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0元购”员工持股计划隐藏重大涉税风险


一、上市公司推出“0元购”员工持股计划,遭深交所发函问询

(一)案例引入
2022年8月31日,上市公司A公司公布《2022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向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该项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40人,其中,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9人,其他人员不超过231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0元/股,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计划的锁定期为36个月。
9月9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向A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企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股票价格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其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定价方法、依据及合理性。9月17日,A公司就《关注函》作出回复公告。
9月22日,A公司在《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中披露,拟使用1.36亿元(含)~2亿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9月23日,A公司回购公司股份178.0366 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1%,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已实施完毕,相关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考适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因此,包括“0元购”“1元购”在内的各类员工持股计划,究其本质,应当将其认定为一种股权激励方式。
与一般股权激励相比,员工持股计划在适用对象、授予条件、持有方式与适配阶段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
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范围更广、定价方式和业绩考核规则更灵活,上市公司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更多选择了员工持股计划方式。在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明确税收政策的条件下,立足于对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实质的把握,考虑到员工持股计划具有股权激励及股东一般投资人兼备的特征,应当参照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对其进行税务处理。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政策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且计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税收政策缺位,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税务处理仍然有待从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中寻求依据。
目前,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主要体现为实股登记、股票期权、虚拟股票等方式,用以解决计划中股票来源的方式又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就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而言,其以自有资金回购本公司股份,由员工以 0 元/股受让,在3年锁定期内逐年解锁或行权,从业务本质上看,应参考适用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税务处理。
(一)授予阶段:不需要纳税
受锁定期限制,员工在授予相应股票时无法对其进行转让,且股票本身市场价值评估困难,考虑到纳税人缺乏必要资金,员工接受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参照限制性股票,对其所得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参考适用的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二)持有阶段:股息红利参照适用限售股相关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受限于锁定期,锁定期满后才可以在公开市场出售。因此,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不存在提前转让的问题。与之类似的,无论是因股权分置改革取得的股份,还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而上市的公司,在公开发行前原股东所持股份均受一定的限售期约束。即使该两种限售股的取得方式均不属于“从公开发行取得”或“从转让市场取得”,但在解禁期后可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基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与限售股均存在长期权益投资和股权激励性质的共性,在员工“0元购”取得股票后的持有阶段,对其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参考适用的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三)再售阶段: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可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由于员工在受让公司回购的股份时不必支付对价,即使支付也远低于公司回购价格,其再售取得收入时低于公司回购价格或法定发行价格的差额,应视同取得的公司福利,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适用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四)员工持股计划收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适用前述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参考适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五)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视作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参考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而言,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参考适用的税收政策: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涉税风险

对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模式、授予方式、适用税务处理原则的差异以及企业操作不当等,都极易引发税务风险。
(一)0元/股受让价格合理性影响上市公司税前扣除合规性
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锁定期已过且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员工持有的股票可行权后,上市公司可据以确定能够依照税法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为此,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该扣除同时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相关及其0元/股的受让价格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具有合理性。否则可能面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二)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可能无法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除了员工以自身名义持股,公司还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公司股权的管理机制。不同的持股方式将对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产生影响。例如,实践中不乏有税务机关认为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不能适用财税〔2016〕101号所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上市公司未履行备案、纳税申报义务引发税收风险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具有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义务,也具有代扣代缴税款、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对于已行权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员工激励,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补充报送时,还有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对此,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还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不得适用优惠计算方法,直接并入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持股计划税务处理合规性的风险化解

(一)定价符合商业逻辑,解禁适度设置门槛
一方面,企业应当证明其定价具有合理性,审查确定公司是否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形,综合公司经营情况、人才保留压力、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费用、拟参与对象资金承受能力及参与意愿等多重因素,确定受让价格的定价方法,保证员工持股计划定价符合商业逻辑。
另一方面,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适度设置解禁门槛,证明其不存在向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确保公平公正。
(二)合理安排持股方式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持股方式,以调节税负水平。对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三)依法履行报送资料和纳税申报义务
企业应当视业务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的报送备案义务。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市公司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充分评估,提前做好税务规划及应对,在扣缴范围、税款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