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起案例解读医药行业常见涉税风险与合规建议


一、频频暴雷,打击药企涉税违法犯罪力度只增不减

(一)两部委发文打击药品犯罪,各地税局专项行动早已铺开

打虚打骗作为行政执法的常态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税务与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都已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每年都会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活动作出工作布署。税务总局也会对全国各地的打击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医药行业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自2016年起,每年都被确定为打虚打骗的重点行业。

2022年9月28日,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全系统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惩重处药品、医疗器械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拳出击,多地严惩药企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2022年8月25日,广西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会上强调,广西公安机关结合公安部部署的“百日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联合广西税务部门开展了广西医疗行业虚开发票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全区共破获医疗行业虚开发票案2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2人,涉及金额21亿元。为发挥打击医疗行业虚开犯罪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维护国家医疗体系和国家税收安全。

据悉,6月份以来已有47家药企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要原因包括:部分企业被税务局列为异常经营名录,筛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且没有参加年度年报公示,税务机关认定其为空壳企业。

(三)税收征管不断升级,医药行业涉税风险骤升

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成本。但药品流通环节管控没有改变既有利益分配模式,导致医药行业账外经营、列支不实、虚开发票套取利润现象激增,易引发偷税、虚开法律风险。

近年来,为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多数地方设立了税警协查办公室,公安机关利用其侦查优势再结合税务机关税法上的专业优势协同办理涉税案件,在调取证据、固定笔录、实施逮捕等方面显示出明显的优势,极大提高了案件的侦破效率和打击力度。特别是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以来,税务部门通过上述方式查处的相当一部分虚开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涉案企业同时面临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双重法律风险,相互之间亦互相影响,导致涉案企业面临复杂的案件情况,应对困难。医药企业应高度重视,避免因以下不当行为引发涉税风险。

二、三则案例揭示医药行业常见涉税违法行为

(一)账外经营,申报收入不实

因F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申报无收入,2022年大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F公司依法进行了税务稽查,稽查过程中发现,F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销售医疗器械及相关配件等产品给张某红等个人,产品发出并开具《出货单》,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公告金额2,651,602.00元(含税,下同),其中2014年585,595.00元,2015年752,766.00元,2016年 1,313,241.00 元,已通过现金形式全部收齐货款,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上述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在会计账上进行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没有在账册上核算,无法提供对应成本费用资料。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

实践中,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将医疗器械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的不列或少列收入等行为都容易被税务机关稽查。账外经营违法成本高,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将面临补税、罚款以及滞纳金的处罚,如果五年内被两次被罚,或经处理、处罚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还可能以“逃税罪”移送公安处理。

(二)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费用

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安徽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为12377718.06元,税额2104211.94元,价税合计14481930元,经税务局查证,这1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抵扣销项税金为目的、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且上述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于当月增值税申报抵扣。另,自2019年6月起,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主管税局陆续收到各地税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相关公司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金额15739892.05元,税额2675781.74元,价税合计18415673.79元,上述168份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完毕。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本案中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采用了隐匿收入、虚列支出两类手法偷漏税,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医药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如私设个人账户收款、现金收款、隐匿销售收入或者虚假列支广告费、服务费,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等名目发票套取大额现金,被税务机关查处后,这些本来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也不能再抵扣、扣除,徒增税收负担,还可能遭受巨额的罚款。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虚抵增值税或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处不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除行政风险之外,纳税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服务费、会议费列支不实,虚增业务推广费

A公司是一家医药经销企业,该企业原有多个药品在该省的省代或独家代理资格。两票制实施后,实控人利用公司员工或亲属身份证明注册成立了40余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CSO咨询服务公司,注册地位于各地市园区内。除其中1家公司名下有员工工工资等成本费用列支,有完整财务账务核算之外,其余一人独资企业均无实际经营业务,名下亦无人员人工等成本费用列支,个独的开票量、开票类型(咨询服务费、推广费、会议费、宣传费)均由有控制权的公司根据实际药品销量情况等指定。制药企业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等最终通过个独等流向A公司原旗下医药代表、制药企业员工名下账户,最终被税务机关以“列支不实、虚增费用”认定为虚开。

“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与此同时,为了应付“两票制”,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大多由为原医药经销商注册成立,一个经销商利用多个身份证件注册多家公司,利用税收园区综合税负极低的优势为自己实际控制的经销公司或为制药企业虚开专票或普票。实践中,药企虚列咨询服务费、会议费、虚增业务推广费现象较为普遍,其发票的取得大多来源于医药咨询服务公司,容易受到咨询服务公司虚开风险的波及,若无证据资料支持咨询服务的真实发生、资金回流至制药企业可能引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责任;同时,制药企业取得虚开发票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步面临被认定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

三、医药行业行为不当,易引发偷税、虚开风险

医药行业账外经营、列支不实、虚开发票套取利润现象激增,易引发偷税、虚开的不利后果,对偷税的处罚包括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医药行业而言,面临的高发法律风险在于虚开。如医药行业接受虚开的服务费、咨询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成本列支、费用套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假农户信息,虚构中药材采购业务或虚增采购数量、金额,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事责任。

根据国税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要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企业,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医药企业合规建议

(一)通过加强合同风险管理防控虚开发票风险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加强企业涉药交易合同管理可以有效的实现对虚开发票风险的管控。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等各个合同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进行防控。比如在签约之前要对交易相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是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黑名单”等基本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在合同条款的约定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一旦发生纳税争议这些都是证据都可以说明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规范发票及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对于医药行业而言,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问题,具体而言可以从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入手,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另外,对于制药企业采购药品原材料的,一是要加强对采购人员及财务人员的培训,让其熟悉药品原材料的采购流程和发票使用、索取和开具等相关知识;二是要规范直接向农户采购后的开票行为,妥善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三)积极应对税务检查,有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税务机关启动稽查程序前,医药企业可以根据已有线索展开税务自查,对于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应追溯业务流程,要求对方换开合规发票,若无法取得对方换开发票的,应根据规定准备支出真实性证明材料。面对税务检查时,若咨询服务真实发生,代开发票或开票不规范的,企业应主动积极抗辩与举证。我们关注到,部分案例中,医药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销售推广费用,由第三方开具发票。该种业务模式下,企业有真实的咨询服务发生而据实代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亦逐步不以虚开论处。总之,医药企业应积极面对税务检查,有效抗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