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法院推进刑事合规改革,涉税犯罪企业、企业家可免于刑事处罚!


编者按:因我国现代税法制度建立的时间晚,大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于税务合规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涉税犯罪也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拦路虎”,许多实体企业因涉嫌逃税、虚开被判处刑罚。2022年4月以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办理多起涉及合规整改的案件,我们注意到此前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合规改革因缺乏法院参与,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1、检察机关仅有“相对不起诉”的单一结案方式,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重罪不轻易开展合规整改。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期高,多无法开展合规,不利于挽救实体企业。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期限太短,存在涉案企业未及时提起合规申请,或者企业在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情况,最终只能诉至法院。

3、在审判阶段,对企业提出合规整改的意愿、对检察机关基于合规整改情节提出的突破法定刑或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缺乏适用的政策依据。

目前,刑事合规向审判阶段延伸将着力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挽救实体企业。实践中,已有法院在审判阶段通过合规下达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应注意到的是,企业在涉税犯罪方面存在一些独有的问题,需要在改革中进一步予以细化。本文首先汇总分析现行的试点政策,然后就法院参与合规与检察院有什么不同这一角度出发,对现行试点进行解读。

一、最高法释放政策意向,多地地率先跟进审判阶段合规改革试点

(一)张军院长多次表态:法院应当参与、协同配合合规整改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调研海淀区法院的座谈会上讲话)

自张军院长履新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曾多次公开表态法院应当参与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中。2023年3月23日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张军院长指出围绕落实“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3月28日,张军院长调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时又强调“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在最高法表态的背景下,各地纷纷开展相关试点改革工作。

(二)湖北率先在审判阶段“试水”涉案企业合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2021年5月,湖北省谷城县法院受理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已不符合最高检关于合规范围的规定。但考虑到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系税收大户,法院参照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裁定中止审理,启动合规整改。最终,该涉案企业通过了第三方监管组织的考察,法院对企业负责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三)多地发布纪要、意见、办法,明确法院参与合规整改制度机制

湖北:2023年4月3日,湖北高院、省检察院召开党组联席会议,原则通过了两院《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合规案件办理中的衔接程序。

江苏:4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法院协同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程序。

辽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联席会议上表示,将合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黑龙江:4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办法(试行)》,在法院系统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全区法院印发《做实“公正与效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稳预期司法机制(试行)》,要求建立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性”整改审查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合规改革。

(四)动向汇总观察:人民法院深度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大势所趋

综合以上来自最高法及各地方法院的政策动向,表明人民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有利于保护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挽救因过失、合规问题偶然走上犯罪道路的实体企业。因法院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处于审判阶段、具有终局效力,必然需要参与到这一项重大的改革中。同时,法院相较于检察院而言,审限更为充裕、地位更中立、结案方式更多,更能实现罪责刑相匹配。 

二、改革明确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配合、协同检察机关办好合规

(一)对检察机关基于合规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予以接受

合规情节不是法定的减免情节,因此,过去对于检察机关基于企业合规情节提出的在法定刑以下甚至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在是否接受的问题上存在疑虑:毕竟,检察机关有政策支持,但法院系统内还没有对应配套的制度,是否有违法的风险,这困扰着法院。此次各地的政策出台,首先明确的就是法院一般应当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例如,江苏《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规定: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建议书、裁判文书中载明;黑龙江《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办法(试行)》规定:对检察机关根据企业认罪认罚和合规整改情况,提出的缓免或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

(二)对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完成的合规整改,延长至审判阶段完成

检察院开展合规整改,一般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最终决定是否下达不起诉决定。但是,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一个半月的时间对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而言,开展合规整改、恢复正常经营、最好能够盈利,过于仓促。即使强行开展整改,最终可能也无法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审查。有鉴于此,江苏规定:对于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尚未完成合规评估验收的案件,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利用更为宽裕的审判阶段扎实做好合规。

(三)企业在审判阶段提起合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

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是否启动合规的权限在检察机关。进入审判程序以后,企业可以二次向法院提起合规申请。江苏规定:对于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案件,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检察院意见,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同意开展。虽然法院还需结合参考检察院的意见,但是其具有自主决定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

