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警联合、纪税联动”来势汹汹,法律上该怎么看?


 

编者按:2016年5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举行“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仪式,此举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警税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进入了新的阶段。启动新的派驻联络机制办公室,标志着公安、税务机关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派驻工作机制,为新形势下开创两部门协作配合的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也纷纷成立“税警联合办公室”,本期华税从法律角度为您解读。

 

近期,包括北京、广州、厦门、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剑指涉税刑事犯罪。由于涉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在法律程序、证据收集、性质界定、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税警合作在打击涉税犯罪的同时,也需要理清一些基础法律问题。

 

一、“税警联合”剑指三大涉税犯罪

目前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骗税等一直是税警联合打击的重点。根据税务总局披露的信息,2015年,公安部、税务总局两部局通过深度合作,成功查办了一系列重大涉税案件,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查处案值超亿元的大要案件144起,查补收入46亿元;在打击出口骗税方面,抓捕犯罪嫌疑人310人,挽回税款损失91.4亿元;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共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2678个,打掉作案团伙38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207人,缴获非法发票3129万份。

除了上述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外,根据我国《刑法》201条至212条,“危害税收征管罪”章节涉及的罪名有:(1)逃税罪;(2)抗税罪;(3)逃避追缴欠税罪;(4)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0)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此外,公安部曾于2004年颁发过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04]12号)用于具体指导公安机关处理涉税刑事案件:

比如,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该文件明确规定:(1)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2)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3)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相关涉税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凡是属予重大涉外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严重刑事案件,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须严格按照《刑法》定罪量刑

不同责任类型对应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化、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使得一个行为或者事实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所对应的法律后果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发生责任的聚合或者竞合关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刑事与行政双重违法性,且同时具备二者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由行为人同时承担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情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某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我国税收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违反了刑法,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该公司既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定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部门的规定进行。同样是一个涉税违法行为和法律事实,由于维护的法益不同,立法原理不同,违法者面临的惩处不同,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口径和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人没有主观上的偷逃税的故意,是不能认定为触犯刑法的。

 

 

四、税警联合,要做好“证据转化”

基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同法律后果,税警联合中,要处理好税务机关搜集的相关证据的转化问题。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定罪量刑应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应当做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6中国税法论坛实录①:全国律协何勇秘书长开幕式致辞

 

 

9:00-9:30,开幕式,致辞嘉宾:

  • 何 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
  • 李林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 刘剑文(北京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 姜 信(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原北京市国税局副局长)

主持人:刘天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天永(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受2016中国税法论坛组委会的委托主持本次论坛的开幕式。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华税律师事务所、华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2016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五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今天顺利开幕了。

本届论坛主题是“供给侧改革:财税共治与涉税服务升级”,今天出席论坛的有500多位来自政府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企业、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税法理论与实务界的专业人士及新闻媒体的各界朋友们。

论坛在筹办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场地有限,许多朋友未能参会,我们深表遗憾,也由衷希望大家继续关心和支持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的行业发展。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本次论坛开幕式的各位领导、专家,他们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何勇先生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先生

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贾康先生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先生

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佐先生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先生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权芳楼女士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先生

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姜信先生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调研员,高峰先生

北京市国税局财务处处长,邓远军先生

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处长,梅月华先生

北京市地税局稽查处副处长,刘丽女士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向他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外,今天应邀出席的嘉宾还有: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导,冯俏彬女士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先生

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梁文永先生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先生

国家税务总局党校教授,袁森庚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何杨女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兼秘书长,刘颖女士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所所长,徐妍女士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先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爱群先生

北京律协税法委员会主任,王朝晖先生

江苏省律协财政与税收业务委员会主任,陈斌先生

山西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政先生

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徐立女士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桃女士

德勤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马骋先生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组副总监,赵婷婷女士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成斌先生

 

出席本次论坛的新闻媒体有:法制日报;法律出版社;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注册税务师杂志社;新华社;经济日报;税务研究;和讯网;中国财政杂志社;新华社经济参考报;中国企业报;经济观察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财经报;中国产经新闻;中国会计报;21世纪经济报道;法学杂志;国际税收等。同时,我们也正在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在线高清视频直播。

 

此外,据我了解,论坛现场还有来自壳牌、微软、中石油、中海油、神华集团、万科等著名企业的财务总监、税务总监。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再一次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代表、新闻及企业界的朋友们,对本次论坛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有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何勇先生致辞!

