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财税平台屡发涉税大案,风险爆发八大导火索不得不防


编者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传统行业探寻新的发展方向,但其中暗藏的风险也随之而来。传统的税务咨询、策划及代理记账服务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得以跨越地域的限制,面向更广阔的市场。在此基础上,互联网财税平台应运而生,其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为宗旨,但相应手段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随着近年来地方税收政策的清理,互联网财税平台的活动空间已被大大压缩,相应的涉税风险不断走高。本文通过总结近年来互联网财税平台风险爆发的原因,旨在为平台指出风险,以加强自查合规的工作。

一、国家专项治理地方违规税收优惠及财税中介引发风险

互联网财税平台风险爆发有其时代背景和外因,主要指的是国家近年来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专项治理。一方面是清理和取消地方违规授予的财税优惠,另一方面是对财税中介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平台的涉税风险容易爆发。

(一)清理地方税收政策牵出平台风险

税收的开征、征收内容、优惠以及取消,均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地方违规授予的税收优惠以及以财政资金形态存在的变相税收优惠,违背税收法定原则。同时,这种地方自行制造的“税收洼地”也违背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清理、取消此类政策。

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进一步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在清理和政治地方政策的背景下,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在监督政府行政的过程中,会发现相关企业的涉税违法线索。例如,2022年12月28日审计署副审计长作《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当前“存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严问题。”“税务机关已经追缴税款以及滞纳金37.72亿元,立案稽查13户企业,追责问责2人。”可见,互联网财税平台的风险将会持续走高。

(二)涉税中介专项整治查出违法线索

由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在协助偷逃税等问题上,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对象。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其中“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4月18日,三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显然,互联网财税平台提供了涉税中介服务,而且因依托互联网技术面向全国提供服务,服务范围广泛,操作复杂且隐蔽,更容易被税务机关监管。同时,不光是税务机关,网信部门、市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平台企业存在涉税违法线索的,也会移送税务查办。

(三)“清朗行动”查处财税平台虚假宣传

随着网信办、税务机关、市监部门联合查处涉水中介违法虚假宣传的活动以来,一些涉税中介已经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如果涉水中介存在虚开、偷税等违法行为,则相关风险也会随之爆发。

例如,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查处了星河(天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返税服务”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对其予以处罚。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对大连市五洲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实用的合理避税方法”“合理节税的秘籍”等涉税虚假宣传信息予以查处和处罚,等等。

二、财税平台违规为个人或企业“降低税负”风险易爆发

(一)平台为企业客户违规搜集成本票、进项票

企业如果想要寻求合法的方法降低税负,一般而言只有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限于小规模纳税人、科技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海南等国家鼓励发展的地区等,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基本不存在大幅降低税负的可能。实践中,部分财税平台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通过控制的空壳企业,为客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的平台甚至找自然人代开发票以充成本。在税务机关对发票监管如此严格的情况下,随着虚开的发票风险传递,平台难辞其咎。

(二)平台为个人客户转换收入性质、拆分收入、虚假申报

所谓转换收入性质,指的是把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以适用较低税率。更有甚者,会注册个体工商户以适用增值税、所得税的核定政策,以达到大幅降低税负的目的。拆分收入,则是指当个人收入达到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政策、免税政策的上限时,为其在多地注册多个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拆分收入分别享受税收优惠。虚假申报,则是指有的平台为企业注册个体户后,虚假填报增值税、所得税,申报缴纳后将个体户注销。

随着国家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此类行为也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方面,如果个体户经营异常,例如收入每次恰好卡在税收优惠适用的上限、每月收入不具有连续性等,容易触发预警,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被发现系空壳,从而爆发风险。另一方面,个体户依法也要以建立账簿、查账征收为原则,当某地限制了核定征收政策,必须查账征收时,这些空壳个体户因为无法建立健全的账簿,要么无法经营,要么关停注销,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在此类行为中,财税平台实施了帮助他人偷逃税的行为。在行政层面上,由于偷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财税平台不会构成偷税,而是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在刑事层面上,则构成逃税罪的帮助犯。

