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出炉!解密财税数据背后含义
数据来源:财政部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总额一直呈上升趋势,2020年出现较大回落,主要受新冠疫情对国民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所致。随着疫情受到控制,国民经济复苏,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达到164,020亿元,其中,税收收入140,702亿元,较2020年度增长18.4%,较2019年度增长10.8%。据此推算,2021年全年全国税收收入将逆转2020年的下降趋势,并且超越2019年度,创造历史新高。
税收与用税是一体两面,税收收入增长不仅意味着国家可支配财产的增加,还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更多投入。税收是一种二次分配,最终将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促进就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事业支出,惠及到公民。从财政法理论角度来看,税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过去,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曾一度出现“非税论”的左倾错误思想。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未实现共同富裕,未能达到以公有制经济作为唯一经济体制的条件,不能将国企利润上缴作为财政收入的唯一来源,税收的主体地位应当予以坚决维护。
(一)减税降费激发经济潜能,地方税收征管同步加强
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研讨会”中做主旨演讲时表示,要“想方设法把名义税率降下来,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王军局长的发言体现出现阶段税务机关的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出台、延续减税降费政策,确保“把名义税率降下来”;二是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基本税收制度落到实处,从而“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三是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偷逃税是一种极端的逃避纳税义务的表现,这一要求与四部委联合打击“三假”一脉相承,意在确保税收和市场经济公平,避免违法者通过偷逃税降低成本、攫取利益,“以劣币驱逐良币”。其中,打击偷逃税是强化税收征管的一种特殊表现,因此,三个工作重点也可以整合为两个。
减税降费和强化征管并不是新的话题。早在2017年,多项减税降费政策就已经相继落地。其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增值税税率下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加大,都起到了激发市场经济潜能、推动社会发展的良性作用。2020年,顺应疫情纡困大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医保局等单位又接连发布了多达16项税收优惠政策和5项社保优惠政策,涉及28个优惠项目。减税降费措施充分反映了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从税法原理上讲,税收的基本职能在于创造财政收入,但通过特殊税目、分级税率、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也可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定向调节。减税降费是释放市场活力、以及疫情环境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等政策目标导向下,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抓手。此外,减税降费并不是弱化税收的地位。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高税率在战争等紧迫状况下对提高税收收入能发挥有效作用,但和平年代,广税源、宽税基才是更为有效的方案。通过减税降费,反而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税源,这也是2021年税收收入实现增长的原因之一。
强化税收征管更是税务机关一直以来的工作要点,近年来,其重要地位尤其受到各界广泛关注。2016年金税三期正式上线、2018年国地税合并、2018年四部委联合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在强化税收征管方面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此期间,“双随机、一公开”、税银联动、CRS、纳税信用制度、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发票电子化、金税四期开发建设多措并举,共同助力税收征管实现信息化、协同化效应。税收征管工作更多地属于行政执法工作,只有强化征管,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漏税和打击偷逃税,把该征的税征上来。
(二)2021年新出台税收政策及延续政策汇总
前三季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65元,同比名义增长10.4%,两年平均增长7.1%;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9.7%,两年平均增长5.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从收入来源看,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同比分别名义增长10.6%、12.4%、11.4%、7.9%。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2.62,比上年同期缩小0.05。居民收入增长对应了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统计显示,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10,413亿元,同比增长21.6%。
以上数据反映出三方面的问题,其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居民收入增长和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具有协同性。《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提高了免征额,同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从制度上减轻了自然人整体纳税义务。而实践中,薪酬个人所得税由雇主代扣代缴,本质上是雇主负担的用工成本,降税对企业经营产生积极影响。然而,受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作用,企业也无法“侵占”降税红利,而只能用于提高雇员待遇、增强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上的竞争力,降税最终惠及到自然人,实现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收入增长又意味着税基扩大,同步带动了个人所得税的增长。
其二,居民收入来源中,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增速均超越工资性收入,反映出经营所得和消极所得在国民收入结构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经营所得,在税法上主要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经营所得增长意味着创新创业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推进的趋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经营所得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尤以提高经营所得免征额、允许经营所得参与专项附加扣除、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减免税等政策最受关注。消极所得,主要指利息、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非劳务类所得。消极所得与投资相关,近年来,针对股权、证券等各种类型的投资,均出台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例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等,对于财产保值增值、资本市场繁荣产生了良性影响。