 

何勇秘书长致辞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

介绍一些情况,这是我第二次参加税法论坛,大家都很清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律师制度改革纳入到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对律师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在之后近一两年涉及专门改革律师制度的文件有七个已经出台,其中有六个是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其中有一个经过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去年由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四个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参加会议,并且纷纷发言,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初全国律协召开了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面说的各位领导也有莅临会议,律师共话事业的发展,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所以我们从行业内来讲大家普遍认为现在是律师事业,律师行业处在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时期,甚至可以说是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之一。

在这种大背景下,在今年6月份律师达到了30万人的规模,实现了当年小平同志在八十年代提出的中国搞现代化要有30万律师,30万会计师,30万税务师的目标,在三个30万里律师率先达到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是对于中国体量,这么一个大国,30万只是一个标准,或者说是一个里程碑,它的发展还有广阔的空间。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预测,从各方面我们来分析,中国的律师行业,律师事务仍然处在一个快速增长时期。从我们现在看30万人,这是一个数量的规模,按照万人比,中国律师在万人里面只是达到了2.2人,相对于律师行业或者说法律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还是比较低。我们看欧美普遍是20%到30%,美国是40%,最高的以色列是66%,既使是发展中大国,金砖国家印度是10%,巴西是30%,按这个比例来看我们空间比较大。从我们现在全行业的收入来看,去年律师行业创收679亿元,这个规模很小,从世界法律服务业,它的总量在GDP的占比来看是0.8%,中国的法律服务业的占比是0.08%,也就是万分之八,相对于中国现在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GDP十万亿美元以上,我们即使通过快速的增长,可以预期在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规模达到全球平均水平的话,至少是6000亿美元,也就是说翻十倍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从我们增长率来看年均12.8%,占全球法律服务业增长主要大国里头名列第一,远远超过各国的发展水平。从这个空间我们这个行业确实还具有辽阔的空间。从现实也能看的很清楚,既使是传统的法律服务,三大诉讼,现在最高法院每年工作报告一审一千万案件以上,在其中有律师代理辩护的比例,行政诉讼29%,民事诉讼22%,刑事不超过30%,也就是说在这里头律师能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这个空间也是巨大的。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即使在传统服务行业也具有辽阔的空间。所以从几个指标我们来观察,律师行业正处在快速的发展期,也应当能够有更加重要的作为,发挥更加重大的作用。

在其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税务专业的律师这几年也呈现了非常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论坛承办方刘天永律师,在他的努力之下,连续多年召开论坛,开展培训,呼吁中国税务律师专项的法律服务,为各方面提供专业的、精准的法律服务,这是我们行业一个新的增长点。从去年开始第二次来参加这个会,确实感到非常的荣幸,也非常高兴。税务律师在我们律师队伍人数不多,但是发展的态势又超过行业的平均水平。作为精通税收相关法律,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复杂税务问题的专业能力,从中立或者专业的角度为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建言献策,对我国税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直接对我们国家的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水平提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此也希望我们税务律师能够立足于服务国家财税立法,辅助税务争议的司法过程,保障优良的税法环境,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最后还想说一句,今天在座的都是很多国税、地税方面的领导和专家,我也呼吁向各位税务律师提一个请求,现在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是困扰我们行业多年的重大政策瓶颈,它更多的影响到我们律师行业重大的趋势,这个趋势是什么呢?就是走向专业化和规模化,特别是走向规模化。律师们感同身受,在一个所发展到差不多的时候受制于政策就会进行拆分,甚至很多人要去办一些个人的所,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这是一个现实,我们也呼吁了多年,在今天场合都是专家,我也希望各位专家能够更加深入的研究在现行税法体制下如何建立更加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这个也是中央通过的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意见里面明确提出的政策要求,也许多我们在座的各位税务方面的律师,各位专家能够共同研究,提出更好的,更加符合实际的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共同来推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这里头实际也是有数据,国际化、规模化、专业化、精品化,这个是在全球法律服务方面的趋势。在规模化方面中国律师事务所达到50到100人这个规模的到去年底的数字399,达到101人以上规模的只有145家,看到这个数字的时候实际觉得有点跟预期差别比较大。在国际化方面我们走出去有39家律师事务所,全球设有分支机构。如果我们税收的政策更加符合当前律师事务所主要模式的话,我相信规模化、国际化方面我们会走的更快,所以再次呼吁改善律师行业,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以上内容为根据会议现场记录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