(四)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结案后的长期考察工作

合规不能“纸面合规”,不能结案了之,要做好对涉案企业的中长期考察。此前主要是检察机关进行结案后的考察,此次人民法院参与进来,有利于更好地监督企业长期合规经营。

三、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特点与优势

(一)涉税犯罪企业缴清税款需要时间,赋予二次申请合规整改的机会

根据现行最高检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关规定,开展合规整改的前提是企业及其负责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挽救犯罪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在涉税犯罪中,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主要的违法后果是造成了国家的税款损失,因此在申请启动合规整改时,检察机关会特别关注企业是否足额补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企业偷逃税、虚开抵扣税款的动因是缓解企业进项票、成本票不足的困境,降低企业成本。许多案例中企业属于“代开”发票,成本实际支出了,并没有全部留存税款,因此要求企业马上集齐巨额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而言任务过于艰巨。如果企业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凑足税款,但是在审判阶段能够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则可以通过法院开展合规,取得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

(二)利用审判期限较长的优势,扎实开展企业合规并恢复正常经营

正如前述,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较短,对于一些案情复杂、规模庞大的企业而言,难以做好。但是,审判阶段的审限更为宽松。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公诉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但是,如果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审限可以重新计算,从而让审限得以延长。

(三)灵活运用建议撤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多种结案方式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愿开展对于重罪的合规整改,其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只有相对不起诉一项结案方式,但对于负责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重罪,仅通过合规整改就决定不起诉,罪责刑显著不匹配,可能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但是,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多种结案方式,即对于合规整改之后企业消除犯罪影响的,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重作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合规整改不足以完全消除犯罪影响的,可以酌情在法定刑以下处有期徒刑或者判决缓刑。总之,法院的措施更多。

四、审判阶段合规改革如火如荼,对涉税犯罪开展合规的展望

(一)涉案企业家面临10年以上刑期或可适用合规整改

在涉税犯罪中,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是重罪,虚开(骗取)的税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就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目前一些地方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会议纪要,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会启动合规整改政策。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现行对于虚开、骗税犯罪量刑情节的有关规定过早,实际上与时代脱节,其刑罚与犯罪程度不相当。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般不愿意为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案件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如果对涉案负责人作“不起诉决定”,罪责刑不匹配,自身有司法责任的风险。因此,实践中有的检察院采取分案处理,即对企业不起诉,但是起诉企业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家。

但是,案件如果进入到审判阶段则不同。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根据合规整改的情节,作出减轻刑罚判决(如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判决,从而达成罪、责、刑的匹配,其结案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因此,我们主张在审判阶段开展企业合规整改不应当有范围的限制,对于重罪可以采取企业合规整改、负责人判处缓刑等方式结案。

(二)在法院阶段开展合规,企业有更多时间、空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如前述,企业涉税犯罪中大量的案件并非企业将全部税款据为己有,而是企业购进了货物,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是没有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或者成本扣除。因此,企业筹措资金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需要一定的时间。由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太短,企业可能无力筹措资金,从而错失合规的机会。现在案子进入法院阶段,相当于为企业延长了筹措资金的时间。

此外,我们认为,根据合规整改的目的和制度设计,应当企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作为企业合规整改的结果,而非启动合规整改的条件,才更有利于保护实体企业,也更符合涉税犯罪的普遍情况。

(三)律师进行无罪辩护不影响合规的启动与效力

目前,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企业能否开展合规与负责人是否认罪认罚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涉税犯罪的案件专业性等原因,一些案件的罪名定性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分歧。我们认为,企业及其负责人对于案涉业务的情节表示认可,不对公安侦查的案情、数额提出异议,就应当认定为态度良好,认罪认罚。至于罪名适用,属于法律解释的问题,应当容许律师基于独立的辩护权予以申辩。在这个层面上,法院因为居于更加中立的地位,更有可能听取和认可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法院下达免予刑事处罚、减轻刑罚判决有法可依,减轻基层法院疑虑

在检察院主导改革的时候,合规并不是一项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也不是检察院撤诉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在开展合规的过程中认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支撑,不敢用、不愿用。但是,随着最高法表态,各地省一级高院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使得法院开展合规,下达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或者低于法定刑的判决有政策依据支撑,将使基层法院敢于运用合规政策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考虑到两年来合规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随着检、法两家改革的完成,这一制度势必将写入《刑事诉讼法》,成为贯彻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的一体化制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