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能否延续?一文解读现行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编者按: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其后是否延续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另行通知。本文将结合现行规定,拆解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处理方法,以供读者参考。

一、税法认可的四类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通过授予员工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不再作区分,按日常习惯表述),对员工实施的一种激励措施。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授予员工股权,对员工此前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其工作热情,与企业共同发展。税法认可的四类股权激励,主要是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股票增值权,前3种适用于所有公司,股票增值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在正式讨论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前,有必要先简要介绍股权激励的四种模式,方便后续的讨论。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权的权利。员工在行权时,可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购买股权。

股票期权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

1、期权授予日。指公司将期权授予给员工的日期,具体可以分为集中授予日和日常授予日。

股权激励计划一般会设置一个集中授予日,集中授予一批后,在期权池内还预留一定比例的期权,以备后期人才引进或职位升迁使用。公司可以统一日常授予的时点,例如在集中授予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日常授予,直至全部期权授予完毕。

2、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不应少于12个月,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

对于公司来说,等待期相当于考核期,员工只有在等待期内满足了某些条件,比如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达到了一定的业绩,才可以在等待期结束后行权。不能满足条件的,可以延长等待期、降低行权比例或者取消授权。例如业绩达到A级,可以100%行权,B级可以行权80%,C级可以行权60%,D级取消授权。

3、行权期。指可以行使期权的期间,等待期结束后就进入行权期。

上市公司至少应当设置两个行权期,同时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每个行权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对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

4、可行权日。由于行权期时间较长,如果员工在行权期内任意行权,会带来极大的管理成本,因此可以在行权期内,具体约定可行权日。

首次可行权日还起到确定行权期起点的作用。在可行权日,员工可以行使期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5、有效期。指股权激励计划生效日(可能早于或等于股(票)权授予日)到最后一个行权期的结束日。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股权激励计划有限期结束,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6、限售期和可转让日。限售期和可转让日不是必然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员工行权后取得的公司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是为了防止员工将股权转让后一走了之,公司可以约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内,员工不可转让通过行权取得的公司股权。

限售期结束后的第一天为可转让日,此后员工转让公司股权不再受到限制。

7、转让日。指员工实际将行权取得的公司股权转让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时间点(段)包括:

1、授予日。指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授予给员工的日期。

2、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不应少于12个月,非上市公司没有强制性规定。

限售期与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作用类似,在限售期内,员工不得转让限制性股票。

3、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以转让的期间。

上市公司至少应当设置两个解除限售期,同时规定分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

4、转让日。指员工实际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的日期。

(三)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票)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股权奖励一般不附有任何限制条件,是最为直接的股权激励措施,但股权奖励不能在公司和员工间形成利益上的紧密联系。

(四)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与股票期权较为类似,相当于赋予被激励人认购权和行权当期即时向公司出售标的股权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税收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课税。其中,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股票增值权则没有明确优惠政策。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税目和优惠政策的税法原理

对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在股票期权行权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取得股权奖励之日,员工实际取得了可以转让的股票。由于取得这部分股票的成本通常低于市场价格,差价部分是公司对员工过去工作成果的奖励,本质上是以股票形式发放的奖金,因此应当作为工资薪金纳税。

但是,考虑到取得股票的日期,员工可能尚未实际将股票转让,缺乏纳税必要资金。尤其是股票期权行权后,可能还有一段限售期,税法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给予了延长纳税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股票增值权,在行权时取得的是现金,不存在纳税资金不足的问题,故而应当在行权时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的税务处理

1、授予阶段的税务处理

(1)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时,通常不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员工接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权利或资产在授予时本身无法转让,也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值,考虑到估价困难,纳税人缺乏必要资金,在授予时不予征税。

(2)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以下简称为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如果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员工接受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应当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即员工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之后的政策有待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下同),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激励收入。

2、行权前转让的税务处理

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是无法转让的,因此不存在提前转让的问题。但是对于股票期权,一方面存在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方案,另一方面,即便在授予日约定不可转让,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公司与员工达成补充协议的,员工仍可能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

(1)达成补充协议转让股票期权: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达成补充协议转让股票期权,属于因特殊情况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根据税法规定,应当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可转让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对于这部分所得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同样属于股权激励收入,应当适用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即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可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的,应当以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取得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可转让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转让股票期权在授予后,就脱离了股权激励的范畴,成为员工合法所有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认购权,故而应当按照一般财产处理。这里需要注意,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转让股票期权,因此转让股票期权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行权、解禁、取得股权奖励阶段的税务处理

(1)股票期权行权的税务处理

1)不可转让股票期权行权: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35号,对于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故应作为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计算公式为:

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可转让股票期权行权:不再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无论可转让股票期权是否在行权前转让,实际行使时,均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作此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在可转让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已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行权时再征税会出现重复征税。但实际上,可转让股票期权本身属于能够自由流通的认购权,对于取得可转让股票期权的计税基础(授予的即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外购的即实际支付的成本)与行权后取得股票的市场价格之差,仍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否则将出现征管漏洞。

(2)限制性股票解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取得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4)股权激励收入单独计税。根据财税〔2018〕164号,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5)对股权激励收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1)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纳税期限可延长12个月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可分期5年纳税

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股票转让阶段的税务处理

对于行权、解禁后的股票,以及奖励的股票,员工后续转让的,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行权日、解禁日、取得奖励日股票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股票增值权的税务处理

1、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参照股票期权行权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上述规定没有使用股票增值权的概念,但是政策适用的对象其实就是股票增值权。随后,财税〔2009〕5号明确提出了股票增值权的概念,并沿用了上述税收政策。

2、股票增值权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根据财税〔2018〕164号,在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增值权行权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3、不能适用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101号,可以适用延长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不包括股票增值权。因此,股票增值权行权取得的价差收益,应当在行权日所在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会计上视为以资本公积支付工资薪金,上市公司可以相应作税前扣除。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征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税目和优惠政策的税法原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也是基于纳税必要资金问题的考虑。递延纳税,是指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股权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不具体明确纳税期限,直接递延到股权转让时纳税。相较于延长纳税期限,递延纳税赋予纳税人更加优惠的纳税期限利益。

2、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方面,不适用3%—45%的累进税率,而是适用固定20%的比例税率,对于高额股权激励能够附加良好节税效果。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含限售股),比较容易变现,股权激励收入尚可延长12个月纳税。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除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股权缺少公开交易市场,股权转让较为困难,可能很长时间无法变现,有必要给予非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待遇,这本质上也是纳税必要资金原理的体现。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6〕101号,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客体条件。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

3、行业条件。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4、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程序条件。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6、持有期限。

(1)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7、计划期限。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税务处理

1、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应当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当分别计算。

3、取得股权激励后,公司在境内上市

个人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在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该部分递延纳税的股权转化为股票(限售股)。处置股票时,按照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即: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

1)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2)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前述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照下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因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获得股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确定股权激励收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股权激励收入,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税收征管

1、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时,公司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递延纳税期间,公司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3、递延纳税股权转让时,公司应当履行协力义务

递延纳税股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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