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而享受相关优惠面临严峻涉税风险
一、企业自查不符合高新认定标准,补税、滞纳金7819万元
(一)案件情况
2022年5月9日,A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文件。
2022年6月14日,A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A公司会同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就相关事项逐项落实、回复。
2022年9月13日,A公司在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披露,分别就标的公司B母公司、D公司、E公司和F公司主动放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C公司自查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具体情况,自主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7,819.17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面临严峻的税务稽查风险
事实上,本案并非高新企业遭税务稽查的个案,2020年以来,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开展全面检查。税务机关亦介入调查,查处了一批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却享受了相关优惠的企业,有的甚至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1.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57号:青岛某公司负责人骗取高企补贴40万以诈骗罪被起诉
2016年,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其经营的S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仍然伙同Y公司的负责人邓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伪造知识产权证书、人员社保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S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骗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40万元。该案中,S公司负责人因骗取高企补贴40万被以诈骗罪被起诉,骗取的40万元奖励资金退缴国库。
2.佛检刑不诉〔2020〕Z17号:“高新技术”企业骗取财政补助涉案金额过亿
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朱某甲、王某甲、甄某某与陈某甲合伙成立广州市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准备利用广东省科技部门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工作存在的漏洞,招揽中小型企业,弄虚作假,代为申报高新财政补贴。至被查获为止,该团伙伙同169家企业以编造虚假材料申报高新企业获取财政补助资金1.66亿元;其中己经发放到企业共4362万元。
(三)问题的提出:企业不符合高企标准而享受税收优惠构成偷税吗?
本案中,由于A公司系经自查研发项目发现不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并就该情形形成的欠税和滞纳金予以自主申报补缴,就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来看,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未按时缴税、偷税、漏税而补缴滞纳金的情形,标的公司前述补缴滞纳金行为不属于税务违法行为,不会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那么,若企业不符合高新企业认定标准,但又享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是否触发偷税风险呢?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其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1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符合时间、产权、技术、人员、费用收入比例等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再由认定机构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公告,企业能够获取由认定机构向其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可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具有严格的资格限制和程序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
2022年8月15日,科技部网站发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要求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
1.优惠税率: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
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并非高新技术企业专享,但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相关技术,通常能够符合此项优惠适用条件。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最新政策,在2022年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为100%。
政策依据: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5.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其已享受税收优惠应如何定性?
纳税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反之,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将不得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经认定机构决定追溯取消高企资格,税务机关予以追缴高企对应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的风险提示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研发费用、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关指标进行“包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经主管机关通过现场调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核实后,取消其高新资格。以科技人员占比指标为例,一些中小企业人员流动性高,许多已离职的科技人员仍被列入企业科技人员名单之中,就会产生人员虚增问题。
例如,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苏高企协〔2022〕7号公告,指出“经有关部门核实,徐州中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决定自2020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不仅如此,对于未能据实出具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等行为的中介机构,也将被高企认定机构取消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资格。如厦高办〔2022〕4号文件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取消了中嘉美誉(厦门)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3家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例如,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疫苗质量事故,被吉林省从2017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江苏皇马农化等4家企业则是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苏高企协〔2018〕18号公告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例如,云南巴赫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因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2021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决定自2021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年,绥化市诚美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及重大变化,哈尔滨展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黑龙江省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或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若经认定机构审核、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例如,有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达标等情况,经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复核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发布厦高办〔2022〕7号公告取消厦门源亚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高新资格取消的税收风险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企图通过虚增研发人员、虚列研发支出、知识产权造假等(购买软件著作权或其他专利)伪造申报材料的,将可能被定性为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不实的申报材料,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凭此资格申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即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其他原因造成资质被取消,纳税人未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隐瞒企业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情形的,不应认定为偷税。不过,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3条,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因此,企业高企资格被取消的,即属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情形,自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当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三)被取消高企资格的纳税人应否承担滞纳金
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和第52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应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为限。
因此,纳税人弄虚作假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构成偷税,应当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由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自不待言。对于因其他原因被取消高企资格的纳税人而言,虽已有判决认为“应当就占用的国家税款对国家作出补偿,并以滞纳金的形式向国家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只要纳税人非因主观因素而未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恶意逃税或计算错误等失误),应当基于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对在税务机关认定某项纳税行为存在少缴税款情况之前,纳税人并无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或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根据税务机关的合法决定缴纳的,不予加收本次认定少缴税款时点之前的滞纳金。相应的,对于无明确责任的补税处理,推定“补缴税款”属于税务机关的原因,适用三年追征期。
四、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积极自查以规避税收风险、维持高企资格
纳税人取得高新资格后,应当在3年有效期内,定期对知识产权的取得、研发项目的数量及质量、高新收入占比、研发费用投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等高企认定指标展开关联的、持续的、全面的评估。本案中,涉案企业就自查发现的享受非应享税收优惠予以申报补缴,阻断了税务违法责任追究。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自查应关注以下要点:
(一)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更名、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是否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7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更名的,应及时取得重新核发的认定证书。并由专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高新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年报、协调统计、税局等部门有关高新信息的填写审核,保证各部门报送数据除统计口径差异外的一致性。
(二)知识产权申报数量、相关性、对产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等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企业应就知识产权申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知识产权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及其对产品的支持作用展开自查。为应对地区对知识产权存在申报时间与取得时间限制等情形,企业应摸索政策调整方向,并以此为依据在以后年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取得的连续性。
(三)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比例要求
企业应对照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明细等材料,排查研发人员真实性。研发人员真实性将直接影响相应人员费用能否归入研发费用,进而影响研发费用占比,可能导致企业因占比低于认定条件而被取消资格。
(四)各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研发费用归集既牵涉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审查认定通过与否,也将影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合规。为了能够准确核查企业各科目研发费用投入情况,企业应按研发项目或科目归集研发费用。具体而言:
1.通过比对工资表、个税申报明细、劳动合同岗位信息,确认其能否相互匹配印证,以工时为标准,对领导岗位和非全职研发人员工资做分配,确保研发人员真实性;
2.参考领料单等凭证确认材料费应归属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
3.结合折旧明细表、固定资产发票,判断设备是否用于研发,再进一步考察研发活动是否与研发人员使用相匹配,确保折旧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4.立足与企业合同关于设计项目规定的权利义务,企业应综合相关成果报告、测试记录、勘察报告等反馈凭证,核查设计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五)高新收入的“高新”性及占比是否达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可以就高新服务收入合同向技术市场予以备案,获得第三方认可;或就工程项目中用到的高新技术结合工程项目形成文字说明,以应对高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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