易过程是否进行了实时监控与动态管理,是否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二)涉票各方采取不同策略积极应对
1、受票方:证明运输业务真实性,争取完全合规、善意取得发票
由上述案例可知,平台暴雷牵连多家受票企业。实践中,对于受票企业的处理不一。受票企业在面临税务稽查时,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张业务的真实性,将与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支付资金的银行流水、货物磅单等作为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提交税务机关,争取合规。
退一步讲,即使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也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4]3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进行抗辩,争取善意取得发票,转出进项税额,仅补缴增值税,不缴滞纳金。
2、开票方:主张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等要件,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犯罪人以严厉的苛责,最高的刑罚为无期。但是,虚开违法行为并非都是犯罪。在认定虚开犯罪时,应严格适用虚开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的犯罪故意;客观行为上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客观结果方面,还要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则不构成犯罪。
关于虚开犯罪构成应具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要件,在2004年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关于对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答复》(法研[2015]58号)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中皆有体现。因此,如果平台存在事后补单、如实代开等行为,同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抗辩,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犯罪,否则将有悖于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原则。
(三)建立与完善税务合规体系,争取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对企业违法犯罪事实提出搭建并执行合规体系计划,而后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合规计划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截至目前,已有多家虚开犯罪的企业通过合规整改换取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因此,当物流企业因税务不合规行为被认定为涉税犯罪,企业可以提出建立与完善税务合规制度,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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