(三)大量空壳企业、个体户集群注册引发预警

财税平台无论是想虚开发票还是拆分收入,都必须控制大量的个体户、空壳企业。目前,由于空壳企业在虚开违法犯罪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税务机关、市监部门对空壳企业的监管非常严格。如果企业长期不存在业务,突然业务量激增、进销项严重不匹配、多个企业注册在一个地址……势必会引起税务的监管注意,从而查处相应风险。

三、客户利用财税平台虚开发票风险爆发

(一)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指示平台虚开

在一些财税平台的业务开展中,其利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为客户在当地注册企业,让客户把业务转移到设立在招商引资的企业上来。为了能够持续提供服务,财税平台会控制这些企业,代理记账、纳税申报、资金收付等行为。当客户需要开展业务时,由客户把业务合同、资料传递给平台,平台根据客户的指示接受或者开具发票,收付资金。此时,如果客户提供了虚假的业务合同和材料,指示平台对外虚开发票,而平台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发现问题,则由于平台是企业开票的实际控制人,易被认定为虚开的责任主体。

当然,我们认为互联网财税平台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和需求、客户提供的信息对外开具发票,仅提供税务服务。只要互联网财税平台尽到了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客户作出业务真实合法的保证,则应当由客户承担虚开的责任。但是,实践中如果平台的业务合规做的不好,无法有效区分自己的责任,依然有被以虚开或者帮助虚开论处的可能。

(二)平台业务人员与客户串通虚开发票

互联网财税平台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因此会在多个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由当地的经理等负责人在当地开展业务宣传、洽谈客户等活动。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地区负责人与客户串谋,利用平台虚开,然后从客户处取得开票的好处费,从而把平台牵涉进虚开的风险中。

四、互联网财税中介平台的合规之道

(一)加强平台合规迫在眉睫

互联网为传统的涉税中介赋能,但本质上互联网财税平台与客户建立的法律关系没有改变,平台的法律监管和合规要求没有改变。目前,互联网财税平台属于风险较高,备受监管关注的行业领域,如果没有做好自身的税务合规,会招致税务机关的处罚乃至刑事风险。

互联网财税平台的税务合规,本质上是通过业务开展前的事前安排,对于两类涉税风险予以安排。第一类是平台可控的,可以识别并加以避免的涉税风险,例如业务人员利用系统漏洞与客户串谋虚开、平台自己利用控制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故意虚开发票等;第二类是平台无法控制的涉税风险,例如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虚开、地方政府政策变更等。

(二)互联网财税平台可控风险的防范

要消弭互联网财税平台内部的可控风险,平台要杜绝开展虚开或者偷税的业务。首先,在发票的管理上,如果平台确实掌握了地方的招商引资政策,可以为客户提供代为注册、代理记账、代为纳税申报等服务,但是业务的开展应当坚守真实业务的底线,要对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停止业务并向税务机关举报。其次,在偷税的防范上,可以在尊重客户的意愿上为其设立个体工商户,对外开展经营业务,但是不应利用个体户拆分收入,必要时应当开立账簿。其三,要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从文化上培训业务人员识别和杜绝虚开,从制度上控制业务人员尤其是负责人的权限,避免业务人员与客户串谋虚开。如果业务人员存在轻视税务合规,或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内部处分。

(三)互联网财税平台的外部风险防范

要防范外部不可控风险,平台必须树立责任隔离的意识。所谓责任隔离,就是通过制度的构建,将客户、员工、政府的风险与自身区隔开来,在风险传导的场景下,说服税务、公安机关,准确厘清自己的责任。

首先,区隔员工责任方面,平台应当建立良好的制度和审批流程。一方面,从制度上要求杜绝虚开、偷税等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对于各级员工的权限和义务作出明确约束,对于审批的功能作出明确规定,并留存审批的材料。如果业务人员存在与客户串谋虚开发票的情况,该行为如果在自身权限范围内,或者其提供的审批资料是虚假的,则应当追究该业务人员的责任。

其次,区隔客户的风险,需要平台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理付款的业务中,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留存审查的工作底稿。如果系客户存在欺诈行为,则应当追究客户的责任。

其三,对于政府违规招商引资政策、协议的问题,平台企业在成立之处,就应当坚持业务合规,避免腐败等问题。在享受部分政策时,坚持业务的合法、真实,并留存书面的文书、通知等,避免因政府内部监管问题牵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