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民营加油站账外经营,涉税风险大
案件事实
张某经营一加油站,采购成品油不要发票,零售成品油不开发票,私账收取卖油款项,账外经营。
2022年10月,当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张某的加油站进行税务检查,查实加油站近三年交易流水1亿元,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加油站构成偷税,并追征税款、滞纳金和加处罚款。2018年成品油模块上线后,税务系统加大了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力度。一些不法炼厂为了规避消费税的征管,对生产加工的成品油进行账外销售,使得在成品油流通市场中出现了大量的不带票成品油。许多加油站为了能够不缴或少缴税款,采购不带票成品油后进行零售,进而偷逃其纳税义务。
律师意见
张某加油站账外经营的方式属于典型的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加油站构成偷税,并追征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0.5到5倍的罚款。
税务合规建议
第一,有类似账外经营的加油站应当及时对此类涉税风险加以防范,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缴税款,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认定为偷税而承担巨额罚款的处罚。
第二,已经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加处罚款的企业,要关注税务机关调查确认的计税依据、计税方式、罚款金额等,并积极运用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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