其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从国家政治和宪法角度讲,共同富裕是我国一直以来致力于实现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的。税收作为二次分配的手段,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个人所得税在所得实现的环节课征,对收入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通过拉宽中等工薪阶层的税级距,降低部分群体的适用税率,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展现了调节高收入、保障低收入的理念。税收公平原则和共同富裕追求是一脉相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还需进一步深化量能课税的理念,确保税收负担与负税能力相匹配。
值得关注的是,前三季度耕地占用税836亿元,同比下降14.9%,是所有税种当中唯一收入下降的税种。自2013年提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以来,中央陆续发文,要求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2021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再次强调“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这一背景下,耕地占用税的下降已是大势所趋。
与消费税类似,耕地占用税本身体现了较强的调控作用。《耕地占用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针对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课征,正是基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目的。现阶段,城市土地资源越发紧缺,很多企业将目标投向了耕地。为解决现实需求,国家可以实施三方面措施,其一,出台城市更新政策,如推动“烂尾楼”招标采购,实现闲置土地再利用;其二,落实去产能,如清理僵尸企业,将占用的土地资源予以释放;其三,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增加房地产持有环节税负成本,打击炒房、炒楼热情。
统计显示,前三季度印花税3,485亿元,同比增长34.4%。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2,302亿元,同比增长高达40%,在所有税种增长比中一马当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增加,反映出资本市场的持续繁荣。事实上,我国对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一直持鼓励、引导的态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买卖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证券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目前个人投资人买卖股票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除限售股外,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上市公司股份属于金融商品,在免征范围内。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存在争议,但无论将其认定为金融商品还是股权,最终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股权转让并非增值税应税范围。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种特殊印花税,目前尚未规定于《印花税暂行条例》,系依据《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等文件征收。但根据明年生效的《印花税法》,证券交易印花税将纳入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转让A股、B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转让人(单边课征)根据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历史上还有一次著名的“半夜鸡叫”事件。2007年5月30日凌晨,财政部突然宣布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上调至3‰,次日开盘后股市暴跌。这一事件反映出征税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需要保持稳定性,对税率等课税要素的调整要经过严格法定程序作出,并给予一定的政策过渡期,否则将对社会经济产生极大不良影响。
统计显示,前三季度土地增值税5,669亿元,同比增长14.6%,主要受各地土地增值税集中清算的影响。以北京市为例,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2018年至2021年(截至第三季度),北京市各区税务局共就566个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核定征收审核鉴证服务进行招标采购,除石景山区土增税鉴证服务采购流标外,其余565个项目均顺利中标并实施。而在2015年至2017年间,这一数字仅为19个。据了解,全国各地土增税集中清算招标项目均有所增加。土增税服务政府采购数量的激增,反映出三方面的问题:其一,近年来,全国已有大量的房地产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并需要作土增税处理,而且很多项目拖延时间长达数年。其二,许多房地产项目清算前期管理工作不完善,导致主动清算的土增税税负成本畸高;由于房地产行业关涉百姓民生,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往税局的税收征管力度较为松散。其三,受疫情等外界影响,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吃紧,土增税将成为政府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
本次土增税集中清算热潮,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利改税”时期,由于取消了国有企业大部分利润上缴义务,税收利益成为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决定要根据事权与财权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税制没有为地方政府预留过多财权,大部分税收利益收归中央所有,导致很多地方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其后,一些地方政府也一度出现增设收费名目的情况。但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条道路也无法成行,地方政府唯一遗留的合法财政收入来源就是一级交易市场的土地出让。而一旦土地出让金无法满足预算需要,土增税又会成为地方政府“增收”的着力点。随着房地产税法的试点和落地,预计这种情况将会有所改善。
今年,发票电子化、金税四期成为税收征管的热词。从总量上看,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现阶段仍以增值税为主,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仍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值税征管离不开发票,甚至可以说,增值税的历史就是一部发票发展和税收系统升级史。在1994年全面推开增值税后,短短几个月内,倒卖、虚开、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就呈井喷式爆发,并一度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专门增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当时,虚开、骗税主要利用手工开票难以有效稽核比对的发票管理漏洞,基于此,发票数字化就成了税务系统历久弥新的话题。从金税一期到金税三期,发票管理系统的功能不断完善,模块不断健全,对打击虚开犯罪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金税四期就要实现“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历史性转变,结合发票电子化趋势,未来增值税申报可能脱离发票,与企业经营数据结合,虚开案件的查处逻辑将会产生本质变化。
除增值税外,所得税也将成为税收征管发力的重点。目前,发达国家主要税收收入都是所得税,而非流转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将税制模式调整为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相结合,体现出国家有意识地引导提高直接税所占比重,在这一背景下,同步强化所得税征管也是必然。今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针对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随即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未来,针对文娱行业和高收入群体股权转让,各地还将部署专项税务检查,相关人员应及时开展税务健康体检,自行查补往期欠税,避免风险扩大化。
文章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